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实录:
1、有时候没有那么多实验数据就想先申请占坑。不知谭律师对此有何建议?
对于这个问题,需要衡量好专利法26.3关于充分公开的要求。如果一篇专利申请文件(专利),触犯到了26.3,仍然会被判死刑。对于一个清楚、完整的技术方案,采用的技术手段,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的技术效果应当全面考量。尤其是对于化学领域(医药、材料等),很多技术效果,是需要通过实验数据来佐证的,如果缺少必要的实验数据,容易被认为是描述性技术效果,从而被否定掉。即便是审查员不以26.3来驳的话,提出22.3创造性的问题,也很难答复。
另外,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概括得过宽,没有实验数据,还有26.4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
想先占领申请日,这个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在提交申请的时候,需要考虑到26.3的问题。对于不同的专利,满足26.3的条件是不同的,对于化合物、组合物等基础技术方案,和化合物的新用途,以及制备工艺等对于实验数据的要求显然大不一样。
2、对于补充数据,一直有点困惑:如果原始文本有记载,为什么还要补充数据?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我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就能够证明我通过补充数据的方式想证明的问题?这样补充数据的意义是什么?如果说明书中仅泛泛地提到了一句效果,是不是可以通过补充数据的方式证明该效果?
对于补充数据,通常都是在遇到22.3关于创造性的问题的时候,审查员认为已有的数据不足以支持符合创造性的要求下,申请人(权利人)又没有更好的答复方案的时候,只能通过更多的数据来佐证。但是由于33条的限制,补充的数据没法写入权利要求书或者说明书中,但是对影响审查员或者法官的判断(形成心证),确实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这次审查指南修改,对于补充的数据,是应当审查,但是对于是否能够认可,确实有着严格限制的。 “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
显然,只是描述一句效果,想后面通过补充实验数据的方式得到认可,这个难度特别大!
以后实践发生争议,可能会集中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标准方面的问题。
3、请问补充实验数据是实施例怎么看?
补充的数据,是实施例?我不是很清楚这个问题的意思。
是权利要求中概括的技术方案,在原来说明书没有将其作为实施例写进去的意思,对吗?
如果补充的实施例,能够结合概括的技术方案,已经写在说明书中的实施例,现有的实验条件和实验方法等公开内容,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得出的,我认为是满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可以接受;否则不能接受。
4、想请教下比如实验数据是否也可以做一些分类界定呢?比如根据证明力的强弱来做一个界定,还有我认为实验数据在作为强证明力的证据(类似于必要技术特征)来证明技术方案的可获权分析时,理应要求必须是在专利申请前已产生,不知这个问题您怎么看?
这个问题,我在回答第一个问题的时候,以及有所提及了。就是不管是26.3还是22.3,其实不同的领域,不同的技术方案,本身就会存在动态的变化。
说千道万,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件,一定是最重要的,这个是毫无疑问的。如果原始文件,出现了瑕疵,想要通过申请日后补充实验数据的方式予以弥补,这个我并赞成。而且,这次审查指南修改,也完全没有这个意思。只是专利局(复审委)与法院对申请日补交的实验数据,做了统一。这个在(2012)知行字第4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创造性判断中,当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后补充对比试验数据以证明专利技术方案产生了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接受该实验数据的前提是其用以证明的技术效果在原申请文件中有明确记载。
bd38d594
感谢 学习了
CPUAlex
学习
theeastlake
感谢分享
caugcy
谢谢分享
IP拽小六
CNIPA~
CPUAl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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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芽小助理
见【视频字幕】部分~ //@xxx_keke:想请教下比如实验数据是否也可以做一些分类界定呢,比如根据证明力的强弱来做一个界定,还有我认为实验数据在作为强证明力的证据(类似于必要技术特征)来证明技术方案的可获权分析时,理应要求必须是在专利申请前已产生,不知这个问题您怎么看?
智慧芽小助理
解答上线咯~ //@chyj968:老师您好,对于补充数据,一直有点困惑,如果原始文本有记载,为什么还要补充数据?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我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就能够证明我通过补充数据的方式想证明的问题?这样补充数据的意义是什么?如果说明书中仅泛泛地提到了一句效果,是不是可以通过补充数据的方式证明该效果?
智慧芽小助理
解答来了~ //@five_sheep:请问补充实验数据是实施例怎么看?
智慧芽小助理
解答来了~ //@o(* ̄▽ ̄*)ブ:有时候没有那么多实验数据 就想先申请占坑 不知谭律师对此有何建议
智慧芽小助理
收到~ //@xxx_keke:想请教下比如实验数据是否也可以做一些分类界定呢,比如根据证明力的强弱来做一个界定,还有我认为实验数据在作为强证明力的证据(类似于必要技术特征)来证明技术方案的可获权分析时,理应要求必须是在专利申请前已产生,不知这个问题您怎么看?
智慧芽小助理
和课堂上看到的一样多~ //@qi.yan:完整课件比课堂上看到的课件内容要多吗?
xxx_keke
想请教下比如实验数据是否也可以做一些分类界定呢,比如根据证明力的强弱来做一个界定,还有我认为实验数据在作为强证明力的证据(类似于必要技术特征)来证明技术方案的可获权分析时,理应要求必须是在专利申请前已产生,不知这个问题您怎么看?
qi.yan
完整课件比课堂上看到的课件内容要多吗?
智慧芽小助理
收到~ //@chyj968:老师您好,对于补充数据,一直有点困惑,如果原始文本有记载,为什么还要补充数据?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我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就能够证明我通过补充数据的方式想证明的问题?这样补充数据的意义是什么?如果说明书中仅泛泛地提到了一句效果,是不是可以通过补充数据的方式证明该效果?
智慧芽小助理
收到! //@five_sheep:请问补充实验数据是实施例怎么看?
chyj968
老师您好,对于补充数据,一直有点困惑,如果原始文本有记载,为什么还要补充数据?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我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就能够证明我通过补充数据的方式想证明的问题?这样补充数据的意义是什么?如果说明书中仅泛泛地提到了一句效果,是不是可以通过补充数据的方式证明该效果?
five_sheep
请问补充实验数据是实施例怎么看?
智慧芽小助理
收到~ //@o(* ̄▽ ̄*)ブ:有时候没有那么多实验数据 就想先申请占坑 不知谭律师对此有何建议
o(* ̄▽ ̄*)ブ
谢谢老师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