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实录2:
6、案例标准不一的现象,目前在化学领域是怎样的?如何避免被误导?
标准不一这个现象我在有些案例看到过,感觉是有不少,哪怕像最高院一些审查过的,哪怕上了经典案例的,我在读的过程中有时候会感觉到的确有一些,比方说外国申请人的跟中国申请人的,在评判中间是会有一些差异的,因为这个事情总归是能够翻来覆去说的,尤其是创造性这个事情本身就带有一定的主观因素在里面,更有先入为主的影响在里面,所以我个人觉得标准不一是比较难解决的。
当然,以后有可能一点点建立知识产权的专门法院,当然跟美国的专审专利的联邦上诉法院还是稍有不同,所以也有法学家建议建一个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来管专利案件。如果最终能够有专门的一个法院来管所有的各个地区的专利案件的话,也许会对标准不一现象稍有积极作用,但是,毕竟评判的人,哪怕是同一个,他有时候在个别案例中,可能会被一些事实带到这个方向,在另外一个事实带到另一个方向,甚至于中间的当事人,一些因素也会左右(他)。所以我个人觉得标准不一还是比较难去解决的一个问题。
7、外观设计专利,如果被诉侵权产品整体外形稍有差异,但主要设计要点相同,是不是认定其侵权也会有障碍?
如果整体的形状是有差异的,就要看这个整体形状是不是容易被估计到、被注意到。目前来看,整体去评价的确有问题。整体评价其实是有历史原因的,它为什么迟迟不出现部分外观设置呢?原因在于我国尤其是比较重要的领域,像汽车领域,这些领域的设计能力是比较弱的,当时为了保护这些领域,私下说,就觉得他故意不去推动这件事。其实这个部分外观设计在国外已经非常成熟,已经适用多年了,一个非常好的制度。但是我们国内不去推这个事情,原因在于大量的设计抄袭一个灯泡的样子,抄袭前脸的一个样子,整个汽车的外形跟那个宝马不一样,但是就前面的前脸跟它一模一样的,导致评判来评判去,顶多就看到前部分是一样,但是如果法院他认为这个汽车的侧面、后面也是一个消费者关注的很重要的部分,而且还列举出一些很重要的设计要部的话,由于是整体评判,这些要部他列出来几个,那如果其中有一、两个不一样的,那显然这两个设计是不一样的,这样的话,其实是比较难认定是侵权的。
现在我们的国情跟几十年、十年前、二十年前稍有不同了,现在有一些领域的设计能力上来了,可能对于部分外观设计开始有呼声,要求要保护,比方说GUI操作界面,以及我们手机领域就一点点跟国外差距在缩小,当然汽车这种传统领域还是有一定的距离,但是新兴领域有这种需求,要求保护独创的设计,这时候目前的立法从部分外观设计一点点可能会被引入到新的专利法中。这样的话,这个问题可能就会得到一定的解决。
当然申请人申请的时候需要好好的去研究这个问题。因为部分外观设计并不排斥申请整体的外观,所以到底申请整体呢,还是申请部分呢?因为部分申请也有问题,比方说宝马就申请一个前脸,这个时候对比现有技术,就只对比前脸,后面的一些车身的贡献就不考虑了。那这样的话,就好比这个发明专利里面的权利要求一样了,这时候我保护一个大的范围的话,可能引入的现有技术就会比较多,对我的攻击点也必然会多,我如果保护很小的范围的话,有可能这个现有技术来攻击我新颖性、创造性的例子也会比较少,所以这是把双刃剑,一旦部分外观设计的制度引进来的话,对外观设计的撰写,真正会产生一些如何去撰写的技巧性问题,前面听众提的那个问题就更加突出了,一个有经验的专利律师可能就对哪些东西就把握的特别好,如果一个新人的话可能就稍微有点棘手。所以我们期待新的专利法的通过对外观设计会有一个明显的提升。
第七个问题稍微重新问了一下,外观设计专利,如果被诉侵权,产品整体外形稍有差异,但主要设计要点相同,是不是认定其侵权也会有障碍?反正我觉得可能我之前的这个回答,基本上涵盖了这么一个问题,但是如果我的回答不能够令你满意的话,我们也许可以线下再进行探讨,我的主要意思就是,从一些案例上来看,有些东西,我自己作为消费者,我都觉得这两个东西是非常像的,但是事实上,法院因为要全面去对比,他总是能找到有一些东西是互相有点不同,而且这种不同如果被消费者容易注意到的话,他就会认为这两者是不侵权,所以目前来这个外观设计专利,大家不是特别看重,可能是这个原因。
8、请教唐老师,关于禁止反悔,程序上似乎倾向于不利于专利权人,法释二第十三条要专利权人限缩性修改或者陈述被明确否定的,这个国内是否有案例?感觉国内不像美国给予专利权人充分的听证机会,去争辩其权利的等同范围。
的确,禁止反悔一般是对专利权人进行限制的,目的就在于不希望专利权人的解释一会儿松、一会儿紧,就像松紧带一样任意的去拉塑。提的这个问题是否有案例?到目前我倒是没有这方面的一个研究,当然国内对于专利权人的听证机会比较少,其实在国外,我感觉像美国案例里面有一些比较经典的案例,他甚至连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都可以就这个定义进行争辩。也就是说专利权人可以要求法官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到底是哪一群人,比方说有些行业,针对不同的发明,他可以去争辩这些人应该是哪些人,比方说像这种高精尖的基因工程,这种工程的人员,他就认为本领技术人应当是学过生物学的硕士以上的这种人。他才被认定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就是说尽管它是一个理想中的概念,但是他会具体的去争辩对应到哪一些具体的人群,然后这时候再去看这些具体的人群读到了所谓的现有技术,是不是会自然而然地联想到这个东西是有创造性,是不是显而易见。
但是在国内,我觉得本领技术人员其实一群很厉害的人,他什么都知道,但是没有创造性。但是你说没创造性到底是个什么概念?其实是模棱两可的,而且也很难去争辩,你可能叫一个证人说我看到了这些现有技术,我不会去往这边想,认为这个东西的发明人的确想得很周到、是有创造性的,因为我自认为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我不会往这边去想。其实你很难从这方面举证。
但是我感觉美国这种制度上百年地发展下来,对于哪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他都有几个经典的案例在争论哪些人是能够称得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哪些人是可以进行一个作证,有可能他们的USPTO举出来的那些人,最终被法院认为这些证人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然后就重新由专利权人指出来的证人,认为他们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哪些证人的证言是能够采纳的。可能就是我国的专利制度跟国外先进的专利制度之间的一些差异。我感觉我的这个回答可能没有时间限制,我觉得没有对你这个问题有个很好的阐述,但是我就顺便谈谈自己的一个看法,希望您能够满意。
CPUAlex
学习
CPUAlex
学习
theeastlake
感谢分享
CPUAlex
学习
luoxuede2011
data
IP拽小六
厉害了我的智慧芽
棕熊专利局
谢谢分享
646797076
谢谢分享!
bill_jiang
听完了,讲的专业。
智慧芽小助理
加油加油~ //@爱的主打歌:嗯嗯,这周学的很辛苦,但收获也很大,智慧芽学院的内容丰富又贴合热点,不错
爱的主打歌
嗯嗯,这周学的很辛苦,但收获也很大,智慧芽学院的内容丰富又贴合热点,不错 //@felicitykris:貌似下周就是外观设计集训周~
felicitykris
貌似下周就是外观设计集训周~ //@爱的主打歌: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是个新课题,希望以后唐律师能分享一些国外部分外观设计的实践操作,以便我们提前准备好,呵呵
kelsay.tang
国外 比如美国 做的非常好 //@爱的主打歌: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是个新课题,希望以后唐律师能分享一些国外部分外观设计的实践操作,以便我们提前准备好,呵呵
kelsay.tang
解释的真心详细 而且感觉经验超级丰富 崇拜之 有机会委托您帮我们做案子:)
爱的主打歌
部分外观设计的保护是个新课题,希望以后唐律师能分享一些国外部分外观设计的实践操作,以便我们提前准备好,呵呵
aa
请教唐老师,关于“禁止反悔”,程序上似乎倾向于不利于专利权人,法释二第十三条要专利权人限缩性修改或者陈述被“明确否”定的,这个国内是否有案例?感觉国内不像美国给予专利权人充分的听证机会,去争辩其权利的等同范围
爱的主打歌
苹果和三星那个案子的标的是十亿美元
kelsay.tang
外观设计专利 如果被诉侵权产品整体外形稍有差异 但主要设计要点相同 是不是认定其侵权也会有障碍?谢谢 //@kelsay.tang:外观设计 如果整体形状有差异 但注意设计要点完全相同 是不是就很难认定侵权成立呢?
694687356
一般消费者如何判断?
爱的主打歌
唐律师解释的好详细,真的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