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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20 日晚,吴观乐老师继续做客智慧芽学院 webinar,为大家分享专代实务考试中无效部分的应试准备:
介绍无效宣告请求部分答疑思路
说明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书试题内容、应试步骤
改编2012年答复题,实例讲解如何阅读专利文件、分析对比文件与请求书、撰写咨询意见及无效宣告请求书
课程目标
了解无效宣告请求的应试思路
掌握答复无效宣告请求的解题步骤
熟悉咨询意见、无效宣告请求书的撰写过程
适宜人群
专代考试
希望巩固实务基础的 IP 人
课前预习资料:《专利代理无效实务模拟试题》(点击下载)
讲师互动问答,精彩不容错过:https://x.zhihuiya.com/kecheng/393_7
1、如果优先权日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而申请日在该日期以后,请问适用新法还是老法?
(第一道题),优先权日在2009年10日1日之前,申请日在该日期以后,还适用于老法,这个答案应该很清楚,但是现在考试一般大部分都试用考新法。尤其是在2011年的考题没出好,来了一个优先权在2009年10月1号到10年2月1号之间,这种情况是比较复杂的,他们在实务里面就按新法来处理了。
所以当年作答案也是按新法来处理的,这种情况实际上严格的来说,是新法按照老法的基准来,他们实际上在平常实务里都按新法来处理的。
2、那如何确定题目中所涉及的特征是公知常识呢,比如说拉链连接?答复无效宣告时,没有提到的问题,我们就不必考虑。然而,2012年试题中尽管没有提到权2相对于D2和D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参考答案出于专利稳定性方面考虑,还是提供了修改意见,并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还是按照权2被无效来修改的,实际上还是超过无效提出的范围进行修改的。请问这个度应该如何把握?哪些时候应考虑到专利的稳定性,对无效请求书没有提到的问题进行修改?这个无效宣告前景分析,什么情况下需要写明?
那如何确定题目中所涉及的特征是公知常识,拉链可以算一种连接件,但肯定是公知常识,这是应该大家都很熟知的。
但是那问题的题目里面当天出的时候,就是拉链要用的话,它本身用那个下位概念,那个拉链是连接件的下位概念,所以对比文件是连接件,那么我说拉链那是有新颖性的,但是不是有创造性,那就比如说那对比文件是申请在前,公开在后的专利文件,所以它就不能认定为新颖性。
所以这个概念是不对的。就等于说用了一篇对比文件加公知常识的概念,所以这样申请的理由是不正确的。
但是我把下面的问题一块回答,(第12道问题)说“2012年试题里面,尽管无效请求没有提到的权2相对于D2跟D3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所以说修改权利要求还是按照这个来考虑的。
所以我觉得呢就是这样的话,就会有一个问题,它的2012年答案的做法,跟2009年的做法就完全不一样,2009年的话,提到权利要求5没有新颖性,没有提创造性,结果它就不考虑了,没把整个5删掉。
但是呢后来我们还可以有机会,当然无论复审委员会要用创造性还是别人的,我再给予考虑怎么办,是这样一个观点。而这次呢,因为那样一个文件,他们两个答案就有一点矛盾。
所以我在这个问题上面,所以我在权2我是用的就是惯用手段直接置换,就是我在图里面给了卡箍,但是这样也不一样能够成立,但是至少可以,有可能考虑,这样的话还有可能,我考虑到这个原因,删了也就算了,对吧,最后利用还是新颖性,你正确不正确,或者我们用正确的分析还是可以的,理由还是新颖性。
所以我的答案稍微跟他们有一点不一样,这样的话呢,你这样答案是跟2009年统一了,那么大家可能会问到一个问题,考试的时候我到底怎么办,我觉得你就这样说,你就写了, 2009年的答案跟2012年的答案是不一样的,那么按照2009年答案我就应该把它保留还放那儿。按照2012年的话,就是我的答案就要删掉,就这样来做,但是我觉得我那个删的原因是因为考虑到新颖性,所以我们就删了,这样比较好说,所以我用那个惯用手段直接置换,这样来考虑的。
3、权利要求中使用词语“若干”,是否会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
权利要求使用词语“若干”这要视情况而定。像这种案子来说,它数量跟发明没关系,就有多个,就是大家都很清楚,所以是要本领域清楚的情况下,这个若干不能说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就比如“约”,有的时候“约”是不清楚的,有的同学说“约”“略”,略大于,略小于,有的是清楚的,所以这个情况,要根据案子的本身情况来看,所以这个权利要求里面出现若干,独立权利要求不能说不清楚。因为对本领域还是清楚的。
4、如果对比文件1已经破坏了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是否还需要用再以对比文件2-4评述权利要求1?
另外就是在无效请求的时候,一般来讲是这样,作为提无效宣告请求的话,你认为不具备新颖性,但是你的意见不一定对,不一定被接受,所以无效的话,你有多个理由,你应该有尽可能多的理由来做。所以你要说一、没有新颖性,新颖性不具备之后,然后还有对比文件2和3,我提无效宣告请求的时候,应该有多个理由,这样的做法做比较好。
比如我谈了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有的时候都要加一句话,为了降低这批对比文件 (06:16)至少不具备创造性,对吧?至少不具备创造性,现在有三种答案的方式,一种是专利复审委员会给的答案,没有新颖性,就更谈不上创造性的问题,复审委员会审了新颖性,就会继续审创造性。当然第二种情况我就说没有新颖性,如果复审委员会跟专利权人认为它两者还有区别,那么我认为这个区别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所以呢也至少不具备创造性,或者就像我们专利代理实务分册里面给的一个胶囊的案例,这里确实有点差别,我自己本身就有点差别了,我用新颖性比较勉强来说。
这种情况呢,我觉得是说这种情况,从两个以上,选择三个到十个,因为现有技术是两个到以上。
那么它是选三个到十个,那么相当于从这个宽范围选择窄范围,那么这个选择就是常规的选择,那么属于这样的情况,至少不具备创造性。但这种情况请注意,仅针对现有技术你可以怎么做。如果说是个申请在前公开在后的中国专利申请文件,你不要再加后面不具备创造性、更谈不上创造性,这不能加,加了就概念性错误了。
5、权利要求引用错误为什么没有作为无效理由?
权利要求引用错误为什么没有作为无效理由?提出来了,你们看看,权利要求3是讲的不清楚的,有,你们再看看那个讲课的内容,好吧?明明权利要求3是讲的,由于引用错误,后面一段就没提到拉链嘛,作为无效理由提出来的。
在片子82张不是都写了吗,权利要求3未清楚的限定,要求专利保护范围的无效宣告请求,给客户咨询意见也谈到了,
260页,权利要求3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你们再查一查,给咨询意见里边也谈到了,确定的无效理由权利要求3未清楚的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249页。好吧,你们再看一看,还是做了无效的理由了。
6、同一权利要求,多个无效理由,以哪个为主?选择哪个更好?
同一权利要求,多个无效理由,一般来讲,如果有新颖性创造性,以新颖性创造性为主,因为有证据, 其他的理由都是次要的。为什么呢,有的比如说,你不清楚的,不清楚的话,有可能我跳出这个区间,还能够把这个改清楚了呢,对吧。比如说像3跟2合并,不就有了吗?权3跟权2一合并就清楚限定保护范围了,所以一般有新颖性创造性,一般来讲,主要是以新颖性创造性为主,还有呢,如果其他理由,你认为怎么说的更清楚,更好,我自己来说,我自己个人认为,现在他们考试的时候,往往要用多个条款,既要有不清楚的,又要有以说明书为依据的,所以你们记得我忘了在哪一年的题里面了啊,就它后面一个权利要求4是不清楚,权利要求3它就说没以说明书为依据,就把权利要求应该两个不可分的特征,就是那个11年的试题,把11年的试题就关于那个顶壁是弹性的,不是在权3没有写吗,是权4在限定了一下。
那么由于权4它是引用1、2,引用1、2不清楚,已经有不清楚了,所以权3的话,两个密不可分的特征,只写了一个特征了,就不能进一步解决技术问题,包括了不能解决就是说方案在里面。
就包括了弹性顶壁是非弹性的情况,那非弹性的顶壁=的情况就不能进一步解决这个问题,所以你这样的话是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它讲到这个上面去做的。
但是呢我给的片子里这条里面我两个都行,就因为它没有清楚限定发明,只是在权利要求包含了不能解决技术方案,而说明书里的技术方案是明确能解决问题的,所以这个权利要求没以说明书为依据,所以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和清楚限定要求专利保护范围,两点都写,分写把两点都分写上
7、既然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4均具有新颖性,那为什么审查指南要求审查每一项权利要求的新颖性?还有如果是形式上的从属权利要求是不是要重新评价新颖性呢?
这些问题似乎变成审查的问题了吧,不是无效的问题吧。但是既然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具有新颖性,那为什么审查指南还要求审查每一项权利要求的新颖性,新颖其实在它的观点并不一定最正确,就是这个。
因为在审查的时候,那么一般来讲,权利要求有新颖性,多半从属权利要求也都有新颖性,因为第一个是真正的从属权利要求,不是假从属权利要求,假从属权利要求还另外存在问题,第二个是真正的从属权利要求,如果本身没有要求优先权的话,我也没找到,或者要求优先权没有整个对比文件,都不在优先权跟申请人之间的话,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面,独立权利要求有新颖性,从属权利肯定有新颖性,独立权利要求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肯定也有创造性。
这样一个条件下面,指南里面明显,独立权利要求有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肯定有新颖性,请大家注意,审查指南里面说,独立权利要求有新颖性创造性,我们不再审查从属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你们可以看一看指南的第二部分第四章的这些。
如果一个权利要求是要求优先权的,独立权利要求能享受优先权,结果它有新颖性创造性了,那从属权利要求,就不能享受优先权,。
我找到一篇在申请和优先人之间的对比文件,譬如从属权利要求方案,这个方案对权利1不能否定,因为它是在申请和优先之间的,权1能享受优先权。
而对权2来讲,它就能否定,所以这种情况,并不是权1要求具有新颖性,那权利要求2是都具有新颖性的。
但是一般审查的时候不做了,这个问题怎么,留到后一阶段,我给了你一个保护范围最宽的了,所以从属权利要求窄的范围,我们一般就不再审查了,是这样做的。形式上从属权利要求肯定要有。那么咱们来讲,如果一个权利要求,如果权利要求是特殊情况,那还进一步评从属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就你刚才讲如果是形式上权利要求来讲,我是替换的方式写的,那独立权利要求有新颖性,并不等于说,用替换方式写的,
那么实际上这个独立权利要求,那还是重新评价新颖性。
8、答复审查意见中需要将每篇对比文件分别分析各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吗?
答复审查意见跟无效不一样,无效的话,如果我是对请求书答复来讲,一般它只讲没有新颖性,我只要争辩有新颖性就可以了。一般就不要再争辩判断它的创造性。
将来它没提,我先不管,那么如果它的增加了,或者复审委要用的时候,我还有争辩的机会,但答复审查意见的时候,我们要授权,所以这种情况,审查员用的对比文件是没有新颖性的话,那么我最后修改了,修改了以后我不光要论述权利要求有新颖性,还要论述权利要求有创造性。
既要证明权利要求不光是这一篇有新颖性,针对所有的对比文件都要有新颖性,答复跟无效不一样。
9、无效请求书中某个权利要求只要用一个证据证明不具备新颖性,没必要再用其他证据证明不具备新颖性何创造性吧?
其实这道题刚才也是讲了,是会造成不清楚的,刚才一直再讲的。这个也刚才讲了,无效请求书中某个权利要求只要用一个证据证明不具备新颖性?还要用,因为无效请求,你的判断不一定对。
所以无效请求书一般的讲法就是说,你有多个组合,尽可能多的来否定权利要求。
10、如果无效宣告的涉案专利中存在从属权利与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主题不一致的情况,分别作为无效宣告的答复方或者请求方,我们是否应该指出该缺陷?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是否为无效宣告理由?
主题名称不一致的话,一般来讲在无效不应该考察这个。因为你肯定是不能作为无效理由,但是呢,有的时候,比如本身你刚好需要进行修改了,修改了顺便把这个缺陷核准了,你是在咨询意见下告诉了也可以。
一般无效,因为考试出题肯定不会这么出的,因为这种情况在审查的时候,一般就过去了,一般也不会再保留有这样的问题。
而且考试的时候,一般不会出。它也没法讲这个不属于专利法65条第二款规定的无效理由,对吧。
11、提无效论述或者答复无效论述时候,或者答复审查意见这些情况下;如果论述独权1有新颖性创造性或者没有新颖性创造性;在论述引用独权1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时候,理由是否要详细说明?是否只需说从权引用独权,独权有创造性,其从权也有? 答复审查意见是否也是同样的方式?
在无效宣告请求的时候,你讲独立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还要进一步讲它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不具备创造性,那你的理由要讲清楚,还要更详细讲。一般在答复或者无效的时候,论述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以后,一般论述从属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就可以比较简单一点,因为对它进行进一步的限定,如果没有要求优先权的申请或者所用的对比文件都没有在申请人和优先权人之间的,这样的情况下面,独立权有新颖性创造性,那么对于它做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就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这可以简单的说一说,不需要详细的说了。可能对于我刚才讲的意思。
新颖新颖新颖新颖就是对于答复无效宣告请求或者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关于新颖性、创造性,讲了独立权利要求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对于真正的从属归权利要求,对于没要求优先权的申请,或者是要求了优先权,没有优先权跟申请人之间对比文件的时候,在这样的情况下面,
那么独立权利要求有新颖性、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就可以比较简单的说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但是这种情况,要注意一点,有的时候,它里面讲了一些话,这些话在平常实务里面无所谓,你不讲无所谓。
在考试的时候,你要说明它的原来的审查意见是错误的,那你还要再进一步说明一下,把它的错的地方要点到。
专代评分标准,我只能这样说,一般来讲,有撰写的,跟其他的案子来讲,撰写的分一般来讲,现在估计要占的多一点,估计是80分左右,现在是。因为问题呢就是09年,他们当年出的题大概无效的分比较多,后来专利局在评分的时候,认为以后不能出现(这种情况——009年无效占的比例太大)因为撰写是主要的。
所以这样的话呢,撰写都会要占到80%左右,答复或者无效的分相对少一点,或者撰写是80-90,答复跟无效是60-70,大概是这样一个情况。
那么第二个就是说,撰写的时候呢,本申请的,第一个独立权利要求的分,肯定是最多,一般差不多有二三十分呢。
那么第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它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分,,一般也就最多,合案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跟从属权利要求的分要比这第一的独立权利要求要少,根据不同的案子情况,有的少的比较多,有的比较简单,合案申请低于十分左右,就这样一个情况。
也有的时候合案申请有好几个,每个都有5分,像2007年就是这样的情况。然后呢就是分出去的案子分可能更少。然后呢我就讲一个,评分标准,比如论述新颖性跟创造性,如果既要论述有新颖性又要论述有创造性的话,一般的情况是这样,基本上按照考点,你答到一个点,就能够有1分到2分,答到一个点,有1分到2分。我比如说举个例子,论述新颖性创造性,如果这一道题,给它定成20分左右,或者15分。
有一年,我就举一年有一年评分标准,它整个新颖性创造性这个独立权利要求论述,这个要是15分左右的话,当时定的新颖性是6分,创造性是9分。
新颖性呢它大概相对于两篇对比文件,那么这里面呢,你要体现单独对比,体现单独对比估计有2分,新颖性你要结合两篇对比文件的案情分析,每个都有1分。
然后呢你在这个套话里边,就是新颖性这边,套话的点都得答到。
就比如说是个抵触申请文件,你没有写抵触申请,那扣1分,现在他们有可能就是,比如说我现在是15分这样吧,那么它比如说25分在里面呢,那可能也就是2分的点。
因为他们现在好多是,2分一个考点,有的地方呢就1分一个考点,所以这样的情况下,就是你把这个话要答到。
比方说谈到创造性,创造性的话,我们那一年是9分,9分的来说呢,指出最接近对比文件1分,对吧,指出要解决的区别特征,1分,要解决技术问题1分,然后呢是要给出结合的启示结合启示你要有东西,比方说那年的9分的话,有1分。然后你那个结合启示或者有动机的两个出现,也有1分,
最后呢,有非显而易见,有突出的实用性特点,符合实用性特点的,又是1分,然后呢,你谈显著进步有分写,1分,谈到带来有益效果跟显著进步,又是1分,就8分了,最后有一个结论,加法律条款1分。
就是这样一个按照得分点。我只是举一个例子来看,它基本都是把它的有一些话(作为得分点),这些话你都写到了,写到了就有。把这个分值记下去,没有这句话这个分就没有,是这样,写特征也是,独立权利要求认为有多少特征,有的写的前序部分特征一般是1分、2分左右,特征部分特征可能是2到3分4分一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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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UAlex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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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theeastlake
感谢分享
luoxuede2011
学习了
CPUAl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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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豆豆
好好学习
IP拽小六
无效 检索 侵权分析 复审 都要学习+实践~
601646559
感谢分享,好好学习!
2829879128
好好学
小可爱
好好学习
526840203
非常不同意吴老师在抵触申请破坏新颖性后,再用另外的现有技术再进行创造性的论述,很没有意义的事情。连新颖性都没有了,还去论创造性干嘛?
526840203
好厉害,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是被对比文件1破坏的,但是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是被对比文件2和3破坏的,太惊讶了,以前仅仅知道没有新颖性就没有创造性,太厉害了
526840203
两个对比文件,各有一个特征没有被披露,所以,哪个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难以确定 ,但是,从属权利要求中,被对比文件2公开的多,
526840203
本人的中国申请,可以构成抵触申请。现行法是自2009年10月1日开始的
526840203
不属于法定理由,没有做出详细说明的无效理由,建议复审委不采纳不考虑
526840203
法定无效宣告理由-----专利是否存在其他无需对比文件就能确定的法定无效宣告理由的缺陷
526840203
后续工作:专利侵权诉讼的反诉中,就得在收到侵权诉讼的15天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这样可以向法院提出终止侵权诉讼,必须赶快把证据提出来,这种情况下,一旦不能全部无效,就得要求客户进行补充检索,提交的证据,时间等等,都要反映在咨询意见里。
526840203
虽然提出全部无效,但是最后的结果可能就是部分无效
526840203
虽然全部无效,但是通过合并、删除式修改后可以有效,这是往往无效的前景,所以还要继续检索,以能得到最终无效,但是,要有时间期限,这些都要告诉客户
dennilko56
謝謝ㄈ //@416820078:几乎都是一个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