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实施方式要求

  • 最佳实施方式要求best mode requirement,是指美国专利法所规定规定说明书应当阐述发明者或参与发明者所认为的发明最佳实施方式。最佳实施方式要求是防止不按法规进行完全披露而获得专利保护的情况发生的闸门。这一要求不允许发明者仅仅披露其次优实施方案而将最佳的实施方案保留秘而不宣。

  • 最佳实施方式的构成要件

    达成最佳实施方式要求有两个要件:

    (1)必须判断在专利申请时,发明者是否知晓一个最佳的实施专利的方案,它的要求集中于判断发明者提交专利时的内心状态。

    (2)倘若发明者的确拥有一个最佳实施方式,那么便需要判断说明书中是否披露了最佳实施方式,并且该领域一般技术人员可以实现该实施例。它的要求集中在判断所要求的专利的范围以及该领域的技术水平。所有的专利申请都要求发明者进行最佳实施方式的披露,即使发明者并不是该最佳实施方式的发现者。

  • 最佳实施方式要求的立法目的

    最佳实施方式要求是“美国专利法的关键”。其强制要求从发明者的角度披露发明内容的最核心信息。人类都有保守秘密而仅仅告诉他人“非最佳实施方式”的天性,而最佳实施方式要求则是对抗这一人性弱点的卫士之一。若无其存在,则“专利法促进科技发展的立法目的即无法实现,因发明者将被允许获得专利垄断权的同时将其发明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起来。

    专利说明书必须披露发明者发明专利时所认为的最佳实施方式。其目的是防止发明者获得专利的同时隐藏其偏好或者说更有价值的发明实施例。


  • 最佳实施方式要求的历史沿革

    美国专利制度关于最佳实施方式的雏形最早出现在《1793年专利法案》中。该法案规定,“在涉及机器的情形下,发明人应对其中的原理以及运用该原理过程中发明人考虑到的诸多实施方式(several modes)进行充分解释。”此外,如果说明书“没有包含关于发明的所有事实情况”或“所包含的内容不足以产生描述的效果”,并且“(根据相关证据),发明人看起来具有误导他人的意图,或者实际上误导了公众”,那么此专利应被认定为无效。

    《1870年专利法案》对《1793年专利法案》的措辞进行了修改。根据《1870年专利法案》,发明人不再需要对运行机器的“诸多实施方式”进行披露,而仅仅需要对“最佳实施方式”(best mode)进行描述。通常认为,根据《1870年专利法案》的规定,发明人如果未能披露机器运行过程中其所考虑到的最佳实施方式,那么该机器专利将因此而被认定为无效。

    《1952年专利法案》将最佳实施方式的披露范围从机器专利拓展至所有类型的专利。《1952年专利法案》第112条规定,专利说明书“必须指出发明者认为实施其发明的最佳实施方式”。该条规定要求发明者不仅要披露如何制造与使用发明,还必须披露实施发明的最佳方式。另外,《1952年专利法案》第282条对侵权抗辩事由进行了规定,“在任何涉及专利有效性或专利侵权的诉讼中,以下内容属于抗辩事由:…(3)涉案专利或任何权利要求因未能满足本章第112条或第251条的规定而无效。”因此,未披露发明的最佳实施方式将导致经授权的专利事后被认定无效或成为侵权抗辩的理由。

    虽然相关规定早在1793年便存在于美国专利制度中,但最佳实施方式要求的具体含义并不确定。法院并不会对发明人应如何披露最佳实施例做出判断,而仅仅是对发明人的披露是否充分进行判决。此外,最佳实施方式的规定也并未要求发明人披露发明的每一处细节。例如,发明人无需披露产品的生产方法、材质以及生产细节,除非对于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只有获得了这些信息才能够实施该发明。


  • 最佳实施方式要求的得与失

    在某种程度上,这一要求所带来的公开的义务间接协助了竞争者了解专利发明的最有效实行方式。最佳实施方式试图平衡专利权人与其竞争者的竞争地位,避免了专利权人将一项发明有价值的部分作为商业秘密,进而推进技术的进步与发展。最佳实施方式的支持者认为最佳实施方式对公众有利。许多制药公司(尤其是仿制药企业)、科研机构与独立发明人协会表达了对披露最佳实施方式要求的强烈支持。他们指出,最佳实施方式的规定能够保证发明人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促进创新、防止权利人釆用恶意的隐匿信息策略并能够使许多中小企业从中获益。但最佳实施方式要件的存在价值也有很大争议,主要存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1)披露最佳实施方式会不会导致司法成本增加

    (2)最佳实施方式的披露是否对公众有利

    (3)是否阻碍世界专利系统的统一



    参考资料:

    1. Adamo K R. What's Better, What's Best-The Best Mode Requirement in US Patent Practice[J]. J. Pat. & Trademark Off. Soc'y, 1991, 73: 811.
    2. 黄宇峰, 从美国专利改革看最佳实施例要求的价值与未来[D]. 华东政法大学.2014
    3. 陈磊,美国专利法对最佳实施方式的修改评析[J]. 《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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