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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公告

    商标公告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编辑出版的,代表国家发行的定期法定刊物,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商标注册、变更、转让、许可、撤销等内容向社会公布的专业性公告,是有关商标注册和商标专用权益的公开行政通知,是商标工作中的一个法定程序。

    最后更新:2017-07-28 10: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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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防御商标

    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按照国际惯例,防御商标一般较难注册;但一经注册,则不因其闲置不用而被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撤销。

    最后更新:2017-07-28 1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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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湾商标注册

    最后更新:2017-07-28 1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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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香港商标注册

    最后更新:2017-07-28 1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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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异议的申请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本文介绍如何办理商标异议申请。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最后更新:2017-07-28 1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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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盟商标注册

    1993年12月20日,欧盟会议通过了《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简称CMTR。英、德、法、意大利、西班牙等欧盟国家开始实行一种在欧盟全部国家(到2013年7月1日,该欧盟已扩展到28个国家)使用的商标体制。 欧盟商标局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受理欧盟商标申请。欧盟商标保护期限为十年,可续展,每次续展保护期限为十年。欧盟商标的申请人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其他入《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的国民也可以提出申请。 欧盟商标制度的一份申请书可申请25个国家。 任何人皆可申请。 可使用欧盟所指定之11个语言中之任一语言提出申请:丹麦文、 荷兰文、英文、芬兰文、法文、德文、希腊文、意大利文、 葡萄牙文、西班牙文、瑞典文;但官方所用仅有5种语言:英文、法文、德文、意大利文、西班牙文;若以非官方语言提出申请,则需加收规费。在1996年4月1日开始实施,自同年1月1日起接受申请。最早之申请日为1996年4月1日。商标种类有商标(商品及服务类别);团体商标。可申请的商标图样有文字;图形;文字与图形混合;立体图。

    最后更新:2017-07-28 10: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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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欧盟商标申请注册

    1993年12月20日,欧盟会议通过了《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简称CMTR。英、德、法、意大利、西班牙等欧盟国家开始实行一种在欧盟全部国家(到 2013年7月1日,该欧盟已扩展到28个国家)使用的商标体制。 欧盟商标局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受理欧盟商标申请。欧盟商标保护期限为十年,可续展,每次续展保护期限为十年。欧盟商标的申请人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的国 民,其他入《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的国民也可以提出申请。 商标种类有商标(商品及服务类别);团体商标。可申请的商标图样有文字;图形;文字与图形混合;立体图。

    最后更新:2017-07-28 10: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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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for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Trade Marks)简称《马德里协定》,是关于简化商标在其他国家内注册手续的国际协定。1891年4月14日在马德里签订,1892年7月生效。马德里协定自生效以来共修改过多次,和1989年签署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称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马德里协定》的缔约方总数为56个国家;《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方总数为66个国家。

    最后更新:2017-07-28 10: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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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马德里体系

    马德里体系是一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它受两个条约约束:1891年签订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1989年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后者的订立是为了使马德里体系更加灵活,更能适应某些未能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的国内立法。另外,马德里议定书对实行区域性商标注册体系的政府间组织成员敞开大门。

    最后更新:2017-07-28 10: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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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续展的办理途径

    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一年后的一段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 根据2013年修改的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注意以前是期满前六个月,现在改为12个月。[1]  )

    最后更新:2017-07-28 10: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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