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实录
校对:黄丽丽、彭艳丽
1、老师,问一下答复审查意见最后写不写专利代理人××字样? 答题时涉及到法条必须写具体内容吗?不写会扣分吗?谢谢老师!
李银惠:最后面代理人的字样,写不写无所谓,不要写了。免得把你名字泄露了,相当于作弊。
答题的时候尽可能写法条的具体内容,如果实在记不住,至少大致内容要知道,也可以。
另外,我说了,就只有9个法条,你还记不住?9个法条都记不住,你还参加考试干嘛?
2、 老师好,有时间的话能否把如何应对提无效的题目作下讲解思路和步,骤。谢谢!
李银惠:应对别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依然是评价权利要求的9个法条啊,看对方提出的无效宣告是否正确,这个应该比自己撰写无效宣告请求书更容易才对。
把应对提出无效的真题,应该是2012,2014,2016这几年吧,把真题答案抄一遍。
3、如果实用专利交底书里出现条件型限定结构,撰写时要条件带上吗?这类怎么处理呢?
李银惠:这个确实是一个难点,主要是2015年的卡箍的那个考题吧,这个考法确实没有一定之规,无法以一个套路完成。
仅就你的问题而言,撰写权利要求时,可以写入条件特征,比如:
在滑动件滑动到最左边时,移动件与×卡接;
在滑动件滑动到最右边时,移动件与××扣住。
这样的写法,是可以的,撰写权利要求时是应该把条件写到权利要求里的。
4、在考试中涉及的法条,需要把法条定义的内容都写上吗?写与不写扣分不?
李银惠:应该写上去。不写,有可能扣分吧。反正法条就那么几个,考前前一天看看,也能记住啊。考前10分钟再看一眼,也能记住啊。
5、老师,14年真题消音材料可以写成从权吗?
李银惠:当然可以,任何技术特征都可以写到从权中。两个分案,其中主要的技术特征,都可以在另一个权利要求书中写到从权。
6、今年新修改的无效修改方式会考吗?如果涉及无效修改,是按照合并权利要求的方式还是可以从从属权利要求中提个别特征加入独权?
李银惠:一般来说,新修改的考点,当然是必考才对。
至于是合并,还是提取个别特征,当然靠谱的答案是,当然看实际情况啊,合并就有创造性,当然就合并;必须从从权中提取特征,才有创造性,那就要提取特征啊。
但是,从考试套路的角度来说,如果你判断不清楚,脑子迷糊,当然直接用从权中提取特征,因为这才是新考点啊。旧考点大家都懂,用不着考,所以你直接用新考点答题,应该更符合出题老师的思路。
7、这类题,试卷给的审通和无效请求书,是不是都是有缺陷的?
李银惠:你说的很对,如果试卷中给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和无效请求书都是完全正确的话,你还怎么答题?
肯定都有缺陷,让你去找,找一个就是一个的分数。
8、试卷给的审查意见通知书,要去质疑它么?
李银惠:要。实际工作中,审查员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也常常是错的,也不能说是错,是理解偏差。然后,作为专利代理人要去纠正它,据理力争,为申请人争取权益。
所以,审查意见通知书是可以质疑的,永远都是部分正确,部分错误,把错误挑出来。
9、想要卷三的必考点和必背文字汇总?
李银惠:智慧芽的视频库里,有一节《评价权利要求的9个法条》,每页PPT里面的文字,抄一遍拿来背就是了。
在我个人微信公众号里
专利神教掌门讲经003:评价权利要求的9个法条
这种必考套路,必须是自己总结,你看别人的,根本记不住的。
10、老师,今年指南修改了无效修改部分,对应的是不是靠答复无效,和修改权利要求的概率大?
李银惠:我认为很大,新考点必考,这是司法考试的规律。放在专利代理人考试中,我觉得也是必考。
11、请问老师,必考的九个法条哪几个?
李银惠:
必拿分
(1)新颖性22.2
(2)创造性22.3
(3)引用主题错误,细则22.1
(4)缺乏引用基础,权利要求不清楚,26.4第二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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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点:
(5)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细则20.2
(6)得不到说明书支持,26.4第一句
-------------------------
考的少
(7)非发明客体,2.2
(8)非实用新型客体,2.3
(9)非专利客体,25
12、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对于相关技术特征等同的关系或者上、下位概念是否应该指出,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对等如何去论述?
李银惠:在考试中,没这么难的,没达到如此程度,你就按照表面情况去答题好了。不用多废话,直接说,这个特征是等同特征。
至于是上位概念下位概念,如果你有充分的把握,你可以写在答题中。
13、老师,有近年卷三的评分标准吗?
李银惠:最近的考试标准答案中,都没有给出具体分数分布。只有前几年中能看到,可以参考着看,因为不太可能改变太大。
反正,评价权利要求,差不多一半;撰写,差不多一半。
踩点给分的话,一个权利要求评价对了,就拿到分,比如5个权利要求,每个5分,就25分了。
撰写权利要求假如75分的话,撰写权1应该有30分;后面的从权可能20分,剩下的是简答题5分或者分案20分。
考试都是踩点给分。
14、请问老师/同学 试卷的分值如何分布?
李银惠:见13题。
15、推荐现阶段,最好能做实务考题练习的年份,谢谢!
李银惠:最近三年的撰写考题,都很不错。
16、一般来说按照往年规律,权1需不需要自己概况,还是从技术交底中筛选一些必要技术特征就可以了?
李银惠:按照规律,必须权1自己概括,至少有一个特征,需要自己概括。如果你写完权1,发现所有特征,都是交底书中已经存在的特征,你可以判断,你肯定拿不到全部分数。你必须用自己的概括,能把实施例1和2的特征,总结为一个新的概括化的词。
17、李老师,怎么规划考试时间?
李银惠:4个小时,先分配一下,1小时阅读,1小时反方题,1小时撰写题,其余时间机动。所以,任何一个环节,最多2小时,如果还没搞定,比如审题阅读,2小时还没读懂,你就得不得不写了,不能继续看了。
18、在考试中涉及的法条,需要把法条定义的内容都写上吗?写与不写扣分不?
李银惠:最好要写,不写可能会扣分,但不多,最好写上。详见前面答案。
19、撰写时候的思考分析步骤都要写上去是吗?
李银惠:当然不要。撰写权利要求的时候,最终只写权利要求书。
20、今年实务会涉及到审查指南修改的部分吗?
李银惠:这个我没法确定,但正常考试规律新考点必考。
所以,新考点要重点看一下。
21、无效题中出现非择一引用应该用26.4条评,还是说其他缺陷?
李银惠:这个似乎真题中没出现过,26.4第二句,权利要求不清楚,是这个缺陷。
22、需要分案时,分案的技术内容需不需要作为从权写进第一份申请中?(看历年参考答案混淆了)
李银惠:分案的技术内容,应当作为从权写进第一份申请中。
23、权利要求中的部件号,是否不写在权利要求中?
李银惠:这个学名叫做附图标记。
附图标记,在权利要求中,应该要么不写,要么是用括号括起来。建议你不写。
24、对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需要进行修改的概率大吗?
李银惠:如果考题的题干中,说了,针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答复,有必要的时候进行修改。诸如此类的文字,那就是100%肯定要修改权利要求。
无效宣告的考试套路,必定是,无效的理由有些正确,有些错误。评价的很正确的理由,你肯定只能通过修改权利要求,才能克服,不能仅仅是答复理由就能克服的。
25、删除权1,再合并权2和3,(都引用权1),这种修改是否符合现在修改权利要求的规定?
李银惠:当然还符合,虽然无效修改删除了权利要求的合并,但实际上权2和3的合并,就是在权利要求中补充其他权利要求中限定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所以,这样的修改,完全是可以的。
删除权1,合并权2和3,就等于将权2和权3中的技术特征,补充到权利要求1中。完全符合当前的无效宣告程序中关于权利要求的修改的规定。
26、 权1的概括如果交底书里边没有出现过上位的词,能自己总结么?如果这样扣分吗 ?
李银惠:你考虑的很对,这分成三种情况。
第一,答复无效宣告;第二,答复审查意见
这两种情况下,对权利要求的修改,是绝对不可以自己上位话,不能出现自己上位化总结出来的词。
但第三,自己撰写权利要求,则,完全可以自己总结概括上位化新词,而且,实际上是必须自己总结概括。如果你没有自己总结,你反而是分数会很低,因为保护范围太小。
原因是,第一、第二,两种情况,专利原始公开的内容,已经固定,所以不可以增加上位化的自己上位的词,这是法33条限制的。
但,第三种情况,自己撰写权利要求,是权利要求和说明书,还没有定型,完全可以自己总结概括出来各种新词。
李银惠:对于权利要求1的概括,如果交底书中没有出现过上位化的词,能不能自己总结,然后如果这样,会不会扣分?我觉得你说的很对,这种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是有三种情况,对权利要求进行动刀的,有三种情况,你自己形成一个权利要求要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已有的权利要求,别人提无效;
第二种是已有的权利要求,审查员出了一个审查意见,这两种情况下,都是对一个现有的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下是绝对不可以自己上位化,不能出现自己上位化总结出来的词。但是第三种就是自己撰写权利要求,给了你一个交底书,上面对比文件上你写权利要求的时候,这种完全可用自己总结,概括新词的,而且是必须要自己总结,如果你没有自己总结,反而你得不到那么大的分数,这种原因是直接专利法第33条的原因,因为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的话,对于无效宣告或者是对于发明专利的申请的话,它原始公开的说明书加权利要求书已经是固定了,你不可以出现任何一个在原始的说明书里面没有出现的词,所以你不可以增加自己上位化的词。
但是第三种情况是自己撰写权利要求,也就是说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实际上都还没有定型的情况下,你自己根据交底书撰写一个新词出来,自己编造或者上位化概括出一个新词的话,你概括出来的新词,你可以直接写在这个说明书里,也可以写在权利要求书里,这属于原始公开的东西。
交底书里面,你当然是可以,任何词你都可以自己重新写了,最终的说明书里只要包括你自己总结的新词,当然就符合专利法33条的规定了,所以你这个问题问的挺好,这种交底书里面没有出现的词,完全可以自己总结,而且一定要自己总结你如果没有自己总结,只是把交底书出现的词都抄一遍,你很有可能得不到什么高分,你也有可能考过,但是很大的概率会考不过的,必须自己概括,这一点很重要,一定要自己概括的。
27、无效答复中,修改权利要求书,一般什么情况下要删除权利要求书?什么情况下要合并权力要求书?哪种情况出现的频率高 ?
李银惠:第27题,刚才有一位兄弟说了,现在已经没有合并权利要求书这种修改方式了,只有从其他权利要求中将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补充到权利要求1里面,这种情况。哪种情况出现的概率高?可以毫无疑问地说,肯定是从其他权利要求书中,从其他的从权中,其他权利要求中,将一个或多个特征补充到权利要求1里,这种情况下,不叫频率高低的问题,是100%,所有的修改肯定都是这样的,你想都不用想,也不用想太多要删除、要合并,肯定就是补充,既然已经没有权利要求合并的情况下,出现无效宣告请求的时候,肯定是从其他从属权利要求中补充技术特征到权利要求1里。那么一般情况下,什么情况下要删除权利要求书?这种要注意,删除权利要求书只有是无效答复中,审查意见中,肯定是没这个说法,审查意见中通通都是补充技术特征到权利要求1里。然后什么情况下要合并权利要求书,这个频率高?这个问题已经没什么好答的,就这么回事了,就是补充,将其他从属权利的技术特征补充到权利要求1里。
28、试卷给的审通和无效请求书,是不是都是有缺陷的?
李银惠:第28题,没错,肯定有缺陷,他给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无效请求书肯定有缺陷,要不然怎么答。
29、 对提出无效的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的几率大吗?
李银惠:不是几率大不大的问题,100%修改,是100%的问题。
30、 提无效和类似提无效的咨询意见,这2种考题,有哪些共性考点?有哪些差异考点?
李银惠:这个共性的考点就是都是对权利要求进行评价,然后你按照套路答题,一个一个答就行了。然后有哪些差异?我觉得没什么差异,唯一的差异就是开头和结尾的称呼不同,开头的时候提无效你就说尊敬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如果咨询意见你就说尊敬的各位,然后至于其他的内容完全相同,你就不用去故意忽略这两种,去考察差异点,你直接去写就行了。按照无效宣传请求书或者是咨询意见,普通的都是尊敬的复审委员会、尊敬的客户,第一点,专利权利要求出现的所有问题是什么,把所有的问题都列出来,比如权1有什么缺陷,权2有什么缺陷,先列出来,所有的要点先列出来。然后第二段对对比文件的资格进行评价,对比文件1是抵触申请,不能评价创造性,对比文件2、3 的公开日期都在专利申请日之前,所以它是可以作为现有技术评价创造性的。第三大部分就是对每一个进行详述,权利要求1为什么没有新颖性,权利要求2为什么没有创造性,详细的阐述。第四大部分做个总结,你把第一部分所有的权利要求的错误再复制一遍,然后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委维持有效,或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基础上维持有效,加一句废话。咨询意见后面就说上述是咨询意见,请参考,加一句废话就完了。所以主要的考点是共性考点,差异其实不多。
31、 请问,权1的技术方案找不准必要技术特征,有没有什么技巧 ?
李银惠:我觉得这个问题问的好,权1的技术方案找不准必要技术特征,这个东西我前面讲撰写的时候也说了,要找这个必要技术特征,是两大问题。第一个是找必要的一些东西,把非必要的东西都删掉,这个依据是什么呢?这一个依据是以你交底书里面第一段或者第二段所说的技术问题为准,什么是必要,什么是不必要,以技术问题为准。而这个技术问题交底书第一段话有明确的阐述,所以必要和不必要的区分,以这个为准,为技术问题为准。
另外一个就是哪一个技术特征是必要和非必要的,因为你还要考虑创造性问题,那么创造性问题就得是凡是最重要的必要技术特征,一定是在对比文件一二三里面都没有出现的特征,肯定是最必要的特征。任何一个特征,只要它在对比文件里出现了,它肯定就不是必要技术特征,所以这个时候,必要特征就变成了一个选择题和比对的题目,就不是很有创造性的题目了,不是一个很难的题目,你就当作一个选择题从交底书里面去选,把已经出现的一个一个划掉,剩下那些就是没出现的,就是必要的。然后剩下那些没有出现的,哪些是对解决技术问题是必要的,你再把非必要的东西删掉,这么一个过程下去的话,它肯定就是必要技术特征了。
32、 无效对修改权利要求修改的要求是不是降低了,不用考虑合并,删除了?
李银惠:我觉得它应该更灵活了,而越是灵活,其实越难,如果权利要求的修改只有合并和删除,你二选一就完了,但是现在变成了除其他权利要求中找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补充到权利要求1,这一个或多个,到底哪一个才是多个,哪多个才是,这种时候反而要求其实是提高了的,就是你有更多的选择权了,从而会导致你的选项更多,你就更容易做错题,实际是这么回事。
33、 今年考试大纲:权利要求书撰写,审查意见答复、无效宣告请求书,无效宣告意见陈述书
李银惠:今年的考试大纲,也就是说权利要求的撰写,审查意见的答复,无效宣告的请求书,写一个无效宣告,然后无效宣告的意见陈述书,就是别人提了你无效,你要对这个意见陈述书,而这个意见陈述书当然就包括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然后修改了之后,你要答复,我这个权利要求应该是在修改后的基础上维持有效的。其实无效宣告的意见陈述书跟审查意见的答复完全相同,意见陈述书是完全相同的,但是修改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对于审查意见的修改,技术特征怎么补都可以,就是在说明书里面的某个特征,也可以补充到权利要求1里,某个特征补充到权利要求1,你不可以在说明书里面找一个技术特征,补充到权利要求1里面去。
所以这两点,就是审查意见答复和无效宣告答复唯一的不同。
34、每个权利要求都需要去判断说明是否具备创造性与新颖性?
李银惠:对,没问题,就是这么回事,必须是每个权利要求都要去判断和说明是否有创造性和新颖性。但是这里会存在一个问题,首先如果一个权利要求已经没有新颖性了,他不需要评价创造性,这是对的。然后如果一个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什么的,权利要求不清楚,或者是权利要求26条第4款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是否还要考虑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问题呢?我为了让大家省事,如果能评就评,因为评多了是不会扣分的,但是本来应该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但是你没有去评,那是会得不到分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我建议你就去评,所以每一个权利要求都需要评价创造性、新颖性。
35、如果法条写上去 需要一字不差吗 如果意思对了 就能得分吗 害怕万一写错一点点扣了分还不去不写。
李银惠:如果法条写着需要一字不差,不用,不用一字不差,差不多就可以了,意思写差不多就可以了,所以不会扣分,你别写错就行了。比如说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是新颖性,你别写成22条第3款,或者23条什么的,你这个别写错就行了。像新颖性跟创造性这种条款,你直接说22条第2款是新颖性,22条第3款是创造性,你直接这么说,其实也可以,所以不用怕写错,只要是别完全相反,但是差几个字,是没有问题的。
36、李老师,14年真题答案中是把特征吸音材料写在了主权,如果不写主权里,写在从权可以吗?扣分多吗?
李银惠:这个吸音材料应该是过滤器的,就是空气过滤器的,不把这个吸音材料写在权利要求1里,不写在主权里,写在从权里,有可能是得全分的,有可能所有的分都能得到。因为什么呢?因为我们刚才说了,只要是一个有创造性的技术特征,你随便补,只要这个特征有创造性就可以了,不需要一定跟标准答案完全相同,所以如果你发现有两个或者三个技术特征都有创造性的话,你随便选一个写在主权里就可以了,不用说非得是标准答案里的那一个,当然了,我们考试的时候,也不知道标准答案是哪一个。
37、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可以直接从交底材料中摘抄,还是需要自己结合概括?
李银惠:第37个,摘抄就可以了,不用自己概括,技术问题直接摘抄,不要自己概括。
38、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时,对于相关技术特征等同的关系或者上、下位概念是否应该指出,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对等如何去论述?
李银惠:不用提出,不用等同那个东西,非要写里面不可,只有在你对这个东西很熟的情况下,你确实对这个很有把握的情况下,你才需要去指出它,如果你不是很清楚,你可以不写,因为评价新颖性和创造性的那几个关键的几句话,套路写对了,其实就已经可以了。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对等,如何去论述?这个不要考虑这么多了,你这个问题已经超出考试范围了,超标了。解决问题如何去阐述?你想怎么阐述就怎么阐述,你就说把所有的技术特征写一遍,然后就说,它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就完事了,不用去论证它。
39、R20.2和A26.4第一句是否都可以写进评价理由内?
李银惠:26条第4款当然可以写了,26条第4款是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这种当然是在评价理由里了。然后第20条第2款,这两条里没有看过评价要求的九个法条,这两条都是要写的,20条第2款必要技术特征,肯定是要写到评价理由里的,但是它并不一定考,不是今年一定会考的,它有可能没有考到这两个条,没有考到的情况下,你当然也不用写,但是我说了,我建议大家都瞎蒙,我建议大家,你觉得这个法条好像是不符合第26条第4款,好像是不符合细则的第20条第2款,你感觉它好像不符合,你就直接评就好了,然后按照套路从头到尾写一遍就完事。有人说,我为什么答错了?答错就答错,答错了不会扣分的,为什么?踩点给分,你答了一个拿到分,但是你没拿,会不得到这个分数,但是你不会答了以后,写多了,还扣你分,不会的。
这两条可以同时存在吗?
不会同时存在,肯定不会在同一个法条里面,不会在同一个权利要求里同时出现这两个问题,为什么?看来你们肯定没听过我的评价权利要求九个法条,我说了,这个细则的20条第2款,只用于评价权利要求1,然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只用于评价从属权利要求,不用于评价权利要求1,你就按照这个标准去答就行了。但我说的这两句话,只存在于考试中,考试中是这样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不一定是这样的,实际工作中我就不管了。
40、主题名称不一致是不是也可以用法26条4款评述?
李银惠:不,主题名称不一致是引用主题错误,是实施细则的第22条第1款。
41、如果分案了,那就说明没有单一性,这样写在第一篇里面不会扣分吗?
李银惠:分案了,没有单一性的话,就把没有单一性的技术特征写在从属权利要求里面,就不会扣分,写在从属权利要求,就是另外一个分案专利的重要的技术特征、核心的技术特征,放到第一个专利里面的从属权利要求里。
42、请问,从权划界时,为什么“其特征在于”不能紧挨着主题名称啊?
李银惠:不能紧挨着的原因是显的你不够专业,所以审查员老师可能你一看这么不专业,就扣你个两分什么的,就这个原因。
43、类似搅拌部,是不是缺必特?
李银惠:你这是2016年的考题,是不是缺少必要技术特征,因为你这个信息太少,我没法回答,反正我只能说,缺不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以你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准,2016年的考题解决的技术问题,一个是要干净的搅,一个是要方便的搅,它是有两个技术特征,第一个技术问题是我想搅的时候,马上就可以搅,所以要方便。第二个是要干净,就是我这个搅拌器不要随便放在桌子上,很不干净,所以这是两个技术问题。那么这种情况下,第一个技术问题,方便搅拌的情况下,这个搅拌部,你光说有一个搅拌部是不行的,你必须是这个搅拌部能怎样更方便,所以必要技术特征一定是这个搅拌部,必须是塞到盖子的眼儿里面;如果不塞在这个眼儿里,搅拌的时候是不方便的。所以这个搅拌部要加盖上那个眼儿,那个就是必要技术特征,光说一个搅拌部这三个字,这个就是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是不能解决那个技术问题的,这是2016年的考题,我所理解的。
44、按照新修改权利要求的方法,可以补充相应的证据和理由吗?之前只能对合并的修改方式补充证据。
李银惠:这一点好像没有改,这一点对于无效宣告的补充意见,合并的方式删除了,这个我还真没考虑过,我还没有遇到这个问题,所以可以补充相应的证据和理由,所以这个问题的话,在实务中的话,也许是一个问题,但在考试中,这根本就不是个问题,因为实务中根本就不会让你去补充证据,如果是简答题,他问你要不要补充相应的证据和理由,这如果是一个简答题的话,你直接就开始看审查指南就好了,不用来问我,审查指南里关于对权利要求的一些修改,该怎么修改,审查指南里一定有一个具体的条款写在那里,你直接看一下就知道了,因为我没有具体细看那一条,不太知道。
45、非择一引用不是细则22.2吗?
李银惠:这是关于从属权利要求应当具有引用部分和特征部分,然后说明什么技术特征,非择一引用具体是哪一款,我也不知道,因为据我感觉,好像非择一引用的这一个内容,好像在历年考题中,根本就没有出现过。所以你说这个,我还真不太清楚,反正你在审查指南里去找一下吧,非择一引用的一个章节的目录下,写的是细则22.2,还是26.4,还是什么其他的,看一下审查指南,自己就知道,这个不用问我,审查指南里直接有。
46、16年的第一段的技术问题 是现有技术已经解决的了,怎么可以拿来说本专利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呢?
李银惠:你现有技术中,2016年第一段的技术问题是更方便的搅拌,就是你随时都可以搅,所以已经被现有技术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你用一个不同的技术方案去解决它的话,也是可以申请专利,而且也是可以授权的,不是说已经被解决的技术问题就不能再申请了,因为用不同的技术方案去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本身这个专利就是有创造性的。
CPUAl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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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daisy.su
能够大体上了解考试题型和撰写要点。
IP拽小六
干货满满,感谢~!
云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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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来温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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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点杂,跨度太大,不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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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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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