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池是怎样构成的?怎样发挥作用?

专利池是怎样构成的?怎样发挥作用?

“池”(pool),在英文中作为名词和动词皆有共同、全部、总的、汇聚、联合之含义。对于一些概念比如资金池(cash pool)、证券池(securities pool),人们虽不一定非常明白其意义,但也能大致感觉到其为某种事物的集合、聚合。

对于“专利池”之理解亦可如法炮制。专利池可以认为是专利的集合。那么问题来了——
 

1. 专利池是哪些专利的集合?
2. 为什么这些专利要集合在一起,而这么做有什么限制?
3. 这些专利又是怎样集合到一起的,而这其中又涉及到哪些主体之间怎样的关系?
4. 这一过程中需要考虑哪些问题?


饭要一口一口吃,问题要一个一个答……

1. 专利池是一个技术标准中全部或部分基本专利的集合,而这些专利可能分属众多不同的专利权人。当然,也有其他观点认为所谓专利池就是——专利联盟,即两个以上的公司为某种与专利有关的目的而组成联盟;平台——将不同权利人的专利集中在一起的平台,可用于许可,也可用于防御;交叉许可——同一个专利池中的专利权人可以相互交叉许可使用彼此的专利。

2. 根据第1问的回答,如果按照传统的做法,标准实施者必须逐一获得所有专利权人的许可,费时费力,交易成本高昂;如果按照专利池的方式将所有授权囊括其中,则N个专利授权,一步搞定,实惠又高效——有利于降低专利许可谈判成本,有利于树立行业、产业专利许可费定价基准。
然而,专利池的形成也受到反垄断法的严加审视和制约。因为,专利池可能是相互竞争关系的专利技术的联合,且参与联合的各方也可能是竞争对手,这种联合有可能具有垄断的倾向和妨碍市场竞争的嫌疑。目前,反垄断当局对于如何组建“合法”的专利池形成了较为统一的意见,而依据这些意见组建的专利池方能免于事先提起反垄断审查。归纳起来,这些意见的要求有:(1)有独立的第三方评估;(2)只能以互补性专利入池(“互补性”技术有时不容易界定,为了保险起见,实践中进入专利池中的都是某一技术标准中的必要专利,从而确保专利之间没有竞争性);(3)不能限制权利人在池外进行许可;(4)不得披露被许可人保密的具体经营信息;(5)许可条件应遵循FRAND原则;(6)有入池专利的退出机制;(7)防御性设计只能针对同样标准的必要专利。

3. 专利池自形成至终止的过程大致如下图所示:

专利池中的权利主体主要有专利权人、许可管理人(Licensing Administrator,负责专利池运营的主体)及被许可人三方。

其中许可管理人与专利权人之间既可以是代理关系,也可以是许可关系(专利权人将专利许可给管理人,并允许其进行分许可)。许可管理人与被许可人之间是许可关系。
实践中,许可管理人与多个专利权人之间的协议可以相同的,也可以区别对待的,因为合同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许可管理人与不同的被许可人之间的协议则一概相同,这是因为许可条件应当遵循FRAND的原则。

4. 专利池也不是那么容易“玩得转”的,因为各专利池涉及的行业、产业、技术标准各异,很难有“万金油”式的方案。但是,还有一些问题是各个专利池在其组建过程中需要加以考虑的:(1)许可哪些专利;(2)是否必须接受第三方的独立评估;(3)针对哪些产品进行许可;(4)针对产业链上哪一环节进行许可;(5)许可费及其分配问题;(6)如何应对实施了技术标准又不愿支付专利费的公司;(7)专利权人如何进行防御。至于这些问题到底要怎么分析,那不是三言两语能说清楚的,暂且先点到此为止。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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