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专利

  • 冒充专利是指将非专利技术或者落后技术冒充先进的专利技术,以骗取消费者信任的一种违法行为。冒充专利与假冒他人专利不同,冒充专利实际上不发生对其他专利权的侵犯,它标明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是不存在的,纯粹是一种欺诈行为。为了打击冒充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净化市场、保护公众的利益,我国《专利法》规定,冒充专利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冒充者改正并予以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冒充专利行为的情形

    1. 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
    2.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
    3. 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后,继续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的;
    4. 为本前三项所述行为人印制或者提供专利标记的;
    5. 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6. 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7. 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8. 其他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
    9. 另外,在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第三条规定中,专利权届满或者终止后,继续销售专利权限期届满或者终止前合法制造的标有专利标记的产品,不属于冒充专利行为;
    10. 专利申请(授理)而未被授权的,在产品上标有专利申请号的产品,不属于冒充专利行为;

  • 处理冒充专利的权利和义务

    • 行政处罚机关的权利:1、询问当事人和证人;2、可以采用抽样取证的方法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专利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3、检查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物品,必要时可以予以封存;4、调查与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活动;5、查阅、复制与冒充专利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6、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行政处罚机关的义务:1、持证执法;2、接受公众举报;3、在调查中,特殊情况下的保密义务;4、告知听证;5、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 当事人的权利:1、陈述和申辩;2、请求承办人员、听证会主持人回避;3、请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4、要求举行听证;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行政复议;6、向法院起诉。
    • 当事人的义务:1、协助承办人员调查;2、向承办人员提供档案、资料、帐册和原始凭证等证据材料;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

    冒充专利行为的界定和执法主体——宋国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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