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页证据、百度快照、邮件、微信朋友圈等电子信息的证据效力和证明力应如何认定?
网络环境下技术和设计公开的标准应如何确定?
法院通过一系列案件判决,逐步建立了以专利审查的新颖性为衡量标准的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抗辩制度。2 月 22 日晚 8:00,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张学军老师做客智慧芽学院,为大家探讨电子信息可否以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
学习目标
结合案例,熟悉网页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系、搜索引擎快照对现有技术/设计的证明作用
学习电子邮件内容如何采信
了解微信朋友圈的公开对专利新颖性的影响
适宜人群
律师、诉讼相关的人群及互联网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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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分享!
CPUAlex
学习
2253057948
学习
qunyan.kong
学习
theeastlake
感谢老师分享
2765068e
不错
IP拽小六
祝智慧芽的老师们教师节快乐~
CPUAlex
学习
珀菲•柯特
学习了
yangfj
很赞的哈
maggiema367
感谢分享!
糖糖
老师讲的很好
智慧芽小助理
谢谢张法官,谢谢大家~
1129425895
谢谢张法官耐心的解答
dingjx0
老师辛苦
279043042
好的,谢谢张法官~我没问题了~
279043042
但是其他被告可以参照这个案例被告的举证进行抗辩,还是要有其他举证才行?那原告不是还是又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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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问题,收到法官的回答了,感谢张法官。 //@智慧芽小助理:问题汇总:1、想问下,75% 26% 49%这么具体的数据是怎么量化出来的? 2、还是想听下邮件那点。 3、朋友圈发送的主体身份如何确认?发送朋友圈的人不是微信注册人,是实际使用人发送,导致侵犯他人名誉权,而把微信注册人起诉。 4、请问张法官,参加毕业论文口头答辩会,是否算面向特定人群,是否算公开? 5、被诉抗辩成功,是不是意味着涉案专利就会被无效了?
智慧芽小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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