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回答时能否就立项时的具体方法举实例讲一下?谢谢!
这个问题因为本身这个 PPT 讲重点可能是上市前的一些步骤和方法,立项比如说我们里面讲了一个叫专利技术发展态势分析。
这有一个实例,比如说咱们一般的情况下,碰到的报告比较多的情况下,就是横坐标是一个时间轴,纵坐标是一个专利的申请量。这是比较一般的做法。
那么如果比较说我做一个电池的技术开发,那么我把这个纵坐标的维度限制为这种电池的电解液,然后还有加工工艺,电池的这个结构设计,电池的安全检测,包括生产电池之中工作台的布置,这几个纵坐标的维度。那么横坐标的维度,我还是用时间来表示,那么我给它做成一个气泡图,我就会发现其实在电池的整体发展工艺里,它的专利分布,就是每一个专利的结构分布是不一样的,可能随着发展,最开始发展电池结构和电池电解液,那么后续比如说电池的加工工艺和安全检测,可能在后期,比如说后面的时间段,它发展的就比较多。
通过这种方式,其实我们就可以看到从一个产品或者从一个技术,把它分解成不同技术的分支,然后进行这种比较,可以使我们比较清楚地了解各个分支的一个发展脉络。这也就是我们在立项的时候尽量地采取更多的维度对这个专利信息进行分析,有利于我们整体的对于专利脉络的把握,因为立项研发的时间是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研发的起点思路。
2、那您怎么判断风险损失度呢?
我列举了一个公式,那么这个公式它的风险水平是由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这个风险损失度乘积作为一个整体的模型。
风险损失度其实我们来判断的时候,我们后续会把它分解成多个指标,然后去整体的评估这个风险的损失度。
我举一个例子,你比如说咱们说的一个洗碗机,假设一个洗碗机作为一个产品进行预警,我要给它分解成不同部件。比如,洗碗机门的一个装饰条,那么这是一个结构部件,那么还有一个洗碗机内部喷淋结构,比如包括壁上的喷淋结构和包括这种旋转喷淋结构。我们从重要性的程度讲,其实如果说洗碗机内部的喷淋结构,它存在这种侵权专利的话,那么它的风险,整体的损失度是要比这个门的装饰条的损失度要高的。
所以我们要通过多个指标去评估它整体的一个损失度,基本上是这么一个情况。
3、检索能讲实例吗?
因为本身我是做一个专利预警分析的整体思路的梳理,和一个从上市的这个角度去讲的,所以没有具体的去讲这个防侵权检索。
那么我可以简单提一下,因为防侵权检索首先是一定要理解,你要做它的技术方案,那么在通透的理解技术方案的情况下,要从专用权的范围进行专题的检索。
我举一个例子,比如说我要做一个带扶手椅的这么一个产品的方案的检索,那么我们检索的范围首先是要覆盖带扶手的椅子这个技术方案的范围,那么第二个范围,我们要检索椅子,因为相当于椅子是没有扶手,它整体的范围是比带扶手的椅子是要大的。第三个层次是要检凳子,就是说椅子是带把儿的,而凳子是没有带把儿的,我们检到这三个层次的方面的一个范围,基本上从防侵权检索的角度讲,是一个比较全的角度,所以我这个算是按照实例讲一讲这个防侵权的检索。
4、既然在立项和研发过程中,都已经进行跟踪检索和侵权分析,并且针对研发过程中技术方案的调整,也会伴随着侵权分析,那对于上市前是否还有必要再重复进行侵权分析?
对这个问题,我的理解是这样的——就是说立项和研发风险的一个检索,其实它是一个总体概况的了解,那么因为你本身产品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确定,所以你侵权判定的风险维度其实不是那么确定,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就是说我们在研发上市之前,其实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已经确定了,那么之前产品的技术方案一直在变化,所以我从这个方向去进行这种预警,可能存在着不确定性。
第三点就是说这个专利,比如说你在立项和研发过程中,你能尽情地预警,但是因为随着时间变化,公开的专利越来越多,这个专利公开的状态也在变化,因此我认为就是说在上市前做这个防侵权检索或者说专利预警,其实并不是完全的重复,而且我们在服务一些日本企业的时候,他们基本上从立项前的知识产权调查、研发中的知识产权调查和上市之前的
FTO,他们这三部分都是做的,这应该是比较全面和先进的一种做法。
5、参展前如何判断是否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如何获取竞争对手的参展产品,及参展产品涉及到的专利?
其实参展前是否能判断出是否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实际上和我们上市前的专利预警是一回事。因为你参展的时候你的产品已经定了,实际上参展是为了我的产品的宣传。实际上参展是上市前的一个步骤,或者上市中的一个步骤,所以它判断的方式是一样的。
另外一个就是说如何获得竞争对手的参展产品。因为往往你做参展,你是为了让更多的客户去知道你的产品。往往在这种参展之前,商家都会去办一些宣传资料,那么我们首先肯定在参展前估计获得不了竞争对手的产品,但是我们可以获得这个竞争对手参展产品的一个资料。从这个角度讲,我们其实是从他的资料上了解产品的情况,并且就是说通过这个资料进行一定的检索,可以检索到这种参展涉及到的专利。
6、如果企业在参展前未能做好相关专利技术布局,且已经超过 6 个月的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还能有哪些补救措施,避免自家技术轻易被模仿,以及避免后续的产品侵权风险?
首先就是说没有做好之前的专利技术布局,其实实际上就是一个相对的失误吧。本身我们在产品运作之前,实际上知识产权评估是要做的。
那么针对这种情况如何的去补救呢?
我觉得有两点。第一点就是说尽快申请,虽然从法律的角度讲,我们参加参展了,然后已经丧失了
6
个月新颖性宽限期的这种情况下,它实际上已经是一个公开的状态,但是根据目前申请的过程中,可能审查员以这种文献检索为主,可能这种情况也不会造成你专利新颖性的丧失,这个我们只是从操作的层面讲,是可以这样的。
另外一个就是说除了这样,还有一些补救措施,比如说申请一些相关的外围的专利,把这个方式弥补掉,因为最好的实际上我们做好知识产权整体的布局,然后慢慢的再去进行参展,这是一个比较正规的做法。
第二个问题是如何避免后续的侵权风险。其实就是做一个相应产品的预警,包括在参展竞争对手的一个专利排查,基本上是这么一个过程。
7、专利申请时,权利要求接受审查,往往被说成实质相同,不能授权,而在侵权判定时,往往又不能当成实质相同来看待,如何处理专利申请是的专利权利要求挖掘布局与授权之间的博弈?如何避免在专利诉讼中非常有用的权利要求在专利审查过程中不致于丧失。
这个就是说到我们专利审查的一个审查标准和诉讼过程中法院对于一个技术特征认定的标准是有所不相同的。因为正常的专利申请实际上走的是一个行政程序,然后行政确权程序。侵权这块诉讼走的是司法程序。这本身在制度上是有不同的。而且在目前的实务操作过程中,确实存在两方认识不同的情况下。
从申请的角度讲,肯定审查员会说实质相同,我们肯定要通过答复审查意见去尽量地辨别说我这个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是不同的,不是实质性相同。
从诉讼的角度讲,实际上它的实质相同是有判断依据的,就是相当于一个等同的判断,比如说从它的手段、效果和功能上判断,然后包括不需要创造性劳动,这方面去辩驳,所以这两点确实是有不同的。
所以我觉得从各种各样的程序,就是说在审查的程序在答复 OA 的时候尽量去找到不同点;另外一个从诉讼过程中尽量从手段、功能和效果的角度去讲这个问题。
8、针对 337,被他人走私被人代购或者其他手段出口量大了之后也会被 337 调查吗?是的话这个量有什么限制吗?
好像这个问题在明确里面没有说走私,它指的是美国的商务部进行的调查,这个和走私关系不太大。
9、知产风险怎么跟互联网结合?
基本上上我理解这个问题,可能是说知识产权风险在咱们说的这种京东电子商城上面的这种销售的情况,那么可能这个现在目前有各种渠道进行投诉,包括下架的这种风险,那么我们在这种电子商务上面也要进行一些相关的预警,因为这个有一些宽泛。
10、请问老师,产品在出口美国前,都需要委托律师出具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意见书来避免337调查中被判故意侵权吗?另外这个不构成侵权的法律意见书可否以企业自己平时作的预警分析出具的报告来替代,还是说必须委托律师?
这点是这样的,就是说委托律师出具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意见。这个实际上是我们在做的一个相对于规避比较大风险的一个措施,并不是说每一个出口到美国的产品都要做这个。
第二个就是说这个是由专业的律师,像美国专业的律师,出具以后,他自己要签字的,以自己的企业出具的这个预警分析报告是不具有法律上的效率。
lucy-best
学习了,感谢!
2253057948
谢谢老师
不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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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UAl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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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UAl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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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eastla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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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ik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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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夜屠猪男
谢谢老师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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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exi
994305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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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夜屠猪男
谢谢老师
云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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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ie-雞尾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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