选择发明

  • 选择发明是指从一般性公开的较大范围选出一个未明确提到的小范围或个体,与公知的较大范围相比,所选出的小范围或个体具有特别突出的作用、性能或效果,这样的发明我们称之为选择发明。

  • 选择发明的专利性

    选择发明的新颖性

    选择发明与其它发明不同,它不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特征或更换了不同的特征,从而很容易地与现有技术相区别。它是在现有技术的一般性公开的已知范围内选择出未明确提到的小范围或个体方案,它落入现有技术的已知范围内,但范围及效果又与现有技术不同。因此,与其它类型的发明相比,选择发明的新颖性判断一直是审查及代理过程中比较难处理的问题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各国的做法有很大差异。在学术领域,对此问题也一直是众说纷纭,很难统一。

    选择发明的创造性

    根据选择发明自身的特点以及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我们在判断其是否具有创造性时,主要应考虑以下两点:

    ①与已有技术相比,所选择的方案有无预料不到的性质、作用及效果,即是否能取得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②在已有技术基础上进行选择发明的难度。例如已知范围的大小(即是否很大,但没有足够的实施例),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是否对所选择的方案存在偏见,提出选择发明之前,是否需要做大量实验验证等。

    选择发明的实用性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与新颖性和创造性相比,实用性的判断比较简单。一股说来,只要发明的技术方案能够实施,即可满足要求。换句话说,一般只要技术方案不违背能量守恒定律、热力学定律等自然规律即可。例如有很多人曾提出了各种各样设计精巧的永动机,但由于其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不可能实际使用,所以不具备实用性。对选择发明来说,其实用性的判断更简单,因为选择发明都是在已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创造,只要已有技术具备实用性,那么选择发明也具有实用性。


    参考资料:

    1. 百度百科
    2. 智库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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