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实录:
1、技术特征带来的技术效果和技术方案的技术效果的区别,能不能麻烦老师举例?
实际上技术效果并不是单独一个特征带来的,它是技术特征的总和带来的技术效果,但是当我们在答辩创造性的时候,往往突出区别技术特征给技术方案带来的效果。所以我们在撰写的时候,我们要突出区别技术特征所带来的技术效果。
这是非常拗口的一句话,我给大家换一种方式对这个问题做解答:有一些发明人,他们是博士、博士后,经常发表文章,在对某一个问题讲解决方案的时候,会把原理性的文字讲的很充分。这种情况下,他推导的逻辑关系也撰写在这个专利申请文献中,那么审查员在阅读这样一份推理的逻辑性很强的申请文件的时候,审查员就会做出这样的申请文件不具备创造性的判断。
我建议大家的做法是我们指出问题,写出方案,然后直接记载效果。不讲原理性的东西。否则我们把每一个台阶都设置的很小,我们要解决这样的问题,有相应的原理,然后我们获得预期效果的时候,那它一定是没有创造性的。当我们指出问题,给出是什么样的特征解决这样的问题,然后获得效果,也就是说当我们作为专利代理人在撰写申请文件的时候,在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之间,我们搭建了一个区别技术特征的台阶的时候,审查员往往会觉得我们这样的一个专利申请,它是有创意的,这就是技术特征和技术方案带来的效果之间的区别。
大家应该理解,效果不管怎么说,它也是技术特征的总和带来的,但是因为我们中国的审查指南所做的创造性的评价标准,它是有区别技术特征所带来的效果以及这样的效果所能给出的启示,这种三步法评价标准的时候,我们要以刚才给大家解读的方式撰写我们的技术效果。
2、在区别特征需要结合非区别特征才能产生新技术效果,而隔离区别特征去单独讨论区别特征,则区别特征难以单独实现新技术效果,怎么办?
我们只是从撰写的角度以及后期为我们创造性答辩的角度来给大家做这样的解读,这个学员提的这个问题思路非常清楚,大家这样撰写就没有任何问题。
3、说必要技术特征可以隐藏在从属权利要求中,那么独权岂不是会缺必特?
这个问题我刚才也已经给大家在后面做了解答,恰恰是很多人是有关于必要技术特征的这种困惑,所以会把很多看似不那么必要的特征放在独立权力要求中。任何的对于审查指南的解释和对于任何一个技术方案的解读,它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特别是当大家有意去布局的时候,你可以做任何布局,这是你有意为之,而我们今天,我从开场就给大家讲了,希望刚刚入门的一些代理人,要对技术特征和技术方案有一个清晰的理解。
4、对于是否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来说,往往要从其是否能解决技术问题出发,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认为有难度,难以把控技术特征写到什么程度是比较合适的。请问老师针对判断是否缺必特有什么更好的建议吗?
只要大家在撰写的时候把发明人认为是发明点的那些区别技术特征在申请文件撰写过程中给它搭建好、层次构造好就可以了。因为我们代理人在做申请文件撰写的过程中,如何撰写一个相对合理的保护范围,是我们的一个追求。它没有一个绝对而言,它是相对而言。
我们有这样的一个经验,就是我们有代理人在读了很多篇现有技术以后,他选出来一个他认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来构建了整个申请文件,但是我的观点是说,我们尽可能比如说选两到三篇,这样我们论述会更充分一些。因为我们把一个点写清楚了,可能审查员会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明,来对我们这个申请的创造性做质疑,我们只要把问题、方案和效果写到,那么在创造性争辩的时候,我们有足够的支持就可以。因为即便是授权专利,它也有后续的无效的这样一个程序来将授权专利无效掉,它是有可能的。所以我们在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过程中,不可能或者说是很难把它写的面面俱到,把它写的和任何一个现有技术都区别开,除非它是一个独创的发明,但是现在独创的发明已经比较少了。
所以我们只是说在撰写申请文件的过程中,我们去这样构建,而不是说一定要达到多么高的境界,这是比较难。而如果我们把所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真的全都写在独立权利要求里头,它确实是稳定了,但是它的保护范围就比较小,就是使得别人不侵权的这样一个作用可能会丧失。
所以保护范围大和小是相对的。那么要是我在撰写过程中,我宁愿将独立权力要求缺少几个必要技术特征,因为我永远有机会把从属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加进来,但是如果它真的是一个必要技术特征,而它都没有出现在权利要求里头的话,那就是我们代理人代理的一个失误了。
5、请问特定技术特征如何判断单一性?
它是根据审查员所检索到的对比文件而言。如果我们代理人在撰写申请文献过程中,认为带来能够使本发明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已经被公开了的话,那么从属权利要求之间就有可能存在没有单一性的这个问题。
6、在单纯通过文字描述无法或不能充分说明本发明具有优于现有技术的有益效果时,是否必须在说明书中给出具体的对比实验数据(本申请 VS 现有技术),以便充分说明本发明或实用新型优于现有技术?
这样的一个问题,要是问我的话,我一定会告诉你说,需要给出对比实验数据。
为什么?因为在中国的专利申请这么大量的情况下,实际上大量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是说现有技术的公开,实际上抬高了现有技术水平的台阶或者是门槛,或者是说使得本发明区别于现有技术难度的台阶就缩小了。而现在审查员对于技术效果的数据非常重视,特别是化学和医药领域,如果你没有足够的数据支持,有的时候审查员会质疑你的这个效果,因为你没有数据支持的话,审查员会说你所说的效果都是区别技术特征本身带来的,而这样带来的有益效果是这个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计的,您只有用数据说明,才有可能让审查员更容易接受或者说更容易对创造性做出一个正确的判断。
所以如果有实验数据,那么最好加实验数据。
7、若所递交上去的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书未能描述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有益效果,通常会对该专利申请(授权)造成何种影响?其创造性会受到影响吧?还有机会补充数据吗?
如果递交上去的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书未能描述与现有技术养相比所具有的有益效果,通常会对该专利申请授权造成何种影响?它直接造成的影响就是审查员不接受你对创造性的这个意见陈述,对创造性会有比较大的影响。
有没有机会补充数据?原则上讲很难补充数据。如果你的这个数据能补充上去,你说这个数据是可预见的话,那么从另外一个方面也会说明这是带来这样一个数据的结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的。一旦是可预期的,又会对创造性做出一个不利的评价。
8、审查员在评价技术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时,通常是以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依据来进一步判断其在对比文件中是否具有技术启示的,而不是以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去判断的,那么在说明书中对技术问题的描述是越具体越好,还是可以略宽泛写,两者在答复OA和无效时有哪些优缺点?
这个问题非常好。
如果你能够在撰写的时候就能够区别具体和宽泛的时候,那么我建议你从具体到宽泛都要写。实际上我们遇到的问题,往往是当审查员所检索出来的对比文件和我们撰写的时候所参照的这个现有技术是不一样的时候,我们会感觉答复起来有困难。
那么对于不同的审查员来说,特别是对于一些新的审查员来说,他容易从本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现有技术已经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之后,他所存在技术启示,或者是说有些审查员愿意以事后诸葛亮的角度来看待本发明,那么我们在答复审查意见的时候,一定要说这个问题的提出,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当看到审查员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的时候,他是不是有动机提出本发明所特出的技术问题。
当我们从这一个角度去做这个意见陈述的时候,审查员是有可能接受的,因为这种审查观点,这种答辩的观点,或者是对于创造性的这个评价的观点,是从去年开始为专利复审委员会所接受的。
它不是说因为本发明指出了这样的问题,而现有技术又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它就一定能结合。而是说现有技术或者说对比文件是否有蛛丝马迹给出、提出这样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当有技术问题的启示的时候,它才有可能结合,否则的话,比如说我们是说对比文件一和对比文件二中恰恰存在本发明所提出的这个问题,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任何动机对本发明所提出的问题所进行修改,可以从这样的角度去争辩。
9、有益效果是技术特征直接带来的或技术特征必然产生的技术效果。就是说我们在撰写有益效果时,要将于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全部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都写出来,这样也有助于 OA 答复。那么技术方案产生的效果是否有必要针对技术问题在说明书中反复强调?谢谢!
我建议在发明内容部分和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当你描述技术特征的时候,如何这个技术特征本身确实能够带来将本发明的技术效果有更近一步的改善的时候,那么你对这样的一个技术特征,你马上跟着它写效果,这就是技术特征的效果,而不是说我们要写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之后,我们再写效果。
而是说如果某一个技术特征,它确实是因为这个特征与其他特征的组合,就能够带来新的或者更好的效果的时候,你这个效果就跟着这个特征写,很有可能这样的撰写方式,最终使得你的权利要求的修改能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如果只是单纯的在不同位置强调,我认为那个是没有必要的。
10、独权中包括了必要技术特征和区别技术特征,您提到为了获得比较大的范围,独权中的必要技术特征的纳入越多,独权的范围就越小,那么独权中纳入哪些必要技术特征怎么拿捏呢?
一般对代理人撰写来说,可以刻意让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大一点,而必要技术特征本身在整个说明书中一定要出现。就是这样的一个布局。
还有一个,我们叫减法模式,就是说当一个技术特征,你把它从你撰写好的权利要求中去除掉的时候,如果它还能够获得你这个发明所希望获得的效果的时候,那么这个特征就不是必要技术特征,我们叫减法判断模式。
11、现有技术是A+B+C,发明是
A+B+C+D,审查员总结技术问题的时候,就是以区别技术特征D能带来的技术效果推出的待解决技术问题,但是,是否可以认为是否意识到这个问题时(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想不到这个问题,也就没有现有技术结合D的启示)、本发明就有创造性了?
实际上这个问题就是1+1是否大于2的问题。如果大于2,那么它就有创造性;如果1+1就是等于2的话,那它可能就没有创造性了,一般是这种情况。
12、审查意见中,审查员老是说方案是容易想到的,怎么回答?
我们要有这样的一个观点,就是审查员是站在公众的立场上代表公众向申请人提问题,那么代理人实际上是帮助申请人向公众澄清,那么申请人有义务澄清他的技术方案,也就是说使得专利申请文件或者是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能够更加清晰的呈现给公众。
实际上对于审查员来说,他也不是审查指南所定义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审查员提各种问题都是有可能的,那么我们只要是本着帮助审查员正确理解本发明的角度去进行答辩就可以了。原来我也有这种困惑,后来答的多了,我们只是说正确的阐明本发明就好了。
13、老师请问客户老是要保密,不肯告知技术交底,或者要求隐藏必要技术特征,如何说服客户比较好?
这个问题非常好,我们把这个问题作为今天的最后一个问题,就是客户老是要保密,不肯告知技术交底,或者要求隐藏必要技术特征,如何说服客户比较好?
这个问题我们也经常遇到,那么我是如何来给这个客户做工作的呢?就是说如果你的技术特征很容易被反向,也就是说客户如果购买了你的产品以后,他把你的这个产品一拆开,他就能够知道你的结构的时候,那么你就不需要保密,你就要赶紧公开和保护住;而如果你的核心是你的技术方案或者是你的方法步骤的话,那么你确实是可以不用公开。
我们可以和发明人沟通,您要保密的到底是什么?你告诉我,我帮你分析一下,然后我们再做出是否公开的判断,而不是有客户本身做出保密的判断。否则的话,很有可能他的这个技术方案保密了,但是他这样的一个专利申请没有创造性。
62ca90f7
感谢老师分享,受益匪浅。
d22a93fb
老师讲的太好了,感觉以前自己的理解只是停留在文字表面,现在更深入了,还想再听一遍
bbaa1153
课程不是完整的吗
不可说
感谢老师的分享~
Marie-雞尾酒
学习
2253057948
学习
theeastlake
感谢老师分享,讲的很细致。
CPUAlex
学习
CPUAlex
学习
IP拽小六
温故而知新~ Ps:北京正理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值得拥有!
CPUAlex
学习
rd17
谢谢
熊猫烧香
感谢老师的分享~
熊猫烧香
感谢老师的分享~
棕熊专利局
谢谢分享!
caugcy
谢谢分享
caugcy
谢谢分享
rd17
谢谢
maggiema367
感谢分享!
石头
有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