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丧失

  • 商标权丧失是指商标权的保护期结束。商标权的丧失有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情况。商标权的绝对丧失是指因法定原因商标权归于消灭,主要有商标权人未在法律 规定的期间内办理续展手续而注销商标;商标权人停止营业而注销商标;商标权人自动放弃商标权而申请注销商标;商标权因故被依法撤销,即商标权人违反商标管 理法规或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而由商标局撤销和对有争议的注册商标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消。商标权的相对丧失仅指商标权与原所有人分离,但商标权仍然 存在,只是归受让人所有而已。

  • 商标权丧失原因

    (一)主体灭失[1]

    (二)三年未使用

    (三)商标争议

    (四)注册商标未续展

    (五)商标淡化

    (六)注册商标转让和移转

  • 防止商标权丧失注意点

    1.商标使用。

    商标注册以后,并不是一劳永逸了,如果运作不当,商标注册会被撤销。这种年限大部分国家规定为5年或3年。这种强制使用的规定,目的在于避免出现大量已经注册但并不使用的商标,以减少别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与已经注册的商标发生冲突的可能,也为了便于有关商标当局对商标进行管理。
    2.商标变更。

    商标注册后,如果商标所有人自行变更商标的文字或图形,凡涉及实质性变更的,商标注册在绝大部分国家均有可能被撤销。我国商标管理条例的规定也是如此。自行变更商标文字或图形常常可能导致商标注册被撤销。如果仅对商标作了微小而不涉及实质性的变更,这在大部分国家是被允许的,一般不会引起商标注册被撤销。
    3.不适当的许可。

    与专利一样,商标在许多国家也能许可给别人使用。商标所有人如果不加约束地随意滥给这种许可,也会导致商标权利的丧失。
    4.商标变成商品通用名称。

    商标变成商品通用名称,一般是因为商标广泛使用而在使用时缺乏注意引起的。
    5.未注明商标已注册。

    在绝大多数的国家,对于商标是否要注明已经注册,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但在极少数国家,这方面的规定是强制性的。
    6.别人已使用在先。

    在部分国家,商标的首先使用人有权注册商标。在这类国家里,如果某人注册了一个商标,注册后却发现别人已有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使用在先,并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但商标并未注明。碰到这种情况,商标的首先使用人一般可以要求撤销上述商标注册,或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这种要求,或被允许与首先注册人同时共用有关商标。
    7.商标是非法取得注册的。

    如果商标注册是非法取得的,例如,是以欺骗手段取得的,第三者一般可以向有关注册当局要求撤销该商标的注册。
    8.未及时办理变更名称的注册。

    商标注册后,如果商标所有人名称变更,则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否则商标可能被撤销。
    9.未及时办理移转注册。

    商标注册后,如果商标所有人将商标移转给他人,也应及时办理移转注册,否则商标注册可能被撤销。
    10.商标未随商誉一起转让。

    商标注册移转给他人时,如果未同商誉一起移转,商标注册在许多国家可能被撤销。
    11.国际注册期满或在原属国失效。名牌企业中定要有专门研究商标法的人士作为指导,以免在专业上因了解不深而有所失误。


    参考资料
    [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编.商标业务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5
    [2] 张龙祥主编.中国公共关系大百科全书.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