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版权

  • 数字版权是指使用你的作品不被改编的权利。也就是各类出版物、信息资料的网络出版权,可以通过新兴的数字媒体传播内容的权利。包括制作和发行各类电子书、电子杂志、手机出版物等的版权。

  • 数字版权在中国

    一般出版社都具有该社所出版图书资料的自行出版数字版权,少数有转授权,即可以将该数字出版权授予第三方机构进行使用。随着全球信息化进程的推进以及信息技术向各个领域的不断延伸,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势头强劲,并日益成为我国出版产业变革的“前沿阵地”。有预测数据显示,到2020年,我国网络出版的销售额将占到出版产业的50%,而到2030年,90%的图书都将是网络版本。

  • 数字版权管理

    数字版权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DRM)是随着电子音频视频节目在互联网上的广泛传播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技术。其目的是保护数字媒体的版权,从技术上防止数字媒体的非法复制,或者在一定程度上使复制很困难,最终用户必须得到授权后才能使用数字媒体。

  • 数字版权保护的认知误区

    在互联网时代,数字版权的保护存在诸多难题。不过,在认知层面,从影视艺人,出版公司、互联网公司到普通公众,还存在很多的认知误区。

    误区一:观看和收听影音作品就应该付费

    在欧美国家,不论是上网看视频还是听音乐,很多情况下都是需要付费的,因此,很多人误以为只有付费观看和收听的影视作品才算是做到了版权保护。其实不然。在中国,免费是互联网的主要模式,但免费并不等于就是盗版。网络公司可以通过向版权所有人购买播放权和下载权,免费提供给网民使用,之后通过插入广告的形式实现盈利。只要提供免费资源的网络公司支付了适当的版权费用,那么免费使用的影音资源也可以是正版的。

    误区二:只有盗版资源提供者构成侵权

    以视频网站和搜索引擎为代表的互联网公司往往宣称自己不是盗版资源的提供者,而且在技术上无法审核相关资源的合法性,因此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实际上,不论是为盗版影音作品提供下载资源的网站,为盗版文学作品提供下载资源的百度文库,还是为盗版资源提供搜索结果的搜索引擎,都负有相当程度的侵权责任。如果这些网络公司不能证明自己已经采取了有效的保护措施保护数字版权,并对用户上传内容进行了严格的审核,那么,其为盗版资源提供下载服务和搜索引导的行为,就构成了传播盗版产品,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误区三:滥用知识产权保护

    还有一种重要的认知误区往往不为公众所关注,这就是滥用知识产权保护。一些资源提供者“过份重视”自己的知识产权,结果主张了自己其实并不拥有的权利,并反过来造成了自我封闭。

    比如,为正版资源提供索引服务或搜索引流服务就不应当被视为侵犯知识产权。索引服务和搜索服务都是为了方便用户快速的找到所需资源,只要索引制作者提供内容是摘要级别的,明确标注信息来源,并且没有篡改或断章取义的使用正版资源,那么就不应当被视为侵犯知识产权。




    参考资料:

    1. 百度百科
    2. 智库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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