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实录
校对:李秀侠、黄丽丽、彭艳丽
1、2016 无效部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4无效理由为什么不是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类似 26.4)
吴观乐:一共有40多道,但是今天的课程时间比较长,讲课中间又出了一点故障,所以今天答疑的时间比较紧张,而明天课程会短一些,所以明天的时间可以比较充分,所以我想今天我在答题的时候,只把涉及到无效部分的试题内容都讲,而对于其他的部分,就是撰写部分的问题放到明天来讲,尤其这个撰写的问题,有的问题的提出可能跟我明天讲课的内容都会涉及到,所以到那时候再做答复。
今天无效的问题里面第1道题,2016年无效部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的无效理由是什么,第3道也是这个问题。后面还有好几道题,第15道题、21道题、22道题,都是涉及到这样一个问题。
那么对这样一个问题,比如说29道题,都是这方面的问题,我就想对这个问题统一做个回答。回答的时候,现在国知局出题,在阅卷题目中有一个想法,尽量更多的考法条,所以这样的话,它除了考清楚不清楚以外,它还想考独立权利要求缺乏必要技术特征,还要考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这样尽可能考到更多的法律条款。但是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说老实话,比较难考,对于现在他们用的这个条款,按这个情况,经常是说明书里面只有一个实施方式,或者说明书对某一个实施方式或者某一种结构做进一步鉴定,或者独立权利要求就2016年真题,就本身来讲,对弦月型护盖板也只有一种结构。在这样结构的情况下面,严格说来,应该为了解决这个技术问题,或者为了进一步解决问题,需要两个技术手段一块同时采用,而权利要求只选了一个技术手段。那么这样的情况,严格的来,我个人认为,用实施方式来限定保护范围更合适。但对独立权利要求来讲,因为限定保护范围,大家可以制定,导致独立权利要求缺乏必要技术特征,所以对于独立权利要求,缺乏必要技术特征更合适,但国知局里面最后定的答案,定的是以说明书为依据。
我刚才在讲课的时候也讲到了,这个意见我也反映了,以前也跟他们反映过,我忘了哪一年了,有一个从属权利要求,他们定的答案是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但是我后来就说了,用不清楚更好,后来他们讲不清楚也给分了,但是我就问他了,以说明书为依据给几分?6分;不清楚给几分?给2分,他们还是更偏向于更多的考虑,为什么呢?前面权利要求已经讲不清楚了,那也是个权利要求,权利要求是导过来的,你考个不清楚,写个不清楚,就是给2分。
那么这个问题怎么样办?这个情况为什么有一点不太合适呢?他们老是转用到涵盖了不能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说明书为依据,但指南里面对这句话是要有条件的,采用上位概括跟并列选择概括的时候才能这么讲的,对于一个技术方案应该来讲明显特征不清楚,没清楚这一点,那么独立权利要求就缺乏必要技术特征了,没有必要再讲。
由于国知局要考更多的条例,所以我的建议,咱们写答案的时候都写,都写肯定不会扣分,除非他们将来认为像这种情况,以说明书为依据不合适了,他们接受了我的意见,那可能最后不用;但他们自己以前一直是以说明书为依据,所以我认为在2017年,至少不会扣分。所以在这个问题上面来讲,现在来讲,所以我建议你的答案把这几个都写上,把这几个条款都写上,因为都写上,我认为是不会扣分的,将这个问题加上不清楚,加上缺乏必要特征,是不会扣分的。当然他们现在加上以说明书为依据也不扣分,因为他们认为以说明书为依据不太合适,而我认为以说明书为依据不太合适的,因为它不涉及权利要求,所以这一点跟大家讲清楚,如果有问题,还有不同的意见,咱们下次再说。
那么这种情况是这样,以说明书为依据,今年前几天刚碰到一个阅卷的老师,跟他打电话,就这个问题跟他反映,他就说了,今年定独立权利要求缺乏技术特征跟以说明书为依据,你无论写哪个理由,都得到全分,只要你的分析正确。上一次我已经讲过了,权利要求以说明书为依据给的分多,不清楚给的分少。所以我个人认为,最好都写上。
2、2016 年撰写部分的独权的特征部分为什么不是孔和搅拌工具,独权解决的问题可以是搅拌工具便利卫生的茶壶吗老师?
吴观乐:第二个问题明天再回答。
3、请问权利要求4为什么不是不符合A20.2,毕竟没有那么位置特征,也不一定能解决这个技术问题啊,以及怎么判别是用A20.2还是A26.4啊?
吴观乐:第三个问题也是同样的,你们觉得我没讲清楚,再进行沟通。
4、2016专利撰写怎么没有概括?关于杆部可拆卸的概括?向2013年的那样,概括盖的连接。怎么判断什么时候概括,什么时候不概括?
吴观乐:撰写的问题咱们明天讲。
5、老师,今年无效修改了,能说说无效修改具体怎么改,还有补充无效请求证据的要求吗?
吴观乐:另外还有一个比较多人的问题,不光是第5道题,后面好几道题都是一样的问题,就是今年无效修改了,修改了以后,考试可能会涉及什么内容。考试肯定按照新修改的指南,因为你可以看考试大纲里面,已经把2010年的指南,已经把这个修改的内容全部改到那个大纲里面、指南里面去了。请注意,改完了以后,还是叫2010年的专利审查指南,因为它版本没有变,只不过部分内容改了,使用替代,版本还叫2010年的指南。这样的话,考试大纲是2010年指南,应该是包含了这次修改的内容,包括后面有一个同学问到了关于介质的问题,也一样,考选择题的话,肯定要把介质的问题也都是按这个内容来做,所有前面的选答题也是这样。实务题考试的话,我认为主要是涉及到无效申请文件的修改,无效专利文件的修改以及可以补充证据跟补充理由,原来规定了采用合并制修改以后,请求人还可以补充证据、可以补充理由,而现在改成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因为以前的合并式的修改也是用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现在以删除以外的修改,只可以补充理由,不可以补充证据,这个规定有一点问题,这上面也正在研究,是有一点不合理的地方,但是要按这样的规定,你就按这样的规定去做,但是一般从实务的部分,我估计可能不会再涉及合并删除以外,再补充理由、再补充证据,一般不会考,尤其像它本身处理就有一点点问题,允许补充理由,不允许补充证据,这本身就有一点讲不太过去。在这地方有一点肯定我认为是要考的,原来只可用合并式修改,这删除以外只可以用合并式修改,而现在可以用进一步限定的方式。进一步限定的方式修改,我举一个例子来看,你们看2007年的试题,无效的就是把二和三合并起来,如果按照现在的修改以后,我就可以把二要加进去,把三加一部分,不一定全部加,只要构成一个完整的方案就行,也就是说原来的合并修改,比如说独立权利要求,二引入一,三引入一,后面每个都有两个,原来修改的话一删掉,那么二三合并,就把所有的技术特征全加进去。比如说二的补加技术特征是B跟C,三的补加技术特征是B跟D,都是引用一的。
那么这种情况,按照原来的改法,如果独立权利要求删掉以后,二跟三如果都没法成立,都有可能被无效的话,完全可能把二三全加进去,因为在一的基础上BCD全加进去。而按照现在来讲,我可以有好多种修改方式,我可以只加B也行,只加C也行,只加D也行,只加E也行。但是我可以把二的B跟三里面的E都加进去,两个都加进去,二里面的C跟三里面的E都加进去。所以我只要对它进一步限定了就可以,不一定全加进去。主要的区别是这样。所以这样的话,如果今年考试的时候,我们就注意了,我加的话,比如我独立权利要求写的比较窄,我加一个特征,加一部分技术特征,引进一套方案就可以了,不一定把二全加进去,当然也可以把二加一部分,二三都引用一的,我把二加一部分,三加一部分也可以。
6、今年如果考无效答辩,是不是用新法?虽然审查指南修改了无效修改的内容,但是今年的考试大纲却没提到新修改的审查指南。
吴观乐:第6道题已经讲完了。
7、关于分案和几个独权的区别。2.关于从权引用有没有什么技巧?我写的时候除了主从关系特别明显的……恨不得每个都写根据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求解。
8、如果撰写中,从权没有一项是引用多项的,都是引用单项,会不会扣分?
吴观乐:这也是撰写的问题。
9、希望讲一些指南修改可能考点和举例说明。
吴观乐:第9道题也讲了。
10、老师,抵触申请从内容上怎么界定呢,是按照新颖性的对比标准么?
吴观乐:抵触申请应该来讲,抵触申请的判断标准就是新颖性判断的标准里面都可以用抵触申请,完全按新颖性的对比标准来做。能不能享受先有权,只能有它的第一种情况,而抵触申请,这五种情况都可以用,一般来讲,抵触申请,破坏新颖性的现有技术就是精确到技术方案是否相同以后,就可以评价新颖性、创造性。而如果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中国专利申请文件的话,一定要过度到各类组织申请,对,不错,就直接评价新颖性就行了。
11、判断权1缺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不需要根据对比文件重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直接从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中得出吗?
吴观乐:判断权1缺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一定是根据说明书写的,如果不根据说明书写,那我所有不具备新颖性的独立权利要求,我肯定不要求技术特征,你要重新解决问题,这种问题就没意义了。所以一般来讲,独立权利要求缺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就是按原说明书写的来定,这一点我们可以从2014年光催化剂的里面,他们最早开始定的时候,我估计考虑了对比文件以后来定,后来我跟他反映,当时改卷了以后,最后定了光源,因为中国还没有做紫外光源和光催化剂的,没有光催化反应,要完成光催化反应,必须要有光源、光催化剂的,所以这两个要有,现有技术是没有,我要解决的问题是光催化,说明书写的要解决这个技术问题,而不是去找对比文件确定,这是一个坑,你们可以看一看,如果你们可以听一下我在智慧芽平台上讲课,我讲到2014年题的时候,关于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时候,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要根据说明书写的来说。
因为你们现在看到的题跟原来考试的题已经有不一样了,原来考题是紫外光或者部分可见光,他们最早提的时候不认为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相对于找到对比文件以后,去找必要技术特征、去找具体结构,或类似去找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来确定。当时后来他出了问题,告诉答案人写紫外光怎么写,也算对了,但是如果真的从说明书来定,我跟他们讲完以后,他们就决定要把光源作为必要技术特征。光源作为必要技术特征当时有一个问题具备了,原题目是紫外光和部分可见光,紫外光源或者部分可见光源是不清楚的,哪段可见光,所以后来我就说你要把它去掉,把部分可见光去掉,这样才能把答案写进去。从这个例子就可以看出来,要从说明书来确定。
12、吴老师,想咨询一下今年新的指南 无效的修改 进一步限定在实务怎么理解?谢谢!
(lilifang0608)跟进提问:如果把其他权利要求里的技术特征拿过来写,那岂不是有很多种组合?
吴观乐:12道题我刚才已经讲过了。跟进的是如果把其他权利技术特征都拿过来写,有很多种选择了,但你要怎么样选择,选择范围最宽的。
13、小白期待吴老师给我们讲一下如何在作答时体现出得分点,谢谢吴老师,老师辛苦了!(andre 评论:据说打字快的人得的分要高;2010年的答案看过吗?五号字体)
吴观乐:关于体现得分的点,我就讲一讲,得分点我在讲到好多时候答案的时候就已经提到了。比如举个例子,讲创造性,它的得分点,最接近现有技术肯定要有一个得分点,必要的时候说明它为什么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时候,又是一个点。然后指出区别特征一个点,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一个得分点,然后紧接着,要分析,有没有给解释,这个具体分析比较多,分也比较高,体现你的分析,分析完了以后,你肯定要得出一个给没给出技术启示,或者有没有动机把它结合,这两句话有一句话就可以了,这是一个得分点,就有了。
那么完了以后,显而易见或者非显而易见,这句话又是一个得分点,然后有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又是一个得分点。然后再讲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时候,还必须要有一个关于具有显著进步的得分点,如果不具有创造性的话,不需要这个;讲具有创造性,通过分析还要有一定的技术效果是什么,然后给出具有显著的进步或者具有进步,那么这也是点,最后要有法律条款和结论,这是一个点。新颖性的话,如果是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文件,首先要指出技术方案披露没披露,这是肯定具体分析,这个得分点稍微高一点,具体的分析。然后你要得到这几个方案披露没披露。如果申请完了以后,如果我说它具有新颖性,技术方案没披露就可以了,直接就可以到下一步。如果申请在先、公开在后了,再加一句话,没构成抵触申请,然后再得出具有专利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如果你讲的不具有新颖性的话,你再讲了技术方案披露了以后,还不需要点到技术领域、要解决技术问题以及有益的技术效果相同,一定要给到四个实质相同,就是体现着同样的范围。然后最后构成了抵触申请,如果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然后再得出不具备新颖性。然后请注意,如果是现有技术一定不要加上构成不构成抵触申请的话,加上也是要扣分的。所以这里面尽可能,另外还有一个点,如果你要辩驳争辩,那么你争辩也要体现出来,比如说刚才讲新颖性里面,它没单独对比,你不能把没单独对比给写出来,违反了单独对比原则也写出来。像刚才前面分析了一段,这是按正常的分析原则,套话都有了,但是你没针对讲它,讲它不对,这个内容不止一分,肯定两三分。
比如单一性的话,我一定要分析各个领域、各个独立权利要求特定技术特征是什么,分析出来了以后,再看有那一个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在技术上相互关联,谈到技术相互关联,一定要加上那一句话,是属于不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没有这一句话,可能就扣分。最后具有专利法31条规定的单一性。
法律条款,刚才后面也有问了,条款也最好要加上。条款整个来说,每一个条款应该出现的地方,至少出现一次,这样的条款分就有了,不然条款分就没有,条款分跟内容要对,不能有矛盾,就是这样的情况,重要条款咱们一定要记,然后最后才能得到合案申请或者是分案申请。
14、吴老师,无效实务中试题中无效意见都是针对不同考点设计的吗?
吴观乐:无效实务试题中的无效意见,这肯定包含了各种各样的考点,今年有特别多,请求人自己写了无效宣告请求书,有好多不具备分析理由,要通过这种考试方式,你在无效宣告请求书里面,没有具体分析无效宣告理由的,也不予考量,就是不符合细则65条第1款的规定。
15、关于缺必特和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区别是如何判断的啊?感觉很相似,也比较容易混淆,还希望吴老师能解答一下,辛苦您了~
吴观乐:15道题已经讲过了。
16、只要我改完不超范围 随便选一种写法都可以咯?也不知道这是变难了还是变简单了。
吴观乐:无效修改只要不超范围,除了不超范围还要满足其他的条件,主题名称不能变,原来的条件都还要求达到的,只不过修改的方式,除了合并式的以外,还可以有其他进一步的矛盾,进一步的撰写方式多了,最后改完了以后不超范围,这是肯定的,但是我认为这样的考试肯定更难了,原来合并式修改,反正不行我就合并,现在到底合并是加一个还是加几个技术特征,怎么争取一个更宽的保护范围,然后也能消除无效宣告理由所涉及的主要缺陷,我认为是变难了。
17、老师,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首先考虑的是技术领域吗,是不是相同的技术领域怎么判断?
吴观乐: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首先考虑技术领域,一般来讲是相同的技术领域。那么相近的技术领域有的时候会怎么考虑呢?比如说,打分的时候,比如说,只有来说,相对于全部技术领域,你可以说相近技术领域的转换。比如刚才讲的茶壶下面的茶杯,那么茶杯绝对不能破坏茶壶的新颖性,但是可不可以有相近领域的转换,也许可以,但是如果茶壶茶杯结合启示,可能更好说,是这样的。新颖性来讲,必须要主题名称相同,相同可以是名字叫的不一样,但实质上相同是可以,比如垃圾箱、垃圾筒,垃圾箱、垃圾筒都是容垃圾的容器,我们没有包含它的差别。茶壶茶杯肯定不一样,茶壶的话,一般是肯定要带一个壶嘴,还有一个壶把,杯子可以没有壶嘴,可以没有壶把,杯子都没有壶嘴,个别有壶嘴的很少,一般来讲,它只是相近的技术领域,一般都不能否定新颖性。
18、这里常见结构,怎么得出的?
(229599719 评论:考试还是得用事实说话,估计最好不要用公知常识这种论断)
吴观乐:答案里面讲到了公知常识,我认为可以用,尤其在无效的时候可以用,尤其是像现在这种情况,既然都叫瓷板了,肯定有特殊的地方,这个它既然用二,说老实话,形状也有点不完全一样了,已经可以讲常规形状的变化,你反而说有创造性,这说不过去,我认为这样写出来是没有问题的。
19、吴老,请问如果D1有两端均可拆卸的实施例的话,只因为D1是“杯子”,而涉案专利是“茶壶”,不是相同的技术领域,就不破坏新颖性吗?还有可不可以给我们大概讲解一下“技术领域”?简单讲一下。多谢!
20、本领域常用叶片的形状,什么样的情况可以这样描述?
(andre 评论: 题面给出了这样的描述就可以,根据内容可以毫无意义地得出的,据说也可以)
21、缺乏必要特征和不清清楚的区别在哪里?能通用么?
22、如果果汁局认为26.4合适,我们还写了20.2 不会因为多写扣分么?
吴观乐:考试当中应具体哪些条款,有可能会扣分,一般一个条款没写扣1分到2分。
23、吴老,能讲讲今年修改的无效部分“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吗?
24、老师,考试时如果答不出具体是哪一条款,但说出了该条款规定的内容会被扣分吗?
吴观乐:答不出具体是哪个条款,应该会扣分,一般一个条款没写扣1分到2分
25、在考试的时候采用“本领域公知常识”会不会有风险?会扣分么?毕竟在给的对比文件中都没有提到。如果写了会不会扣分?
26、老师,如果对比文件申请在先、公开在后,并且公开的特征与本发明的技术特征非常相似,但主题名称不同,那对比文件是否作为抵触申请来评新颖性呢?
吴观乐:那肯定不行,申请在先、公开在后的,作为抵触申请来评新颖性,就是主题名称不一样,主题名称实质相同,就像垃圾箱、垃圾筒。
在无效的情况下面,1994年的试题,说老实话,当时他们那个试题是这样,有两个权利要求是否定不掉的,创造性的,但是也可以这种选择是常规选择,这种选择是个常规选择,这样的话,这种选择是公知常识,所以这样的话就不具备创造性,但是你可以在咨询意见里面,咨询意见里面就要讲了,这个东西虽然提出来了无效,但是有可能不能全部无效掉,还有怎么样一句话,你体现出来,你没有把握的情况,我认为这样写,也是可以的。然后你告诉他要进行补充检索等等。
27、吴老师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机械发明审查部原部长、专利代理人实务培训资深专家,能轻而易举看出机械结构公知常识,那么我们这种学化学的,看不出来,怎么办呢?
(包子脸萌萌哒:同问,我看的比较吃力,读题审题都很慢)
28、最后结尾要把无效理由都写那么细吗?
吴观乐:最后结尾无效理由前面如果写的很详细,不写那么细可以吗?我为为什么答案给的那么细呢?说明我是全部无效,国知局给是部分无效,所以我把它写的那么细。部分无效的话,一般能够体现出来哪几个权利要求无效掉,所以答案肯定要细。
29、吴老师,结论中,权4不符合A22.2或者A26.4的规定,这里用和会有什么影响?
吴观乐:29已经讲过了。
30、今年无效修改部分会影响实务关于无效什么问题的答案?求吴老师指导。
吴观乐:30也已经讲过了。
31、吴老师,你好,我感觉 2016 年前面部分的模式是比较新颖的,用两种方式把无效答复和无效请求都考了,你觉得今年出这种题的可能性大吗?谢谢!
吴观乐:我认为像2016年这个题,无效部分我个人认为占的比重还偏大了一点,这种情况也不一定,你们看吧。比如说我举个例子,2009年无效内容就考的多,后来大家反映意见大了,所以这几年一般无效的内容少了,把撰写作为重点,因为2009年无效大概占到80分或者甚至90分,撰写只有60分,后来大家觉得重点应该放在撰写上面了,所以以后重点放在撰写上面了,今年又出了一次无效分,内容比较多,所以我觉得可能会,如果你问今年的话,我觉得这样的可能性不大,但是我认为现在考咨询意见的可能性比考请求书和意见陈述书的可能性要大一点,因为考的内容考点更多一点。但是你也不要受我话的影响,因为他老换题,所以有可能有的时候就换一下。
现在国知局答案是这样,跟它的答案不完全一样,但是你如果能够说理充分,他还是接受的,比如咱们来讲,2014年的关于权2,开始定的答案,他们认为是没有创造性的,后来人家争辩了,有创造性,后来争辩的有道理,也就给分了。
32、权3评述创造性,虽说是公知常识,但对比文件未说,扣分风险大吧?
吴观乐:我讲32题,权3评创造性是用公知常识评,对比文件没有讲,扣分风险大,只要你的理由充分可以,比如你讲了,既然你的里有齿板了,肯定就有凸齿,齿板上有凸齿,齿板这就是个公知常识,你讲多了,我认为是不会扣分的。例如2014年的答案,原来评权2,原定的答案是没有创造性的,意见是对的,后来好多大家争辩,有一部分的作用不同,形状不完全一样,所以这样的话,他们后来认为也成功,所以你只要理由说的对,同样也给分。
33、为什么实施例一和实施例二不能结合起来进行对比?
zjz801 评论:单独对比是技术方案的对比,跟在不在一份对比文件没关系
吴观乐:33是新颖性,请大家注意:一定是单独对比原则,这是新颖性评的基本点,它只能把一个对比文件的一个技术方案拿出来单独对比,不能把两个技术方案结合起来对比,包括两个实施例结合起来对比,也是肯定不行的,这是33题。单独对比是新颖性判断的最基本,所以这次的考题里面,2016年考了两个原则,它都考了,一个是单独对比,一个是技术领域,考了四个实质相同,技术方案没有完全披露,是两个原则,所以第一个原则,咱们分析的过程体现了,第二个原则是最后单独给他谈的。
34、吴老,您好,请问在撰写无效宣告请求书时如果独立权利要求1没有新颖性也没有创造性,那么请求书里说了没有新颖性还要提没有创造性性吗?
吴观乐:撰写中无效宣告请求书一般这样来讲,你讲它没有新颖性了以后,如果你不太把握的情况下面,最好来讲,也没有创造性,一般来讲,现在有两种想法,一种是没有新颖性,至少也不具备创造性,这是国知局给的一些答案,也就是这么给的,我认为来讲,如果你认识到没有新颖性,你可以加一句这样的话,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专利权人认为两者还有区别,区别就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至少也不具备创造性的,因为谈到无效宣告请求写的时候,讲到新颖性以后,一定要讲到创造性。
这个你可以看看我在去年给智慧芽平台上面讲的整个应试的指南里讲了,如果你们要听的话,也可以听一下知产林上我给他们的讲课,如果你们需要那个平台的话,加我的微信,我的微信就是我的手机号,我把那个链接发给你们,但他们要收费,300多块钱,22讲课。
35、吴老师,求解答今年无效修改改变后,具体哪些地方不同了?比如修改方式和后期证据的补充提交等等的变化。
332879798 :同问。专利法也以修改后的指南吗,那个计算机介质如光盘是不是要受保护了?
吴观乐:35道题讲过了。
36、请问吴老师,答题时法条的序号和内容是否一定要写完整呢,会不会作为重要的评分依据。谢谢!
吴观乐:36道题也讲过了,序号和内容至少有一次要填完整。
37、对比文件3看似公开的技术特征更多,是否可以将D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来答?
吴观乐:如果对比文件3披露了它的全部技术特征,你讲到转用也未尝不可,但是在这种情况下面,有的茶壶已经有了,这种情况往往是在茶壶没有找到对比文件的情况下,我的茶壶披露特征特别少的情况,才会倒过来向技术领域转用。一般都是从相同技术领域,选最接近现有技术。
38、吴老您好,今年如果出无效修改得情况是按照10版的修改还是新法修改,因为考试大纲说按照10的来,考试大纲出的早。
吴观乐:38道题讲过了。
39、老师,如果给出对比文件,除了主题名词是杯子以外,其他技术特征完全一致,但是只因为是相近技术领域而不是相同的领域,就不能破坏新颖性是吧?怎么样才能确定是相同技术领域?常用的相同技术领域都有哪些?能例举一些么?
吴观乐:新颖性肯定不能破坏,相近技术领域转用要用创造性。
40、吴老师好!请问今年会考无效题吗?会考修改后的审查指南中关于修改后的无效内容吗?
吴观乐:撰写是肯定要考的,无效跟答复现在是轮流考,2013年的试题看上去是一道撰写题,但是它第一道题实际上相当于是考无效的请求书,前面分析申请人自己撰写的权利要求存在的问题相当于无效,还加上答复审查意见书你自己发现的形式缺陷,所以不管怎么样,我认为撰写题肯定有,无效跟答复题也肯定会有,即使没有,它也是一种变相的有。就拿2010年,也看了撰写题,但是第二道题硬说是新颖性创造性,实际上考的是答复跟无效的内容。
41、老师好,审查意见中无效部分的修改方式改为“删除以外的方式”,针对无效答复中对权利要求修改并陈述创造性理由的题型考的可能性大吗?
吴观乐:这些可能性有,修改以后用合并方式、删除以外的方式,我觉得可能会有的。
42、R20.2和A26.4是否存在某种必然关系?谢谢!
吴观乐:42道题基本上已经讲过,说老实话,最早的时候清楚不作为无效理由,因为它在细则里面,这次改法才并到26条4款的,独立权利要求也是细则里边的,在最早的时候,这两个细则的不属于无效理由和审查意见通知书驳回的理由,结果后来才把它也作为驳回理由,那时候好多审查员最早往往把它转到以说明书为依据。现在我认为既然是独立的列出来20条二款跟26条四款的话,清楚的话,单独是一个法律条款的话,我认为现在能用清楚就用清楚,能用独立权利要求缺必要技术特征就用独立权利要求缺必要技术特征,不要再转到以说明书为依据,但从国知局现在的做法,最好把它一块谈了。
不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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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UAlex
学习
CPUAlex
学习
theeastl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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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烧香
谢谢分享!
熊猫烧香
谢谢老师
熊猫烧香
谢谢老师
熊猫烧香
谢谢老师
熊猫烧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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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烧香
谢谢老师的分析和分享
daisy.su
吴老师的分析很详细,思路清晰,对考试很给力哦!
IP拽小六
吴老师太厉害了,感谢吴老师的分享~
葛豆豆
打卡
葛豆豆
打卡
CPUAlex
学习
葛豆豆
好好学习
guomiaoru
谢谢老师的分析和分享
1129207750
精彩
810438821
感觉吴老的答案思路好清楚,瞬间开阔了好多。
智慧芽小助理
问答部分文字整理见【视频字幕】区域~谢谢李秀侠、黄丽丽、彭艳丽 3 位同学的认真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