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申请注册

  • 1993年12月20日,欧盟会议通过了《欧洲共同体商标条例》,简称CMTR。英、德、法、意大利、西班牙等欧盟国家开始实行一种在欧盟全部国家(到 2013年7月1日,该欧盟已扩展到28个国家)使用的商标体制。 欧盟商标局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受理欧盟商标申请。欧盟商标保护期限为十年,可续展,每次续展保护期限为十年。欧盟商标的申请人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的国 民,其他入《巴黎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的国民也可以提出申请。

    商标种类有商标(商品及服务类别);团体商标。可申请的商标图样有文字;图形;文字与图形混合;立体图。

  • 申请人资格


    ( 1)自然人或法人
    ( 2)欧共体成员国的国民
    ( 3)非欧共体成员国的国民,只要其所属国是巴黎公约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
    ( 4)在欧盟成员国或巴黎公约成员国有住所的自然人或有真实营业场所的法人
    ( 5)所属国与欧盟有互惠协定的该国国
      
      3、欧盟商标有效期:从申请日起算 10 年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 6个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有效期为10年,并且可以无限期续展。

  • 申请流程(顺利情况)

    (1)形式审查: 申请递交后 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商标图样、委托书等文件进行的合法性审查;符合规定的,将授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

    (2)检索报告: 内协局自行对在先注册或申请的欧共体商标是行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同时,除法国、德国和意大利以外的其他欧共体成员国商标局都会进行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申请人将在商标获准公告前收到上述检索报告,并决定是否安排商标公告。

    (3)实质审查: 内协局审查欧共体商标申请时,只对其可注册性(即显著性),也称绝对理由,进行审查,不进行相对理由的审查,也就是不会引证在先权利驳回申请。

    (4)公告: 经审查,审查官认为商标申请可以被接受后,便会在欧盟官方商标公告上刊登公告。自公告日 3 个月为异议期。

    (5)注册核准: 经异议被裁定可以注册的商标,或经公告没有异议的商标将获准注册并下发注册证。整个顺利的申请过程( 如果没有驳回、异议等情况出现) 大概需要 18-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