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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点里,关于 in-house 研发、专利管理人员和外聘代理人(律师)的关系处理,有没有什么实用的小技巧?
我认为这里面没什么花架子,越踏实越好。专利管理人员,你就把自己定位成一个服务员,我们这种服务、这种工作是为了方便我们的下一步。
比如说,研发人员的重心还是在研发,那他要把研发的成果转换成专利,那么这种时候我们不能够给他额外增加太多的负担,要规范公司的研发管理。比如说项目在立项的时候,前期有没有进行对现有技术的清查,立项的时候,有没有对同行做个分析。
在整个项目的开发过程当中,有没有形成书面的一些报告或者总结,甚至我们专利管理人员可以参与到研发部门的一些研发会议,可能一部分公司是允许专利管理人员去参与的,有一部分公司的专利管理人员可能没有参与。规模比较小的公司,可能都没有专门的专利管理人员。
如果全程参与到研发管理的话,那后期基本上形成研发总结的时候,比如说项目评审的时候,我们跟专利申请相关的资料就已经形成了。形成之后,我们交给外聘的代理人,这种时候他们处理起来也顺畅的多。因为可能与大家站的角度、考虑问题的方式不一样,有很多外聘代理人,他有比较深的经验,比如说专利文件撰写之后,我们要想修改他的一些表达的方式,给他提意见,有很多代理人并不是很乐意接受。这个问题其实很麻烦的,代理人他可能有对技术、法律的综合考虑,其实他对技术并不一定就是理解的很透彻,那么这种时候我们专利管理人员如果对我们自己的研发比较熟悉的话,中间组织双方会议的时候,也是比较轻松一点。
专利管理人员还要加强培训,就是这一点我忘了提。培训对研发人员,包括公司的管理人员,专利意识给他们培养起来的话,其实对我们管理工作,可以减轻一些重复性或者太过琐碎的一些劳动。
2、老师您提到要妥善处理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关系,在具体的管理工作中,有哪些容易被忽视/需要特别注意的?
我的观点就一直就是这样:我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也好,他们的工作流程,我们尽量去配合他们。
比如我们要做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或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的时候,如果我们涉及到医疗器械专利,你把跟这些专利医疗器械相关的一些研发、研发报告等等,包括你是用的哪一个专利,做一个披露,满足行政审批,你做到一个规模,我们尽量配合他。
而且行政机关现在基本上都是朝着服务型机构在转变,他故意要为难我们的这种可能性基本上很小的。为什么有些企业会觉得行政机关办事是门难进、脸难看?其实这跟我们企业在配合度上面还是有一定关系。
第二,我们企业在日常经营工作当中遇到很多困难,那行政机关在修改相应的法规或者规章的时候,他现在在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当中,我们有没有把我们的反对意见的反馈过去,或者我们通过行业协会,把我们的意见,把我们的声音发出来,这也是相互促进的。
还有司法机关,我们做原告举证都很懈怠的,或者我们做被告的论述也是很消极的。那么这种时候,法院其实也是很恼火的。法院其实是希望,原告也好,被告也好,你把整个材料各方面都整理得规规矩矩的,按照要求,比如原告我穷尽举证的能力之后,你甚至可以申请司法机依法以职权调取一些证据。然后被查明事实的时候,你相关的起诉材料、代理材料,包括像我们专利侵权案件,非常重要的一部内容就是做侵权比对,所以我们专利的技术特征跟涉及侵权的产品的相关的技术特征,有没有比对表?还有为了方便司法机关的一些工作,我们有没有相应的一些文档,有没有形成电子文档?有些法院是希望我们刻成光盘给他们,那么在这种时候,他们工作起来也是能够减轻很多工作量。
我不赞成跟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有过多的、在工作之外的一些乱七八糟的关系,我是非常反感这种。我认为你正儿八经地跟他们处理工作关系,最后绝大多数案件,绝大多的行政审批都是还是蛮公正的。
3、希望有机会介绍下 GE 与飞依诺的商业秘密纠纷。
这个可能要到下次或者智慧芽下次让别人来说商业秘密有关的一些话题,今天我们还是把时间重心放在安全纠纷跟整个知识产权管理上面。
4、一些小的或者后起的企业,面对迈瑞这种国内行业大佬发起的知识产权的问题,该如何应对?
这倒不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
知识产权纠纷正常状态应该是在有相当竞争关系的这种企业、同行中,他们更容易打起来,为什么?我们作为一些小企业或者是后起之秀,如果这些巨头它已经盯上我们了,那就证明我们对它的市场已经构成一定的威胁,而且我们做的产品肯定跟它的产品基本上是正面竞争的。
我们正常的企业或者后起之秀,你不能够纯粹地去抄袭人家的,或者直接从他们那挖角,包括理邦跟迈瑞的商业纠纷、商业秘密就有这种事情,包括上海联影跟西门子这些公司,都直接从人家那边挖角。挖角之后,他在技术上也不愿意做研发投入。那这种时候挨打,我认为是很正常的。直接把人家的成果拿过来用这种竞争方式本身就是不正当的。
而如果我们投入一定的研发,然后对行业大佬的专利进行一些研究,有很多专利其实是可以破解的。刚才说的第一个案例,迈瑞起诉了 23 个案子,他为什么要撤回12个?理邦他们本身也有钱,也能够花大精力来做专利无效。
我认为国内的很多专利可以被破解。这里有两种破解方式,第一个我们设计规避方案,第二个,如果专利本身能够找到一些比较好的对比文件,可以通过无效宣告程序。
我们并不一定要等要人家起诉我们之后,才去提出来这个,我认为有把握的时候,我们可以主动挑战这些专利的有效性,那么这种时候更体现出我们挑战者的实力跟能力。
我就遇到过客户,而且案子做了好几年。侵权诉讼还没发生,我们先主动提了一个专利权无效,而且是发明专利,当时是第一轮复审委宣告权利无效,二中院给他改了,回到复审委,第二轮复审委又宣告权利无效,一中院开一审三个月,刚刚开庭还没有判,像这种我认为这些方面可以考虑。
5、迈瑞诉讼理邦那个便携式超声设备的专利,被理邦无效多次,也没有无效掉,但是看权利要求是非常简单的一个技术,所以这个对平时的专利申请和挖掘有什么启发呢?
我看过这个专利,确实改进的地方非常巧妙。这个时候我们可以研究一下审查指南,对创造性的要求有很多的例外,还有一定的原则,它是否存在技术启示的,跟以前对比文件的一个结合。如果没有这种方案的时候,是不是一些公知常识?如果你不是的话,通常情况下都是具备创造性的。
还有,比如在行业里面,商业方获得成功,或者有意料不到的效果。其实审查指南有一个案例,我觉得很有意思:当时是做橡胶轮胎方面,因为要加一个碳黑,一般情况下都是加 3% 左右,但是有个工人不知道怎么回事,加了 30%。你事后来想,你觉得方案应该也不难,也很简单,但是以前就没有想到,甚至不往那方面去想,我们作为专利管理人员跟工程师在这种方案比较巧妙的时候,他有可能在商业方面获得成功。
我们要把工程师的姿态降低一点,因为我们很多高科企业的研发人员,基本上都是研究生起步,很多博士,甚至还有博士后,还有很多海归,你要把他降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水平上面,你不要把他定位成硕士、博士,有多年经验。其实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审查人员也容易有先入为主的做法,因为专利局的很多审查员,应该百分之七、八十都是研究生,博士都一堆。
还有,要给工程师一个理念——专利不需要非常高大上。你对某个技术做一个改进,你要么就是在平台基础上面有一些小修改,还有一些颠覆性的,原来没有这种做法的,那么这些都可以申请专利。至于专利申请方案挖掘出来之后能不能获批,专利局有一个审查过程,我们中间还有答复审查意见的过程, 我们把我们一些技术效果,通过一些实验、数据等等给它体现出来,说服审查员,最后发明专利经过实审之后如果找不到非常厉害的对比文件,要想通过创造性把它无效掉,并不算容易。
6、体外诊断试剂配方的专利,侵权取证容易吗?成份能分析出来吗?因为都是各种组合物,也有蛋白质,怎么证明里面的成份就是权利要求书的成份?
侵权取证当然越直观越容易,像我们体外诊断试剂的配方涉及到化学领域,里面有一些成分,加进去之后它们可能发生化学反应,能分析出来吗?
它并不一定是 a+b,它可能是 c+d,这两个也能够得到一样的结果,那么时候取证,相对于那些容易买到的超声设备包括核磁共振这些东西,要相对困难一点。但是在这种时候,我们取证其实有很多方法。
最极端的一些取证方式,比如有一个专利,我怀疑甲侵犯我的权利,我没有非常充分的证据,如果我有一定的证据,我可以搏一把,我就去法院立案,申请法院做证据保全。还有我可以派一个商业间谍,让他去到公司的研发部门,看它整个体外诊断试剂的一些配方,看他们到底是怎么做的。反正我觉得这种方案多的是,有的理解起来容易接受,有的理解起来困难一些。商业就是这样,在商言商。
通常情况下,体外诊断试剂的完整配方如果要全部泄露出去,以前可能是因为人工流失等等的一些问题,所以我们要监控一下员工的流失情况,比如说他是去了竞争对手的地方,还是自己创业。
刚才主持人还给了一个问题,说成份能分析出来吗?因为都是各种组合物,也有蛋白质,怎么证明里面的成份就是权利要求书的成份?这个问题应该不光是体外诊断试剂的问题,整个化学领域都有这个问题。
这种时候我们取证肯定是,你拿到最终的产品,它只是一个证据,现在也有很多做成分分析的,能够分析它主要成分。我刚才说过,有的反应的终产物不一定是 a+b,也有 c+d。那么这个时候,我们进一步取证。
进一步取证,你可以申请法院证据保全,我们保全他的实验室的一些物料,甚至保全他实验的 SOP,最后我综合判断到底是不是我们涉及的组合物方面的专利保护范围。其实组合物的取证比方法发明的取证还相对容易点,尤其是涉及到发明里面的方法发明。
如果你是新产品的方法,它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为什么是倒置的?如果我们用谁举证的方法去取证基本上是非常的困难,因为整个实验你又没有全程监督,他最后出来的产品中间到底经历了哪几个实验步骤,你根本就没办法根据成品来分析的。所以像这种在专利侵权诉讼方面有一个举证责任倒置。组合物我们尽量考虑多一点的举证,在过程当中,其实我们还是可以通过一些商业手段等等方面去做证据固定。我们有比较充分的证据之后,法院他的权力比较大的话,他可以去他公司要求实验室配合,不配合的话,举证妨碍制度也是被法院用的越来越多,
7、如果被迈瑞这种巨头给诉讼了,那么在诉讼结束以后,对它的知识产权需要做什么具体防备工作吗?
不管是诉讼前、诉讼中、诉讼后,这些工作都可以做。我们可以跟踪一些和我们有竞争关系的一些专利,我们可以研究他的专利,给研发中心提供一些方案,或者能不能够通过无效对比文件,有些专利实在绕不过去,我们可以主动跟这些巨头拿许可。
现在高通他们起诉未果之后,OPPO 和 VIVO 马上签许可协议了。如果自己在研发上面投入比较大的话,应该能够搞出一些东西,我们也可以拿我们的专利去诉这些行业巨头,这个也不奇怪,甚至可以跟这些巨头谈交叉许可。反正市场,大家都自己各自占一块,如果有新的要进来的话,可能需要给我们双方交钱。
8、关于医疗领域专利撰写我想提一个问题:医疗领域相比于通信等相对比较滞后,那么很多将其他领域的技术直接拿来用的这种专利该怎么考虑呢?
这种其实就是审查指南里面提到的转用发明。转用发明的创造性,就看我们转用的领域的跨度大不大了,如果是在相近相同的领域,创造性可能就会差一点,
审查指南里面有一个案例,一个飞机和潜艇,他们的工作原理基本上是差不多的,但是他们分别有专利的。至于领域跨度大不大,这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话题。就像我们刚才说的,自己不要给自己设限,我们在申请专利的时候,不要认为我们的技术一文不值,其实很多技术在商业上获得成功的,你后面研究它,你会觉得恍然大悟,当时没想到,想到之后就很简单。
那么这种案子你先提交上去,我们把文件写详实一点,把我们有创造性的理由铺垫充分一点,之后在审查过程当中,可能审查员对审查意见大变,甚至还有专业的服务机构代理人的争辩,整个过程下来,这个专利可能就拿到了。
当然在医疗器械领域跟通信领域等等,我们国家发展确实要比他们这些行业要稍微滞后一点,这个确实是无法回避的
9、100多万的医疗设备,该怎么取证好?
这种侵权诉讼我们就要做得有把握一点。这种大型医疗器械,我们的专利是针对医疗设备还是针对医疗设备里面的一个零件,对不对?我们自己要有一个分析,这种分析有可能拿到他的一些设计图纸,甚至我们买过他的一些样品,进行一个拆解、研究等等。
在这种取证的时候,我们可以从他的用户(客户)取证、也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到他制造商那里,而且有很多医疗设备都是不可以移动的,在这种时候,很多都是申请法院去保全证据,他可以整个查封,或者做比对之后去工厂、去车间、或者去他用户的实验室去做比对。
CPUAlex
学习
theeastlake
感谢老师分享
471339010
学习!
471339010
谢谢老师讲解!
caugcy
谢谢分享
460776286
谢谢老师
智慧芽小助理
诶哟 ⁄(⁄ ⁄•⁄ω⁄•⁄ ⁄)⁄ //@Dandan Chen:主持人好萌
智慧芽小助理
主持人在另一台电脑,多谢谭律师提醒~~~ //@Dandan Chen:主持人好萌
智慧芽小助理
智慧芽学院——大型 IP 交友网站 :)
Dandan Chen
主持人好萌
1064117592
赞
1657961508
主持人声音好好听
家有流浪猫
谢谢老师
智慧芽小助理
谢谢谭老师 ❀❀❀ //@huhuan:好的 谢谢谭老师
huhuan
好的 谢谢谭老师
skye
尽量申请发明吧 //@huhuan:关于医疗领域专利撰写我想提一个问题,就是医疗领域相比于通信等是相对比较滞后的,那么很多将其他领域的技术直接拿来用的话,这种专利该怎么考虑呢
skye
100多万的医疗设备 该怎么取证好呢
1657961508
因为都是各种组合物,也有蛋白质,怎么证明里面的成份就是权利要求书的成份?
huhuan
关于医疗领域专利撰写我想提一个问题,就是医疗领域相比于通信等是相对比较滞后的,那么很多将其他领域的技术直接拿来用的话,这种专利该怎么考虑呢
1657961508
意思是成份能分析出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