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创新专利 VS 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澳大利亚创新专利 VS 中国实用新型专利

世界上专利系统的大部分用户都熟悉“标准”专利,其保护期限最多20年并且需要专利所保护的发明具有新颖性以及一定程度的创造性。然而,很少有用户知晓在一些国家还提供其他类型的专利。这些类型的专利经常被称为“实用新型专利”,它们在所需创造性高度方面的要求较低,并且允许保护可能无法满足“标准”专利的较高要求进而无法以“标准”专利来保护的创新。

 

这些类型的专利体系通常也与更为简化的注册流程关联,该注册流程能够在某些情况下节省费用以及提供更快捷的方式来获得可行使的权利。

 

澳大利亚是提供这种第二级专利的国家之一,这种专利被称为创新专利。创新专利对于创造性具有非常低的要求,却能对可能无法满足标准专利的更高创造性要求的发明提供强的保护。

 

中国也是提供第二级专利系统的国家,这种专利在中国被称为实用新型专利。澳大利亚创新专利体系和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体系对于那些可能无法满足澳大利亚标准专利或中国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的发明提供有利的保护,或者对于希望比相应的标准专利或发明专利更快地获得可行使权利的申请人是有利的。

 

虽然上述的澳大利亚体系和中国体系可以一起使用,但是在这两个体系之间存在一些用户需要了解的重要的不同之处。

 

创造性要求

 

澳大利亚创新专利通常具有比标准专利更低的创造性要求。只要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是新颖的并且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与先前已知的技术(“现有技术”)之间的不同之处提供“对于实现发明的实质贡献”,该发明就可受到创新专利的保护。①事实上,在一些情况下,创新专利所要求保护的发明与已知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别甚至只需要显著的,只要该差别提供对于实现发明而言所需的贡献即可。

 

中国专利法中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所需的创造性水平的用语稍有不同,并且相比于发明专利而言,对于实用新型而言,组合多个现有技术文件来评价创造性的能力更为严苛。然而,实际上,相比于澳大利亚创新专利的创造性要求与标准专利的创造性要求之间的距离相比,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要求与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更为接近。

 

具体地,根据审查指南,最多可以使用两篇对比文件来评价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而对于如何能够使用多个对比文件来评价发明专利没有限制。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是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技术进步。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是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②当评价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时,只有与该实用新型专利相同领域的对比文件可被考虑。然而,对于发明专利,与该发明专利相同或相近领域的对比文件均可被考虑。实践中,对于这两种类型的中国专利的创造性要求方面只是稍有不同。

 

审查

 

当提交澳大利亚创新专利申请时,通常在4到8周内只进行形式审查,然后就会授权。授权的创新专利仅仅是使其在8年保护期的剩余期限内处于授权状态。然而,如果要行使创新专利的权利,则必须请求实质审查(证明书)。随后,审查创新专利是否满足一般可授权性要求(具有较低的创造性要求),然后再授权。 

 

中国的实用新型要进行初步审查,然后授权(通常需要6个月以上时间)。该初步审查比澳大利亚创新专利的形式审查更加深入,但是没有中国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严格。与澳大利亚创新专利相比,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在法律上不需要进行任何实质审查就能在法院行使权利。然而,实践中,在行使权利时,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总是被要求将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出具的专利权评估报告提供给人民法院。该报告类似于澳大利亚创新专利的证明书。

 

同时存在创新专利/实用新型和标准专利申请/发明专利申请

 

澳大利亚创新专利体系的更为强有力的方面之一是它更为灵活,并且允许直接提交多个创新专利和/或从一个在审的标准专利申请分案出多个创新专利申请。虽然严格的重复授权是不被允许的,但是多个创新专利可以针对同一发明的不同方面,只要每个专利的权利要求的范围没有重叠。当主要的标准专利授权时,这些创新专利仍然可以存在。

 

也可以从标准专利申请转换为创新专利申请(在某些情况下),以及从创新专利申请转换为标准专利申请(在更为受限的情况下)。

 

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在中国允许中国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针对同一发明,但是对于怎么做以及提交时间有严格的要求。关于此方面的规定非常复杂,建议可以寻求中国专利事务所的建议以避免不可挽回的权利损失。

 

可授权的主题

 

能够被澳大利亚标准专利保护的任何主题几乎均可被创新专利保护。对于此的唯一例外是植物和动物,它们能够被标准专利保护,但是不能被创新专利保护。

 

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主题限制更多,它只能保护实体产品。例如,方法、过程以及化合物不能受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只能受发明专利保护。

 

下面的表比较了每个体系的主要特征:

 

以上强调了澳大利亚创新专利和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体系之间的一些主要的不同之处和相似之处,但是应当注意每个体系还有许多其他的特征。应当对于每个案件寻求专业建议,以确保在各种情况下能够充分利用不同体系,并减少权利的不必要损失。 

 

注释:

 ①澳大利亚专利法1990,ss7(4)

 ②中国专利法第22条3款

作者:马丁 卜荣丽 澳大利亚迈登思Madderns专利商标事务所

来源: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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