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通信领域中涉及货币交易的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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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通信领域中涉及货币交易的专利申请

一、引言

在通信领域所涉及的实际案例中,涉及商业方法的申请往往不是单纯的以商业方法为主题,而是利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实施的商业方法,其中包含许多技术特征,例如通过对商业方法的技术性处理,采用沉降法,将商业方法方案的非技术特征部分下沉,使技术的部分显露出来,从而达到用专利保护商业方法的目的。因此,对判断此类申请是否属于商业方法增加了难度,本文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对商业方法中的有关货币交易的案例进行了研究,进一步剖析判断涉及货币交易的申请是否属于商业方法的把握尺度。

二 、实际案例分析

【案例1】

权利要求:

1、一种在多方之间进行安全交易的方法,所述方法由第一计算机设备执行,包括:

(1)从第二计算机设备接收一个证书;

(2)从所述第二计算机设备接收一个承诺书;

(3)使用所述证书验证所述承诺书;

(4)从所述第二计算机设备接收一个具有货币特征和类型特征的安全交易令牌;

(5)使用在所述承诺书内的信息验证所述安全交易令牌。
其中, 所述安全交易令牌符合Payword规范;所述承诺书至少包括链信息;所述链信息包括数据:{链I D,链值,链类型,根部值},所述链ID是每个交易方的链的唯一ID;所述链值是每个安全交易令牌payword表示的值;所述链类型是指如何对待相关链值的指令,至少包括请求、同意、拒绝和确认四个典型类型/指令;所述根部值是在所述安全交易令牌payword链里的第一个payword。 

说明书中对该方案的举例:为了启动一个使用安全交易方式涉及$x价值的采购请求,商家发出一个交易令牌,其包括请求链的一个或多个Payword单元,表示$x价值。例如,在商家的系统内有3个请求链:一个$0.1链,其中每个单元表示$0.1;一个$1.0链,其中每个单元表示$1.0;一个$10.0链,其中每个单元表示$10.0。为了请求一个价值$23.5的新采购,商家将采购订单连同请求交易令牌一起发送给经纪人,包括a+5个$0.1请求链的Payword单元、b+3个$1.0请求链的Payword单元、以及c+2个$10.0请求链的Payword单元的组合,即(a+5个$0.1)+(b+3个$1.0)+(c+2个$10.0),其中“a”、“b”和“c”分别是在各个链里最后使用的Payword单元的指标。一旦收到采购订单,经纪人验证请求令牌(即来自请求链的P a y w o rd单元的组合,从商家提供的承诺书,请求链的信息已为经纪人所知),如果请求令牌没有问题的话,将采购订单连同请求交易令牌一起发送给产品供应商,请求交易令牌包括一个它自己的适当总价值(有或者没有加价或降价)的请求Payword单元。

案例1用于电子商务交易,所用的“安全交易令牌”具有货币特征。申请人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既能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又能确保计算机的计算量处于合理水平。其中使用了公共密钥验证和Payword小额电子支付协议组合而成的验证技术。本案判断的难点在于权利要求1中包含了众多的技术特征,那么这些众多的技术特征是否构成技术手段呢?

观点一:本发明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在多方之间进行安全交易的方法,实现散列技术和公钥基础结构技术的结合使用,能够解决“确保交易过程的安全性并提高效率”的技术问题,进而构成技术手段并具有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属于《专利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专利保护客体。 

观点二:权利要求1采用了公知技术手段,但是没有解决技术问题,没有获得技术效果。利用公共密钥PKI验证和Payword小额电子支付协议相结合组成的验证方法,在现有技术中已经存在,属于公知的技术手段;且使用上述两个协议相结合的验证方法,已经能够解决申请人声称的“既能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又能确保计算机的计算量处于合理水平”的问题。从说明书中实施例可以看出,该申请中所述的安全交易令牌,实际上是通过交易金额作为交易方们商讨交易定价所用的工具,其内容是一种商业需要,是由交易方设定的,属于人为定义的商业手段。由此可以判断包括了多个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1的方案并没有解决技术问题也没有产生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其方案不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

对于此案,通过检索,发现现有技术中具有大量使用公共密钥PKI验证和Payword小额电子支付协议相结合而成的验证方法来进行商业交易的内容,由此认定该申请所声称的技术问题客观上已经解决;在此基础上,分析案例1的整体方案,其虽然具有众多的技术特征,但却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技术特征,均不能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手段。观点二考虑到了现有技术对整体方案的影响,是相对合理的判断思路,也即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案例二】

权利要求:

1、一种基于云币的层次式云端计算系统激励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一种基于云币的可信赖“端”节点激励机制,通过采用命名为云币的虚拟货币来刺激节点积极地提供服务,具体实施方法如下:

(1)当端节点首次加入云端计算环境时须在系统管理员处注册,由系统管理员以奖励方式分配给该节点少量云币并存储于云核心层或云内层节点上的节点账户内,作为节点在系统中活动的启动资金;

(2)当节点愿意接受某一次服务请求,并按约定成功完成了任务则将获得约定数量的云币,并存入节点账户内;如果失败将相应的扣除比约定获取的数量要少的云币作为惩罚;

(3)在云端计算环境可能存在着两种服务,一种是免费服务,节点在获取服务时需要出示其所拥有的云币数量,以此作为获取服务的优先级设置依据;另一种是付费服务,节点在获取服务时需要支付相应数量的云币。

拥有云币数量越多的节点享受免费服务的时候可获得优先服务,系统管理员在某一段时间内接收到来自多个用户不同类型服务的请求时,按照节点拥有云币数量将节点编入m个优先级队列,对于队列i中的请求,则以其发出服务请求的先后次序即先来先服务策略来排队。

设定相应的衰减因子μ,0<μ<1,使得节点拥有的云币数量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缩水,以达到持续刺激节点提供服务的目的,设Fund(Δx)为节点当前阶段Δx拥有的云币数,Fund(Δx)为节点上一阶段Δx拥有的云币数,α是当前阶段Δx节点新增的云币数额,则有:Fund(Δx)=(1-μ)Fund(Δx-1)+α当节点希望获取需付费的服务时,需要支付相应数量的云币时,通过由系统管理员统一管理的账户进行转付即可,采用下述方法来实现云端计算环境中的分布式支付行为;当节点在系统管理员进行注册时,系统管理员将给节点颁发一张支付证书Certificate,内容如下所示:Certificate = SignSKadmin(administrator, ID, PK, Fund);式中Sign是对证书内容用系统管理员的私钥进行签名,SKadmin是系统管理员的私钥,ID是节点的用户标识,PK是其公钥;Fund是该节点的帐户资金,获得支付证书的节点即拥有创建云币的权利,administrator是指系统管理员。 

节点首先任选一个随机数rn,对其进行多次散列运算:

rn-1=hash(rn),rn-2=hash(rn-1),……,r0=hash(r1);hash(rn)是对随机数rn进行散列运算,由此构成序列链{rn,rn-1,……,r1,r0},r0是该链的根;(ri,i)即为支付的云币面额,如果i=5,表示做5次hash运算,即为5个云币单位;利用散列函数的单向性特征使得反向运算在计算上是不可行的,当节点A因为获取了节点B的服务而必须支付云币时,其将r0和支付对(ri,i),其中i=1,2…n-1,签名后发送给B,这就成为一次支付行为,支付的云币CCAB内容如下:

CCAB = SignSKA (IDB, CertificateA, r0, (ri,i),SN);式中SKA是节点A的私钥,CertificateA是节点A的证书,IDB是节点B的用户标识;SN是本次支付序列号,序列号使得节点B不能伪造节点A支付给他的电子货币。

分析与讨论

案例2的权利要求1要求包含一种基于云币的层次式云端计算系统激励方法,其中涉及一种虚拟货币“云币”;说明书中声称的其要解决的问题是:“云端计算系统中端节点因加入和退出云端计算环境的动态随机性引起的诸如行为不可靠、服务质量难保证”。通过分析,确定该权利要求中包含的技术特征有:“支付证书”、“私钥签名”、“散列函数”等。

观点一:是技术方案

理由:权利要求1中采用了“支付证书”、“私钥签名”和“散列函数”,这些技术不但实现了云币使用者身份的确认、云币的制造以及支付行为的实施,是本方案的重要构件,而且对云端计算系统的性能和结构带来了改进。在这些技术的联合保障下,云端计算系统中云外层的端节点才能积极、稳定、诚实地提供自身的资源以完成分配的任务,让端节点能够发挥尽可能大的作用,并促使系统达到不断优化的目标。

观点二:不是技术方案

权利要求1的方案实质上是采用了人类社会中“按劳计酬”的思想,通过采用命名为基于云币的虚拟货币来刺激节点积极地提供服务,促使端节点稳定、诚实地提供自身的资源以完成分配的任务,从而让云外层的端节点能够发挥尽可能大的作用。显然,“按劳计酬”属于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个普遍准则,利用的是人类社会活动的规则,而非自然规律、自然力。为了实现“按劳计酬”的激励手段,权利要求1的方案借助了现有技术中的“支付证书”、“私钥签名”、“散列函数”,这些特征属于技术特征,但是这些技术特征属于现有技术中的公知技术,且这些技术特征仅仅是为了帮助实现利用虚拟云币按劳计酬的激励手段,并未对云端计算机系统的性能和结构带来改进。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问题实质上是通过激励规则来保证用户行为的稳定,属于组织管理的问题,而非技术问题;采用的手段,基于“按劳计酬”的思想设置一种激励规则,并非受自然规律约束的技术手段;获得的效果是用户行为的稳定,属于有效激励后的管理效果,并非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

笔者认为,尽管案例2中加入了许多技术特征,如“支付证书”、“私钥签名”、“散列函数”等,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这些技术特征均是在具体实现中涉及支付操作时为了保障支付安全所公知的手段,并未对云端计算机系统的性能和结构带来改进,方案整体上是利用人类社会中“按劳取酬”机制激励端节点持续提供服务,因此并未采用技术手段。对于其解决的问题,实际上是现有技术中端节点不能被黏着在云计算系统中提供稳定的服务,该问题是由于端节点没有意愿持续提供服务而非某种技术性的原因所导致,不是技术问题;所达到的效果是使端节点稳定、诚实地提供自身资源以完成分配的任务,也不是技术效果。因此,笔者认为观点二更加合理,即该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

三、 思考与分析

以上是以通信领域中涉及的具有交易货币特征且属于商业方法的案例来进行讨论和分析,对于此类具有交易货币特征的案件,其共同点在于:(1)应用于商业领域上,具体到通信领域,其涉及电子商务、在线支付等具体领域;(2)其中包含的部分技术特征具有货币特性,且该货币特性均不是技术特征;(3)权利要求中均包含通信领域中的技术特征,且均与人为制定的规则紧密结合,并且二者不容易被剥离。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笔者发现,对于所要解决的问题的判定,首先,由于申请人也知晓纯商业方法是不被保护的,其往往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声称解决的问题是一个具有技术性的问题。因此,对于发明所要解决的问题的判断,是不能仅从说明书文字记载的部分来认定的;同时,所要解决的问题的判断是不能脱离技术方案的其他两个要素,即技术手段和技术效果。对于技术手段,由于此类申请中包括技术特征,要对该技术特征是否能够构成技术手段进行判断,需要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若对相关技术不熟悉,可对其涉及的技术特征进行检索,根据现有技术中已有的公知特征来判断,由此进一步明确解决了哪些问题和是否达到预期的效果。可见,对于此类案件,应当依据《专利法》第2条第2款的判断标准进行把握,从整体上进行三要素的分析,单纯地从其解决的问题和效果出发去判断是很难准确有效的判断出方案是否具有技术性的。

第二,应当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从整体上理解发明所要保护的方案,而不能单单依据权利要求表面上的记载来判断。如案例1中的权利要求,从字面上看包含了很多技术特征,初看起来很难直接认定不属于保护客体,而当进一步阅读发明,以具体实施例来充分理解发明的内容,进而判断其只是通过现有技术中的令牌技术将商业上的议价讨论过程隐蔽,再使用现有技术中已有的协议加以修饰,最终以结合通信协议特征的形式来撰写,从而隐藏其商业议价过程的实质。从这个角度出发,很容易发现该发明并未对网络安全和网络运行速率进行技术层面上的改进,真正技术上的改进与此发明是不同的。可见,对于这些应用于商业领域但从撰写方式上看直接很难判断是商业方法的发明,需从发明整体内容上加以理解分析,从而拨开技术的“外衣”,找出其要保护的商业本质。

作者:李丹丹、张颖浩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审查员

来源:China 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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