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7 日晚,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流程业务管理部内外组组长程秀娟老师再次做客智慧芽学院,为大家讲解欧洲专利申请程序:
讲解欧洲申请基本程序与流程
介绍 9 种特色官文
对比欧洲申请比之单个国家申请的优势
分阶段说明欧洲申请的费用标准
介绍 PPH、PACE 新规和案件状态查询动态
课程目标
熟悉欧洲专利的常规程序与特色官文
了解不同阶段的官费标准
掌握申请过程中的多个注意事项
适宜人群
对欧洲专利申请感兴趣或有疑惑的 IP 人
讲师互动问答,精彩不容错过:https://x.zhihuiya.com/kecheng/415_6
1、请问欧洲判断单一性的标准是什么?与中国专利法中单一性有什么区别?
大家都知道,中国的专利法实际上是跟欧洲的专利法体系是一样的,所以他们这个标准也几乎是一样的。中国专利法单一性的标准就是,是否符合一个总的发明构思。如果这样符合的话就是具有单一性。否则,是没有单一性的要求的。
2、在欧洲,若分案,期限是什么时候?
现在在欧洲分案的最后时机是缴纳授权办登之后到公告之间,还是可以分案。就是在它的授权公告之前还是可以分案的,跟以前不一样。以前发了这个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是有一个期限的要求的。在这个期限之内,应该是二十四个月,在这个期限之内你要进行分案。但是现在都统一到在授权公告之后,缴纳授权办登之后授权公告前仍然是可以分案的。
3、请问欧洲“单一专利”什么时候可以实行?
我也是一直在关注欧洲统一专利,单一专利就是统一专利,我相信这个朋友用的是统一专利。有专家说,可能会在2017年年中或者是年末的时候会实行。欧洲的统一专利包含统一专利的申请体系,也包括专利法院。根据它们单一专利制度体系的规定,必须要有十三个的欧盟的成员国通过了才可以实行,而且一定要包括英、法、德这三个国家,因为这是统一专利法院的所在地。现在,英国是也刚刚通过了,所以大家预估欧洲的统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已经是指日可待了。
4、英国脱欧对 PCT 进入英国有影响吗?或者什么时间开始会有影响?
前段时间英国脱欧,这确实是一个热点问题。英国脱欧本质上它脱的是欧盟。我们说PCT进入了,这个说的是知识产权法领域的一个概念。所以说在目前来说,英国脱欧对PCT进入英国暂时没有影响。
至于什么时候开始会有影响?因为脱欧现在尚未生效,还有一段时间,很多专家和政治家也是在观察。这个到底以后是一个怎么样的走向?现在也说不好。所以什么时候开始有会有影响?这个我觉得真不太好说。大家可以关注一下。
5、请问每个指定 EP 的 PCT,都会在 register 上公布 1 个 EP 申请号吗?即便该专利随后未进 EP?
答:第五个问题,每一个 PCT 欧专局都会发一个通知,这个通知就是提醒申请人进入欧洲的期限。这个时候就已经有了EP的申请号。所以每一个指定EP的PCT案。实际上它都是有一个申请号的,即使后来你没有进入EP。
6、放弃主动修改会加快申请程序吗?
这个答案是肯定的,肯定是会的。因为进入欧洲的时候,如果申请人不主动放弃主动修改。也就是我们常说的161、162通知,那么这个申请人是有六个月的时间的,专利局会等你六个月的时间,申请人来进行答复,是否去做主动修改。
如果我们主动放弃这个机会的话,那么专利局不会下发这个通知,所以这六个月的时间就不会被浪费掉,就可以直接进入到下一个程序。所以在无形中就加快了欧洲的申请程序,这也是很多申请人在进入欧洲的时候所采取的一个加快的小技巧。
7、提交 PACE 请求会产生官费吗?申请人可以大部分申请或全部申请都提出PACE请求吗?
第一个小问号, PACE 请求是没有官费的。PACE 请求从今年的1月1号起开始有了一个新的改变,欧洲的专利局对提交 PACE 请求的申请人它的案件,也开始进行趋向于严格的请求。所以申请人PACE首先是一个案子去提交 PACE 请求。然后至于是否通过,这个要看这个审查员的一个审查决定。
8、如果提交申请的时候放弃了发出主动修改的官文,后续还有修改的机会吗?
看来学员们对主动修改的问题还是比较关心的。实际上是这样的,即使我们在新申请的时候放弃了主动修改的机会,后续还是有修改的机会的。
比如,因为欧洲的检索报告是必答的,那么在答复欧洲检索报告的时候,或者在答复审查意见的时候,也还可以根据审查员指出的问题来作一些修改,或者说是自己来主动地进行修改。这些修改是有法律要求的,比如说你不能超出原申请承受的范围。也就是说修改的机会还是有的。
9、请问异议程序中,口审听证后的会议纪要为何往往跟异议决定相同?听证是否通常为最后环节?
在异议程序里,基本程序就是异议请求的提出,然后会提交一些书面的材料,接着进行异议的审查,会组成异议小组,那么这个异议小组就会有首席成员和主要成员,以及书记员,这样几位成员构成。
在这个异议的小组成立之后,就开始进行这个口审的程序。口审听证一般是异议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双方会就之前提出的问题,以及一些焦点、争议的问题在这个口审听证程序中来进行一些交锋,所以说大家都非常重视口审听证的这个环节。
这也是为什么说口审听证会议纪要跟后面的异议决定会有相同的情况,但是也不一定都是相同的。一般到了最后的环节,听证之后然后就会裁定。裁定的结果一般就是是否是驳斥或维持原专利有效。
10、所有的这些检索报告答复都可以延期吗?能延期多久?要费用吗?
欧洲的检索报告,不管是扩展检索报告还是补充检索报告还是这个简单的检索报告,是都不能延期的。大家不要跟这个OA,就是审查意见两者关联起来,检索报告是不能延期的。OA是可以延期的,延期没有官费。
11、请问扩展检索报告和补充检索报告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如果是 PCT 进入欧洲的话,那么在 PCT 国际阶段通常是会有一个国际检索报告的。进入欧洲的时候,欧洲它就会发一个补充检索报告,这个我们通常叫做 supplementary search report。
然后扩展检索报告,一般就是巴黎公约进入的时候。扩展检索报告就是 extended search report。这后面通常就有审查员的意见在里面,所以它叫一个扩展。这是它们俩的一个主要区别。当然它们俩的共同点就都是必答的。
12、请问 register 上公布专利申请“视为撤回”或“主动撤回”,是否该专利已不可恢复?(类似问题:19、“视为撤回”恢复期是 1 年左右吗? )
撤回是分为主动撤回和视为撤回。主动撤回是不可以恢复的。
对于视为撤回我们要怎么做呢?如果这个案子我们没有在正常的期限内答复 OA,那么这个案子就会被视为撤回。那么在视为撤回之后的两个月内,我们可以请求继续审理。这个继续审理的英文是 further processing。我们请求一个继续审理,然后同时要缴纳一个类似于恢复的这样一个费用。
这个费用也是分情况不一样的。
假设说我们只是答 OA,那么这个时候它的官费就是大概在一百五十五欧,单独的一个恢复。
如果说我这个视为撤回是因为,比如说没有正常地缴纳一些费用,那么这个时候我要提出的一个恢复,就是我没有缴纳官费的百分之五十,额外的一个罚金。这是这种情况。
另外在欧洲继续审理就是说 further processing 这个情况适用的比较广。比如说我们上周讲到的,如果这个案子没有在正常的三十一个月的期限内,进入到欧洲国家阶段的话,我们再进,除了要另外缴纳全部官费百分之五十作为罚金以外。我们要以 further processing的形式来恢复这个欧洲专利。
13、请问主动提交了优先权检索报告后是否能够避免该通知书的发出?
答案是肯定的。
因为优先权是固定的,如果我们事先不主动交的话,那么审查员在后续审查中,他就会发出一个通知,规定期限请申请人去交。如果我们主动去交的话,那么这个义务就满足了,而且优先权也不会再变化,所以他不会再发出进一步的通知。
14、请问如何断定一个申请无法再分案?2014 新规定仅要求原申请应当处于审查未决期”,原申请指最早的母案申请?“审查未决”同中国(比如,专利被最高院维驳、授权证书已出版)?
这个还是有一个时间点的限制。因为现在对欧洲专利申请是否分案已经执行新的规定,就是你在缴纳授权办登之后,授权公告前仍然是有分案的机会的。这里说的这个审查未决期应该是有这样一个理解,原申请也是指最早的母案申请。
15、是不是每一个申请都会被要求提供优先权文本?提供的官费和官方时限有么?不提供的法律后果?
一般情况下每一个申请案子都会被要求在先申请检索结果,这是 EPC 的审查指南规定的,这是申请人的一项义务。
提供的官费和官方时限有么?官费是没有的。官方时限按照法律的规定。申请人是在他没有最后的授权,也就是最后的决定之前,申请人一直有义务是要交的。这是所谓的一个时限的要求。如果申请人没有主动交的话,那么审查员就会发通知要求申请人去交在线申请的检索结果。这个时限通常是指自发文日期两个月。
不提供的法律后果?不提供的法律后果是如果申请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在先申请的检索结果,那么相应的欧洲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16、请问 PACE 和 PPH 是否可以同时请求?哪个效果更好些?
PACE 和 PPH 是两个,所以它们是不冲突的。对于一个申请来说你可以都请求,但是还是具体案子具体分析。因为欧洲刚才我们课件有写,参加PPH双边协议不是很多,相对于目前比较活跃的这些国家参加 PPH 的双边协议来说,欧洲是属于少的。
而 PACE 本身是因为它没有官费,而且请求 PACE 之后效果非常好,所以对欧洲人来说,申请人请求 PACE 反而是多于 PPH。在其他国家申请 PPH 应该多一些。
比如在日本,跟日本签订双边协议的国家就非常的多。所以申请人有更多的选择来加快日本的申请。但是欧洲就不一样的,选择相对少一些。而 PACE 有这样多的优点,所以很多的申请人比较优先选 PACE。
17、2010-2014 的专利,若 register 上公布的“24 月相关的期限”已过,是否其在欧洲不会再有新的分案申请?
这个还是分案的问题。这个 24 个月相关的规定,答案是肯定的。24 个月相关的期限也是当时法律规定的,在当时的情况下是为了限制分案的数量。所以对这个案子何时可以分案,然后做了一个非常严格的规定。
所以,如果最早的母案它的审查意见过了 24 个月相关的期限,那我就不会再有新的分案申请。当然现在的灵活度大一些,这也是为什么现在更新的分案的一个法律要求。
18、欧洲权利要求可以多引多吗?像美国一样的要多收钱吗?
这点是欧洲和美国比较大的一个区别。欧洲的权利要求是可以多引多的。美人的权利要求也不能说不可以多引多,只要交钱。这个钱是非常多的。所以我们一般为申请人考虑,去美国的时候,对于这样的需要额外收费的,我们都主动地做了一些适应性的修改。来避免这个不必要的多花钱。
19、“视为撤回”恢复期是 1 年左右吗?
通常来讲视为撤回的恢复期一般是十二个月左右。
20、老师讲到了各国单独维护,请问年费是如何缴纳的?生效国登记后的年费标准是参照每个国家不同的标准么?
在欧洲专利在授权前,维护是在欧洲专利局。不管你后来将要指定什么国家,这个都是按照欧洲专利局的规定来缴纳的,这个是统一的。但是生效登记后的年费标准,那就是按照各个国家的标准去缴,也是缴到各个国家的。
21、请问,在判断欧洲专利指定国时有哪些注意事项?我经常看到很多 EP 专利的法律状态代码指定了某个国家,然后有代码显示逾期,再然后又有代码显示授权了。这种情况怎么来做最准确的判断呢?谢谢!
欧洲专利生效之后是要进入到各个生效国,那么欧洲专利局它的官方上是要做一些适应性的更新的。就像 WIPO 的网站上,一个 PCT 案子进入到若干个国家。我们在 WIPO 上面也可以看到各个国家的状态。但是这个状态是有一定的滞后期的,就是更新有一个相应的滞后期,所以看的时候可能是不会太准确。
“看到很多 EP 专利的法律状态代码指定了某个国家,然后有代码显示逾期,再然后又有代码显示授权了。”这个是这样的:因为专利授权之后向指定各个国家去缴纳年费,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缴费这个状态会有更新,但是如果后来在滞纳期,比如说又恢复了然后又缴费了。然后状态会再有更新。这个情况怎么来做最准确的判断呢?这个就像我刚才说的有一个滞后期了。我需要做一个最准确的判断的话,还是需要跟代理机构来联系一下欧洲的代理机构来掌握一下最新的状态。
22、请问可以有哪些途径查询一份欧洲专利是否有在德国登记生效?
第一个途径那就是在欧洲专利局上可以查一下。那么第二个途径就是在德国的专利局上做查询。这两个途径应该是比较有效的。
23、请问授权后经异议、上诉或扩大上诉后被撤销的专利,是否意味着已经彻底失效?专利权人不能随后再去其生效国的法院再上诉?
它是有这样一个原则:如果是在异议期内的话,就有欧洲专利局来,刚才讲到异议程序是这个EPO这边来解决的。对,这个授权是有欧洲专利局来进行的。所以它这个决定就是最终的,不能再去生效的各个法院再去上诉。
如果这个专利授权之后进入到各个生效国家,在生效国如果发生了这种侵权纠纷,这个时候跟专利有关的纠纷是生效国的。但是在异议期,还是由 EPO 来进行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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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omiaoru
谢谢老师的精彩讲解
25439779
程老师好,欧洲的口审若通过了,比如接受了申请人的修改和意见陈述,是不是像中国那样回到正常的事审程序?急问。谢谢
25439779
程老师好,欧洲的口审若通过了,比如接受了申请人的修改和意见陈述,是不是向中国那样回到正常的事审程序?
糖糖
老师讲的很赞
yy
老师讲得很到位
yy
专利
wumeng27
写得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