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著作权)质押

  •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将该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质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
    按照《担保法》,债的担保方式有抵押、质押和留置三种,质押又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一种可让与的财产权,因此它可以成为权利质押的标的。属于担保方式中的权利质押。

  • 著作权质押合同

    指享有著作财产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债权人就著作财产权质押达成的协议,该协议旨在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著作财产权出质于债权人以担保债务人债务的履行。
    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到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该登记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在国家版权局指定的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如果合同发生变更和注销,亦同样必须办理登记。合同自“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它的主要条款为: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址;
    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③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④出质著作权的种类、范围、保护期;
    ⑤质押担保的范围;
    ⑥质押担保的期限;
    ⑦质押的金额及支付方式;
    ⑧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 著作权质押合同涉及的基本概念

    1.债务人
    著作权质押合同中的债务人是指对主债权中承担特定给付义务的人。如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侵权之债中的侵权人等。

    2.第三人
    著作权质押合同中的第三人指的是主合同、主债权以外的人,向债权人为债务人能履行特定债务的能力进行担保的人。
    3.质押担保主债权种类
    指质押标的所担保的债权。主债权种类包括因借贷关系、买卖关系、租赁以及其他关系而产生的债权。
    4.出质著作权种类
    指可以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财产权的种类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5.质押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2、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3、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