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投标过程中,标书内容涉及的商业秘密如何防止泄漏?泄漏之后如何应对?
标书内容中涉及投标方案、投标价格等,通常具有秘密性、价值性,标书制作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防止泄露的方法包括限定必要的可接触人员、与己方的接触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在标书文件上明示仅能用于评标,未经允许,不得公开或提供给第三人等。如果发生泄漏,应对方法同课件上所分享的内容。
2、专利申请的过程中,涉及到商业秘密怎么处理?
专利是以公开来换取一定期间的垄断实施权的制度,如果要取得专利权,必然以公开为代价。而商业秘密以非公开的秘密性为前提条件,与专利可以作为互补的保护方式。在决定对于有关技术信息是通过专利还是商业秘密来进行保护时,通常要考虑保密的可能性,包括是否存在反向工程的风险、竞争对手的研发情况预测、权利行使的可能性等。
专利申请过程中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分为两个问题考虑。一个是准备进行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中包含部分不希望公开的信息,一个是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在公开前的保密问题。
对于第一个问题,需要技术人员确定不希望公开的部分,并形成剥离该部分的技术方案内容,与专利代理人沟通确定专利申请的方案。
对于第二个问题,在专利申请公开之前的有关信息,包括进行专利申请的事实和专利申请的内容等,作为企业商业秘密与其他商业秘密一样进行相应的保护。
3、商业秘密申请时应注意些什么?
与专利不同,商业秘密相关权利的取得并不以申请为要件,即不需要对商业秘密进行权利的申请。作为注意点,应当对准备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信息采取充分的保密措施,并及时确保有关证据,比如可以进行公证或时间戳的证据固定。
4、请问商业模式有没有可能属于商业秘密?
能够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管理三个要件的商业模式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但由于商业模式在运作后,通常能够被相关公众了解和知悉,能被公众所知悉的部分就不再具有秘密性,不属于商业秘密。而并不被公众所知悉的部分,比如内部操作的方法、规则等仍有可能属于商业秘密。
5、保密协议是需要企业特定人员签署就可以还是必须全体员工都需要签署?
保密协议是与特定人员签署,还是与全体员工签署的话,取决于企业的具体需求。如果说企业的全体员工都有可能接触到企业的商业秘密,那么与全体员工签署能够更为有效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通常,我们建议,企业与全体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对所接触到的企业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与会接触企业核心秘密的重要岗位的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并且在必要时约定竞业禁止。
6、如何防止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带走技术秘密?比如产品配方。
对于产品配方等企业核心技术秘密,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的措施。例如,限定可接触人群,与必须接触这些核心秘密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严格管理秘密载体,禁止擅自复印、拷贝或带离保密管理场所等。
在核心技术人员离职时,核对并要求归还其所掌控的保密信息的所有载体,确认有无保留复制件或转存,再次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该人员明确所掌握的如产品配方等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警示该人员不得擅自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必要时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7、如何防止员工退休时带走核心技术秘密?
该问题与前一个问题类似。员工退休或离职时,核对并要求归还其所掌控的保密信息的所有载体,确认有无保留复制件或转存,再次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该人员明确所掌握的某些信息等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警示该人员不得擅自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必要时签订竞业禁止协议。
8、有的核心技术秘密是没有载体的,不是书面或者记录在某种载体上的,是在技术人员的大脑里,这种技术秘密如何保护?
在寻求保护时,必须能够明确所要求保护的秘密的具体内容,因此,需要将无形的秘密信息固定在载体上。
所谓在技术人员的大脑里,我理解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该技术秘密的内容没有被完整地整理到某一载体上,例如,企业通过研发,设计出了一套新的生产工艺,但技术人员尚未将该工艺落实到完整的文字和图纸上。一种是员工通过在企业的学习和工作,掌握了含有秘密信息的技能,例如,知晓如何调配某产品。
对于第一种情况,在请求保护时,需要将所请求保护的信息整理落实到文字或图纸上,例如,将该生产工艺的技术方案整理成文,而此前研发过程中的记录等可以作为企业对该技术方案享有权利的证明。因此,建议企业应当建立研发管理体系,要求研发人员对研发进程进行必要记录,并对研发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时时进行总结和记录。
对于第二种情况,并非没有载体,而是员工并非是通过有形载体将企业的商业秘密带出。此时,员工的头脑中所掌握的秘密信息仍然属于保护对象,不得擅自使用。如其擅自使用,构成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侵犯。在举证时,能够举证到员工所使用的信息与企业的秘密信息相同或相似即可。但应留意的是员工通过学习和工作所掌握的专业技能并非都能作为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例如所拥有的工作经验等。如果在意某个员工所掌握的专业技能对竞争所产生的影响,可以考虑与员工约定竞业禁止。
9、两个公开信息的结合是否可以破坏技术秘密? 还是只能一个公开信息提供完整的内容?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信息是符合商业秘密保护条件的秘密性要求的,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的信息则被认为不符合秘密性要件。
因此,多个公开信息的结合整理,如果需要付出一定的劳动才能完成通常认为是可以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的。而就技术秘密而言,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技术秘密是否具有秘密性应参照专利的新颖性评价标准,而非创造性评价标准,也有观点提出应当参照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标准,并无明确定论。
10、老师刚才提到了时间戳,如企业可以定期公证一些经营信息,但这也同样是将信息提供给他人。因此,企业是否会很抵触这种做法?
在进行公证或通过时间戳固定证据时,实际上并不会将秘密信息提供过他人。例如在进行公证时,可以在公证人面前封存秘密信息,至于封存的秘密信息内容,公证人并不知晓,封存后的秘密信息载体,也由企业自行管理,并不存在会将信息提供给了公证人。
通过时间戳固定证据时间时,也并非是将信息内容开示给时间戳机构,时间戳机构仅是获取了所转化的该文件的特定代码信息,并通过该信息确认是否是进行时间戳时的文件。
因此,这两种固定证据的方式实际上不会增加秘密泄露风险。
11、离职员工自己开发的商业秘密被他带走是否可以逃避法律制裁?
该问题涉及离职员工自己开发的商业秘密是否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问题。如果系接受单位指派的任务,或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资源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应认为构成职务技术成果,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于单位。单位可以决定对该成果采用专利申请或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
因此,如果离职员工带走自己开发的职务技术成果,擅自进行使用或专利申请,构成对单位商业秘密的侵害。单位可以依据法律追究其侵害商业秘密的责任。
相反,如果该商业秘密并非职务技术成果,那相关权利归属于发明创造人,即,离职员工为该秘密技术的权利人,其带走并进行使用或专利申请,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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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的非常清晰,感谢分享!
不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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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UAl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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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eastl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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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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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诚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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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烧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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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猫烧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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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d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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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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