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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到高校成果转化,就想到了美国的拜杜法案,朱老师能介绍下这个法案嘛?另外,我们国家有类似的法案嘛?
这个问题非常好。拜杜法案是1980年美国参议员Birch Bayh和Robert Dole这两个人提出的一个法案,后来就以他们两个人的名字命名了,所以叫拜杜法案。
这个法案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广为人知的原则就是它改变了以往的美国法律对于联邦政府资助的科技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的归属权)。在拜杜法案之前,美国的法律是将其归于联邦政府所有的。拜杜法案改变了以往的这个立场,也就是说它把联邦政府资助的科技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赋予了项目承担单位,通常就是大学或研究机构。
这个法律被认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一个变革。有很多学者认为,拜杜法案的立法直接促进了美国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大家可以设想,美国也是对科技经费投入非常多的国家,如果把这些课题当中所形成的科技成果都归属于政府,政府实际上没有这样的能力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那么通过权利归属的这样一个变更,大大调动了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积极性,因此当时它是具有非常重要的进步意义的。
中国实际上很早就注意到了这个拜杜法案。我记得在2002年的时候国务院就有一个通知,基本上拷贝了拜杜法案的规则。2007年的《科学进步法》的第20条第1款,原则上也是采用了拜杜法案的规则。但是我这里想多说的是,其实我们现在更应该思考的是,是不是我们对于所有科技经费所形成的科技成果都一概归属到高校就是合理的。我们认为实际上这也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因为高校同样可能没有这样大的能力,没有这样大的物质条件去完成所有科技成果的转化。因此我个人的观点是,在拜杜法案的基础上,在把科技成果归属于高校的基础上,还要扩大它的使用范围,让更多的人去使用这个科技成果。
2、专利交易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必然联系吗?该如何看待二者的关系?
专利转让毫无疑问是主要的科技成果转化的渠道。但就像我在讲课当中所说的那样,这个专利转让很多时候买来专利没法用,实际上这种时候就是我前面所讲到的,因为它有很多隐性的知识在里面,有一些关键的技术诀窍被隐去了。所以实际上来说,科技成果的转化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要避免把它简单化地认为通过一个交易就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更多的是如何在后面进行延续的二次开发、创新。包括有小试、中试等等。
3、大学生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是不是很遥远?
我注意到第二个问题和第三个问题是同一个同学问的,看来这是一个大学生朋友。我个人的观点就是现在大学阶段积极投身到创业的同学会越来越多,所以实际上大学生很多在学生阶段就开始进行了所谓的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了。
但是这里我要讲一下我个人的观点。我其实并不主张我们大学生同学过度地去把精力放到创业过程当中,尤其是在大一和大二的这个阶段。我总觉得这个比例非常低,大家还是以学习为主吧。
4、请教老师,我们企业和某高校签订十年合作协议,投资1000万。但是学校老师说我们需要独占的协议,还要我们出申请费维持费。合理吗?
这个问题其实就是非常典型的技术开发的协议问题。在我看来这里头就是双方如何去订立一个开发合同。因为在技术开发合同当中,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是可以约定权利的归属的。那么毫无疑问,如果你在这个合同当中约定这个权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是归于企业的,这里就不存在所谓的独占许可的问题了,对吧?我觉得你完全可以采用这样的方式,就可以去处理,把这个专利权归属于学校,而不要做什么独占许可。
5、为什么高校的专利维持年限非常低(与国外相比),是否可以认为大量专利还是没有转化,也没有通过隐性的技术途径进行转化?
这个问题非常专业,很好。我们也统计过,确实是这样子。高校的专利维持年限要显著的低于同地区的企业专利维持年限。
大家都知道我们在判断专利价值的时候,有一个非常简便的方法就是专利维持年限。一般来说,维持年限时间越长,可以说明这个专利的价值、实用性越高。那么毫无疑问,高校的专利维持年限低,确实能够反映出高校的科技成果其中存在着质量不高的问题在里面。
但是,高校的科技成果为什么质量会不高?尤其是和当地的企业相比,可能它的维持年限会低一点。我想这个原因非常复杂,其中我们所了解的一些原因,比如说有些高校是把专利的申请和授权作为一个科研考核指标的。那么老师们就随随便便去申请一些专利,尤其是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申请下来以后,他实际上完成了自己的业绩,这个专利对他来说后面就没有用了,所以他就不再去维持了。
所以说实际上高校的专利维持时间比较低,我觉得要解决它是要有一些体制、机制上的措施的。比如说要改革高校的科研考核制度,你不要认为什么样的专利都认为是科研成果,所以实际上这个分母要把它缩小。这个我觉得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6、技术转让中收入大头归学校,科技人员的劳务费最高要交40%的税, 再扣除各种其他的费用,科技人员的收入远远不如其他形式(如合作开发)的收入高。老师怎么看?
当然这个问题很好很重要,但是我得稍微纠正一下提问的这个同学。刚才这位同学说技术转让当中的收入大头归学校,这个提法现在已经不合实际了。因为2015年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45条,已经明确作出规定,就是当你做出一个技术转让以后,你要拿出其中50%以上的收益给科技成果的完成人的。据我了解,现在各个省份为了增加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奖励力度,都已经纷纷通过地方修订把这个比例又进一步提高了。很多省份是规定技术转让当中的60%、70%以上是要归于科技人员的。那么也就是说技术转让当中已经可以做到大头是归科技人员。
当然我这里要说明的一个问题就是技术转让毕竟只是一个一次性的奖励,一个成果无论你卖多少钱,一次性在它出售的时候给予你的奖励;而对于其他的合作形式来说,比如说合作开发,完全可以约定在以后的企业利润当中来得到回报。所以这里头我觉得要正确理解,一个方面我们要保障和提高科技人员在技术转让当中的所得,另外一个方面确实也是要有其他的途径,比如说科技人员愿意以持股的方式,以股权激励的方式来获得奖励。那么这个时候他所得到的一次性转让收入是没有的,当然因为专利折合成股份以后,未来的盈利在长期来看就享有比较大的经济利益。这里头要允许科技人员有多种多样的形式来获得回报,具体他们愿意采用哪种方式,不同的科技人员会有不同的偏好,这个我觉得要有多样性的奖励方式。
384399174
哈哈,想不到在智慧芽上听课能碰到大学时的老师,还是那么圆乎乎的,一点没变
CPUAlex
学习
2253057948
学习
471339010
学习~
theeastlake
感谢老师分享
CPUAlex
学习
云奕
高校的专利好多都是代理机构弄出来的
40251867
现在专利提的很多,但实际上有些确实不适合发专利,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种市场环境下
40251867
总是提高校成果转化率低,老师用数据给出了不同角度的解读。不过觉得从驱动创新,最后转化到企业中,形成利税来看也未必是坏事
tina
技术转让中收入大头归学校,科技人员的劳务费,最高要交40%的税, 再扣除各种其他的费用, 科技人员的收入远远不如其他形式(如合作开发)的收入高,老师怎么看?
29013079
同问,我们企业也正遇到相同的问题~ //@358729171:请教老师,我们企业和某高校签订十年合作协议,投资1000万。但是学校老师说我们需要独占的协议还要我们出申请费维持费,合理吗?否则我们无法独占。。。
yanghanrong
谢谢老师,网有点卡。
neptunehh
为什么高校的专利维持年限非常低(与国外相比),是否可以认为大量专利还是没有转化,也没有通过隐性的技术途径进行转化?
358729171
请教老师,我们企业和某高校签订十年合作协议,投资1000万。但是学校老师说我们需要独占的协议还要我们出申请费维持费,合理吗?否则我们无法独占。。。
爱的主打歌
没听够。。。这么快就结束啦?!
爱的主打歌
今天听朱老师的课,了解到了很多技术成果转化都是通过委托开发和技术合作的形式,而很少使用技术转让的方式。真的学习到了!感谢朱老师! //@爱的主打歌:提到高校成果转化,就想到了美国的拜杜法案,朱老师能介绍下这个法案嘛?另外,我们国家有类似的法案嘛?
29013079
也要站在高校立场考虑问题,企业、高校、发明人之间的利益要平衡,共赢才能真的赢,利不可独啊~
amy_1120
这个部分真的很实用~
Dandan Chen
大学生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是不是很遥远?
Dandan Chen
专利交易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必然联系吗?该如何看待二者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