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9%的IP人都在热议的十大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99.9%的IP人都在热议的十大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小编说

2015年过去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屡见不鲜。即使看到过这么多侵权案件,不到自己身边的时候很多人也提高不了警惕。值此315之际,小编特别为各位读者整理了发生在身边的大大小小的侵权案件,也附上了智慧芽的评论。如果你想一起加入讨论,就在评论区留言吧!


1. 2个专利=49亿人民币

案件概要:

2012年,美国的一个陪审团判决硬盘控制芯片生产商 Marvell 侵犯了卡耐基梅隆大学的两项专利(US6201839 和 US6438180 主要涉及到硬盘降噪),Marvell必须为专利侵犯赔偿1,169,140,271美元的损失。后来Marvell上诉,上诉法院批准了2.78亿美元的赔偿,其余损失的计算要求地区法院重审。最终,双方达成和解,Marvell同意向卡耐基梅隆支付7.5亿美元了结诉讼。

7.5亿美元是计算机领域目前为止的专利诉讼最高赔付, Marvell公司现在拥有25亿美元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所以7.5亿美元将近是其30%,巨额赔偿虽然不至于让公司关门歇业,但也算是伤筋动骨的一件事。而作为发明人的José Moura和Aleksandar Kavcic 将获得此赔偿额中的大部分收益。

智慧芽观点:   重视高被引专利

智慧芽专利数据库(基于INPADOC同族)显示:这两件专利分别被引用105次和115次,都是对应领域的最高被引文献之一,可见这两项专利在硬盘控制芯片领域处于基本专利地位。

面对不可回避的基础专利,企业应当积极外围专利布局,同时尽早争取核心专利权利人的授权许可,避免最终的法庭相见。

2. 辉瑞公司“明星”药物专利遭遇"滑铁卢"

案情概要:

阿托伐他汀(商品名:立普妥)是美国辉瑞公司的“明星产品”,全球年销售额超过100亿美元。

在阿托伐他汀的化合物专利权到期前,美国辉瑞公司通过申请阿托伐他汀的中间体、组合物和衍生物晶体的专利来尽量延长相关产品的保护期限,其中最著名的即为阿托伐他汀钙I型晶体(立普妥中的活性成分)。

北京嘉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嘉林药业)是我国较早生产阿托伐他汀(商品名:阿乐)的制药企业。2007年,美国辉瑞公司将嘉林药业告上法庭,诉其专利侵权。针锋相对,2007年嘉林药业提起针对涉案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随后,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张楚也向专利复审委递交了同样的申请。

专利复审委审理后,以该专利说明书未充分公开所有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为由,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该决定作出后,辉瑞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决定。北京一中院审理后维持了专利复审委的决定。辉瑞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二审撤销了北京一中院的判决。专利复审委、嘉林药业、张楚不服上述二审判决,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北京高院的判决,维持北京一中院此前的判决以及专利复审委此前作出的决定,阿托伐他汀钙I型晶体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

智慧芽点评:专利诉讼是双刃剑,选用需慎重

面对专利侵权纠纷,被告在应诉时,除了从证明侵权行为不存在的角度提出抗辩之外,还可以使用一种特殊的抗辩,即对原告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实践中,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往往伴随着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而成为被告与专利权人进行抗衡的特殊武器。因此当企业在选择诉讼作为进攻武器时,要充分保障自身专利权的稳定性。

3. 反垄断大锤砸向高通,专利巨头被罚60亿

案情概要:

美国高通公司是一家无线电通讯技术研发公司,同时也是全球最大的专利许可收费公司和最大的无线通讯芯片制造商,以在CDMA技术方面处于领先地位而闻名。美国高通公司拥有数千件CDMA及其他无线通信领域相关专利及专利申请,其中相当一部分专利已经被全球标准制定机构普遍采纳或建议采纳。

2013年7月,国家发改委收到针对美国高通公司的举报,称美国高通公司在中国涉嫌滥用其在无线专利标准、必要专利市场、手机芯片市场的支配地位,实施价格垄断行为,主要包括不公平的高额定价、歧视性定价、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

2015年2月10日,国家发改委裁决高通公司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责令其进行整改,并依法对美国高通公司处以其2013年度在中国市场销售额8%的罚款,计人民币60.88亿元。

该处罚决定作出后,美国高通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美国高通公司表示,接受该处罚决定,并将如期缴纳罚款,不再寻求进一步的法律程序进行抗辩。

智慧芽点评:专利巨头亦不能随心所欲

标准必要专利堪称专利中的“战斗机”。因为与行业标准相结合,标准必要专利权人通常可以借此取得一定的市场优势地位。如果权利人凭借这种市场优势地位,在进行专利许可、授权时进行不公平的高额定价、歧视性定价,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就可能会阻碍创新,进而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利用标准必要专利获益时,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如遵守公平、合理、非歧视原则等。国家发改委对美国高通公司的这一处罚对通信行业影响巨大,也为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划出了一条“警戒线”。

4. 环环相诉恩怨12年,CRV外观设计纠纷终落幕

案情概要:

2003年11月13日本田汽车以外观侵权(专利号为ZL01319523.9、名称为“汽车”)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状告双环的诉状。“当事”车型分别是本田CR-V和双环来宝S-RV,其中本田CR-V是其第二代车型,当时以进口的方式在中国销售,并且正准备在东风本田进行国产。本田称自己在2003年9月发现双环汽车即将投产的来宝S-RV外观与自己旗下车型很像,与双环交涉后对方仍旧将该车投产,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金额总数达1亿元。

由于手握外观设计专利权,本田信心满满认为对双环的诉讼将轻松解决,然而诉讼期间双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本田CR-V专利无效申请,而后者支持了双环的请求,为此本田不得不提起行政诉讼及上诉,直到2010年最高院介入,本田才保住自己的专利。但是侵权诉讼中本田依旧屡屡碰壁,2015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双环股份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汽车不侵害本田株式会社涉案专利权,改判本田株式会社赔偿经济损失1600万元。

智慧芽点评: 凭借知识产权,输了官司却赢了市场

本案案情复杂,涉及纠纷众多,审理耗时12年。12年之后,本田输了官司,但CR-V占领了市场成为一代城市用SUV的典范并为本田赢得了丰厚的利润,而通过简单粗暴借鉴社会上现有的汽车设计打入市场的双环却被迫离开市场日渐落魄,在工信部公布的第281批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中双环被取消了乘用车生产资质。不注重知识产权能带来一时的繁荣,但最终会限制企业本身发展空间,从而丧失向上发展的动力和能力。人们不禁要问谁才是这场专利诉讼连续剧最后的赢家呢?

5. 苹果遇上“流氓”,iTunes侵权被勒令支付超5亿美元

案情概要:

美国德克萨斯州地方法院陪审团裁定总部位于加州库比蒂诺(Cupertino)的苹果公司给专利授权公司Smartflash支付5亿美元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费。

法院2月24日作出裁决,联邦陪审团称苹果公司的iTunes软件侵犯了专利授权公司的三项专利。
陪审团认为原告已经证明了被告的侵权是“故意的”,裁定苹果公司赔偿5.32亿美元。

此外,他们还表示苹果公司没有任何“有效且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原告的申诉是无效的。

智慧芽观点:小心“专利流氓”!

专利流氓指是指那些没有实体业务、主要通过发动专利侵权诉讼等手段获利的公司。虽说对方是个流氓,但是智慧芽觉得面对流氓时我们不能害怕也不能忽视。如果想要规避这样的风险,前期需要做好预警工作。

当企业面对他人提出的专利侵权主张时,无论对方是“专利流氓”,还是实施发明的专利权人,企业最先应该去做的是判断其产品服务是否真的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利用数据库检索对方专利及相关现有技术,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应诉还是谋求和解。要做好面对长期诉讼,谈判和巨额诉讼费赔偿金的准备,了解纠纷地区的法律法规,努力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和形象。

6. 搜狗诉百度输入法索赔1.8亿元

案情概要:

搜狗分别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提起9项专利侵权诉讼请求,指控百度输入法侵犯其享有的专利权,并提出1.8亿元的赔偿请求。

搜狗表示,本次诉讼所涉专利除了属于输入法核心技术的互联网词库、智能组词等技术外,还包括了颜文字/图形输入、图片/表情输入、网址补全与导航等周边及个性化功能。其中针对一项授权公告号为CN 1920754 B的专利,搜狗提起1亿元索赔。搜狗称,该项专利为一种向应用程序输入艺术字/图形的方法及系统,搜狗率先将这一技术应用到了输入法中,使用户能够在输入法中使用颜文字等由多个字符拼装得到的表情符号。

智慧芽观点:专利储备是市场竞争的必需品

搜狗诉百度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例如:在用户需求单一、技术手段拥挤的市场领域内竞争,趁早建立自己的专利储备是明智的做法。

对于在这样的领域内竞争的公司,如果自己的专利储备少于竞争对手,那就是件很危险的事;如果专利储备少、而市场份额大,这件事的危险程度会再增加三分;如果专利储备少、市场份额大,同时自己申请的专利正在迅速积累,那么可以笃定竞争对手已经着手起草起诉书了。
 
7. “非诚勿扰”商标案终审

案情概要:

2015年12月11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非诚勿扰”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认定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江苏卫视)、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珍爱网)侵犯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权,并判令江苏卫视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智慧芽点评:商标布局需趁早

商标权是典型的知识产权。任何一个公司、一个品牌,也包括一档电视栏目都要对其商标进行前期布局,注册全新商标或者获得已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授权。如其不然,很有可能会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就会像《非诚勿扰》栏目组一样,在做大做强或是红极一时的时候,可能还要被迫尴尬地更名。

8. "抄袭纠纷":云马还是泥马?

案情概要:

2015年10月15日,位于杭州的云造科技有限公司隆重发布了一款名为“云马”的电动折叠车。然而第二天,网上就出现了一篇声讨“云马”的文章。文章以“大家好,我叫Matti”开头,之后就用了大量文字和图片来阐述为什么这个Matti觉得中国的年轻人还不够好。

云造科技随后发文回复了Matti的指责,承认在“云马”的调研阶段确曾看到过Matti设计的STIGO折叠电动车,但否认了抄袭。云造科技表示,自己能够“很清楚的界定什么是借鉴,如何是抄袭”,其折叠车“并无任何专利上的侵权行为”,而且也对“车的各个部件和结构的创新”申请了一系列专利。
事实很明确:云造科技看到过Matti设计的折叠车,然后发布了一款类似的产品。全部的争议所在就是:云马折叠车是否抄袭了Matti的设计。

智慧芽观点:专利并不代表原创

知识产权风险,尤其是专利风险,总是要等要专利申请被实际公开之后才能浮出水面。在这之前,只能通过专业经验、风险评估来判定那项外国设计有没有可能申请专利,以及能获得多大程度的专利保护。比如,在云马电动折叠车的例子中,Matti早在2013年10月就申请了折叠电动车的外观专利,这就非常明确的显示了设计者的专利保护意识。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非常谨慎地设计产品,以求避开对方专利的保护范围

通过PatSnap智慧芽专利平台对云马电动车的图像进行专利探索,可以发现一系列电动车的外观造型设计,其中包括云造科技于2014年12月3日、2015年5月19日分别向中国和欧盟提交的专利申请。

专利所保护的方案可以是原创性技术,也可以是在他人设计基础上的改进设计,还可以是针对特定产品外观造型,因此持有专利并不能自证原创。如果是在他人技术基础上做出的专利,则在商业化过程中仍有侵权风险。在这个意义上说,专利不是走向市场的通行证。

9. 爱立信在印度专利起诉小米

案情概要:

印度德里高等法院本周通过了爱立信(印度)提交的一份申请,要求在印度停止销售、宣传、制造小米的智能手机。爱立信方面提起申请的理由是小米侵犯了爱立信的标准核心专利组合(SEP)。
这些 SEP 专利与 AMR、GSM 和 WCDMA 等通信技术有关。早些时候印度本土手机厂商 Micromax 和 Intex 也因为同样的理由被爱立信起诉,他们被要求向爱立信支付销售收入的 1%用于获得这些专利授权,印度竞争委员会正在对此进行调查。

智慧芽评论:爱立信攻击小米,致伤不致命

作为新型创新性民营企业的代表,小米计划在2015年卖出1亿台手机,而这将扩大手机市场规模、带动上下游的零部件、移动互联网行业发展,对稳定就业市场助力。

另一方面,小米也在创新。在不到四年的时间里,小米公司已经积累了近2000件中国专利和超过170国外专利。除此之外,小米还参与组建专利运营公司,希望提高自身的技术实力。但作为手机行业的新兵,再积极的专利操作也难以弥补失去的时机。随着生意越做越大,其注定了的专利被告的命运就越频繁的被提起。


10. 中国扭扭车在亚马逊被全部下架

案情概要:

扭扭车这个产品是一个美籍华人 Shane Chen(独轮平衡车solowheel创始人)发明的,他最初只画了一个草图,提出一个概念,用电池驱动两个轮子,中间有一个可以扭动的轴承。然后在中国和美国申请了专利。  但这个产品他委托了好几个工厂来设计生产都没有成功。直到后来杭州一个大学老师自主研发真正把这个产品设计出来, 在中国和美国申请了发明专利和外观专利。这位大学老师后来建立了一个公司,就是骑客公司。   

骑客公司在深圳给了很多工厂授权,每家收取10w 人民币的授权费,并且每台产品要贴10块钱的授权标签。从9月份开始,深圳大概保守估计新成立了600家平衡车工厂,但给骑客交专利费的据说有20多家。很多平板电脑,电子烟甚至行业跨度比较大的企业都进军平衡车行业。扭扭车今年被行内称之为拉动中国GDP和出口的黑马产品。

然而,11月底,一个美国公司razor给了1000w 美金从Shane Chen取得了美国的独家销售权。12月12日,亚马逊接到razor律师的投诉,将亚马逊上并未得到专利授权的平衡车产品全部删除。

智慧芽投稿律师观点:

遇到专利侵权投诉或起诉,我们一般首先判断是否构成侵权,如构成则分析是否可以无效掉对方专利或尝试作规避设计。若都行不通则积极寻求专利授权许可的可能性,否则就只有暂时放弃所涉产品或所涉市场。

做一个像扭扭车这样的创新性产品,以后再像过去那样走山寨的老路,怕是行不通了。专利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鼓励创新、保护创新,并以此促进人类科技的进步,一定时间内专利技术方案的排他使用权是社会赋予创新者的对价,是对创新者的奖励,无论是法理还是情理,都讲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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