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续权

  • 追续权是指,在艺术作品首次销售后,以由作者或其继承人,或由法律授权的其他机构,在保护期内享有的对美术作品原件每次转售的价格提取一定比例权利金的权利。

    追续权的设立主要基于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考虑。这是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文字作品的作者可以通过行使发行权、复制权来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而艺术作品的作者却只能通过一次性卖断自己的作品而获得报酬。由于艺术家无法从现行著作权法中寻求到保护自身经济权利的明确规定,因而法律只能另寻他径来弥补艺术家因无法享受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发行权、复制权等经济权利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 追续权来源

    “追续权”一词来源于法语“droit de suite”,其英文表述为“resale right”或者“resale royalty”。

    追续权最早诞生于法国。1905年,Forain制作了一副版画,描述了一位才华出众的美术家靠出卖作品为生,因其毫无名气,故作品价格低廉,生活穷困潦倒,在其去世后,作品价格却一路飙升。版画给人以强烈的思想冲击,进而引发了1909年的千名美术家的游行示威活动。同年,“艺术家作者权利永久委员会(Permanente Committee of Author’s Rights for Artists)”,以及由Willette领导的以“反对欺诈,保障协会会员从其作品销售中获得一定比例的收入”为宗旨的“美术家著作权协会”相继成立。在这两个组织的努力下,由Andre Hesse起草了内容为授予美术家从其签名作品的拍卖售价中统一取得2%的提成费权利的法案,并于1914年提交了该法案。1920年5月20日,法国通过了该法案,追续权制度在法国才得以正式建立。

    继法国之后,世界其他国家的立法也开始逐步接受追续权。但因各国立法不一,影响了艺术品在国际间的流通,并不断引起国家间的经济摩擦。为了协调欧共体内部市场的统一性,欧共体于2001年颁布了《追续权指令》(以下简称指令)。该指令对追续权的各项内容予以明确,进而统一追续权的保护标准。

  • 各国追续权规定

    目前,有十几个国家对著作权追续权作出相关规定。
    法国:书面刻印作品和造型艺术作品作者转让作品原件后,对于公开拍卖或通过商人出售其作品所获得的收益,仍然有不可剥夺的分享权,保护期为50年,提取比例为3%。若销售额未达到1万法郎,作者不可行使追续权。
    意大利:绘画、雕塑等艺术作品和手稿享有追续权,保护期限为50年,提取比例为10%或5%。
    德国:当艺术品原件被出售或再次出售时,若艺术品经销商、拍卖行或其代理人作为买卖的一方,出售该原件的一方应向艺术品的作者支付再售时价格的5%;当售价不足100 马克时,则无此限制。并且,作者所享有的追续权是不可放弃的,即使作者宣布放弃,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不予承认,其保护期为l0年。

  • 中国著作权法关于追续权的修订

    我国目前没有关于追续权的制度。但国家版权局颁布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第一稿、第二稿和第三稿都规定了追续权。2012年3月的第一稿在第11条关于著作权的内容中规定:“……(十三)追续权,即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该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转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在对外国人追续权的保护上,规定了第2条第6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追续权、实用艺术作品、版式设计、本法第二十五条以及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权利,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的法律适用对等保护。”

    2012年7月的第二稿将追续权单列一条,并纳入了对等原则。即第12条,该条规定:“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不得转让或者放弃,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承认中国作者享有同等权利的,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与第一稿相比,第二稿将原来的两个条款进行了合并;将追续权的结构进行了调整; 并将追续权仅适用于拍卖方式。

    2012年10月的第三稿在原来第二稿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列为第14条。该条规定:“美术、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文字、音乐作品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原件或者手稿的所有人通过拍卖方式转售该原件或者手稿所获得的增值部分,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该权利专属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其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相比第二稿,第三稿对于追续权的条件进行了变更,仅限于艺术品的增值部分;将追续权与实用艺术品并列为互惠保护的对象;强调了追续权的归属,而不是原来的不可转让性质。

    就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确定的追续权框架看,第一,它将明列著作权内容的第13条和关于追续权制度之规定的第14条并列,暗示了追续权性质的特殊性,采取了以德国代表的将追续权列为作者其他内容的模式。第二,规定的追续权主体较为宽泛,包括了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原件以及文字作品和音乐作品手稿的作者,而欧盟明确排除了作家和作曲家。第三,在适用的场合方面,我国与欧盟基本一致,考虑到操作的可能性,只将追续权适于艺术品拍卖的场合,而个人性质的私下交易不在追续权的调整范围之内。第四,规定了追续权收益的计算基础,即作者仅就艺术品原件后续转让的增值部分可以请求分享利益。



    参考资料
    1、北京法院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3、李雨峰,论追续权制度在我国的构建——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中心,《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