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刚才介绍了指定局需要在6或者12个月之内作出授权或者驳回的决定。为什么是6或12个月呢?为什么不确定呢?
答:每个缔约方在加入海牙协定的时候要明确审查周期是6个月还是12个月,所以对于每个缔约方来说,这个审查时间是确定的。比如中国在加入时声明了这个审查时间是12个月。
2. 刚才提到说一件海牙申请里最多可以包含100件设计。这与中国的审查标准不一致,中国专利局会怎样对待这样的包含了100件设计的海牙申请呢?
答:每件海牙申请需要分别满足各个指定局的授权条件。这种一件申请里包含了100件设计的海牙申请是不符合中国授权条件的。为此,申请人可以在国际公布之后到CNIPA主动删除部分设计。如果未能使一件申请中包含的设计数小于或等于10且满足单一性条件,则CNIPA将会发出驳回通知。
3. 刚才提到了香港澳门没有纳入海牙体系,那比如香港企业有什么办法能利用海牙体系提交海牙申请吗,还是就彻底没办法了?
答:这只是意味着不能以“我是香港居民”或“我是香港注册的公司”为依据而取得海牙申请人资格。但是,例如,在该香港居民在中国大陆或其他缔约方有经常居所、或者该香港公司在中国大陆或其他缔约方有工商营业场所的情况下,也可以具有申请人的资格。
4. 比如一件海牙申请被中国专利局驳回,我听刚才说的意思是可以寻求救济,就是可以提交修改和意见陈述。那这些文件也是提交给海牙国际局吗?
答: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在收到驳回通知后提交的修改或陈述需要直接提交至CNIPA。
5. 如果一开始指定国漏指定了的话可以后期补救么?
答:这种情况下是无法后期再补充指定的。
6. 分案申请都授权是否算通过?如果其中分案不授权,是部分驳回还是全部驳回?答复驳回以什么方式递交呢?
答:以指定中国的海牙申请为例,如果针对一件海牙申请提交了分案,则该分案的性质是普通申请而不是海牙申请,而且与初始的海牙申请成为单独的2件申请,不会相互影响。
另外,如果提交了分案申请,可以理解为原始的海牙申请中删除了分案中的内容,CNIPA针对删除了该部分内容之后的文件进行审查。符合授权提交即发出授权通知,有任何不符合授权条件的问题则发出驳回通知。不存在部分驳回这种情况。
答复驳回通知的时候,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和/或进行意见陈述,直接向CNIPA提交。
7. 不同国家对最长国际公布有期限要求,申请人是否可以同一天申请两个同样的外观设计,分别指定不同的国家?
答:我想应该是可以的,只是成本有点高。
8. 海牙国际申请优先权费用是多少?
答:提交国际申请的时候不需要缴纳优先权要求费,优先权要求费是根据各指定局的要求而单独向指定局缴纳。比如中国就规定了要缴纳优先权要求费,费用与普通申请一致。
9. 海牙协定的五年保护期限是从国际申请日算么?那在中国取得授权后,保护期限是从国际公布日起算?还是从国内授权公告算?
答:是从国际申请日起算。
CNIPA对指定中国的海牙申请授权之后,会予以中文公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在中国生效。
10. 指定缔约国的时候是否要考虑该缔约国加入的是哪个文本?
答:是的。比如中国加入的是99文本,那么依托中国提交海牙申请时只能指定同样加入了99文本的缔约方。不过随着摩洛哥加入99文本,事实上所有的缔约方都加入了99文本,那么其实就不需要考虑这个问题了。
11. 驳回决定复审后撤回驳回决定,时间超过12个月也没问题么?缔约国向通知国际局发授权
答:12个月是指国际公布之后到发出授权通知或驳回通知为止的最长时间。发出驳回通知之后的手续,比如提交补正、复审等,不受这12个月的约束。
12. 海牙协定外观设计评价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在哪可以检索到?WIPO网站吗?
答:国际局不会对海牙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即不会评价一件海牙申请的新颖性。这种实质问题是留给各指定局去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