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权

  • 指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基本释义

    一般而言,只有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拥有,而其他作品没有展览权。著作权人有权将作品自行展览,也可以授权他人展览并获得报酬。

    展览必须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如果仅是供家庭或本单位内部少数人欣赏,则不能算作展览。展览的作品可以是已发表的作品也可以是未发表的作品。如果对未发表的作品进行展览,则涉及发表权的行使问题。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许可他人展览未发表的作品,应推定展览人同时取得了作品的发表权。因此,对于未发表的作品而言,展览权和发表权是可以同时行使。

    美术、摄影等作品的著作权与物权或是著作权与公民的人身权有时会出现重叠。当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的物权和著作权分别属于不同的权利人时,展览权虽属著作财产权,但行使时须借助于作品载体才能实现。因而必然受作品原件物权的制约。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权转移后,展览权归作品的原件所有权所有。同时,应注意,行使作品的展览权应与肖像权、隐私权相协调。如果作品的内容涉及他人的隐私,则在展览该作品时应注意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

  • 各国概况

    世界各国关于展览权客体的规定各有不同。

    • 《日本著作权法》规定展览权仅限于美术作品或尚未发表的摄影作品;
    • 《美国版权法》规定只要是有著作权的作品,包括文字、音乐、戏剧、舞蹈、哑剧、绘画、刻印、雕塑以及电影或者其他音像作品中的个别图像,都可以用于展览。
    •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但对作品是否发表未作限制。


    参考资料:

    智库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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