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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产诉讼进阶班(冬季班)

    TA的评论:对于问题一,个人理解,在技术特征比对时,是与保护范围最大的主权利要求比对,而不是与范围更窄的从权比对。一般而言,(从属)权利要求数量越多,专利的确权维权时的回旋余地越多,但从权数量多,不代表主权范围窄。高价值专利应该是主权范围大,且从权数足够支撑保护核心技术方案。 对于问题二,个人理解,B和C公司使用某部件的行为均不侵权,合法购得,应属于权利用尽。但C公司生产侵权A公司专利权的产品这个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colalv吕老师,您好,学习了本课程后我有两个疑问想请教一下:① 对于全面覆盖原则与保护范围的确定以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范围为准,而现在对于高价值专利的评价中又以权利要求的项数和技术特征作为一个评价标准,这在技术比对过程中又相当于把权利人的专利的权利要求的范围限定在一个相对较小的范围内,想请问这二者是否存在矛盾的地方,又或者是我理解上有偏差;② 对于间接侵权,比如A公司把某部件卖给B公司,B公司又把该部件卖给C公司用于生产侵犯A公司专利权的一个产品,那么对于B公司来说其是否涉及间接侵权关键是看其是否主观恶意?同时,A将某部件卖给B公司是否已经权利用尽,二者是否存在矛盾?

    2018-02-22 23:32:0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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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的评论:个人理解,从成功率上来说,不侵权抗辩和专利无效是殊途同归的两个方法,双线操作提高胜算,缺点自然是费钱。从时间成本上来说,专利无效最长战线(无效宣告判决+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会比不侵权抗辩的最长战线(民事诉讼一审二审再审)要长,如果在不侵权抗辩过程中再去无效,等最终判决结果出来,产品可能已错失抢占市场的良机。我所在的医药行业很多案例都是仿制药厂家在研发时就提起原研专利的无效宣告,在药品获批上市时,原研专利可能已被无效掉了,即能尽早抢占市场。 //@luck_chs022吕老师您好!在这节课里面,在讲技术比对整体思路的第4条,如不存在以上问题,被告转战专利无效等战场。这让我想到您在第一节课里面讲到的令令开门诉摩拜的案例,当时摩拜是主张不侵权的,但是接下来摩拜又去无效那个标的专利,我想问的是,在具体实务中,如果被告认为不侵权,不侵权抗辩与专利无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择一采取,什么情况下需要并进齐发?

    2018-02-22 23:14:4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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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A的评论:吕律师好!原告篇3的第四个案例中,江苏某厂生产涉嫌侵权产品,有直接侵权行为,为什么不把其和其经营者张四一起上诉呢?谢谢!

    2018-01-26 07:54:28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