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霸权

  • 知识霸权是指在一个或者数个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影响下,由知识产权国际规则或者国内立法所确立的、超出正当性界限的知识产权及其权能。就是通过法律规则形式确认的不具有正当性的知识产权内容。

  • 知识霸权的产生

    知识霸权的产生,从国际政治和经济原因分析,主要是因为不同国家的“知识地位”的两极分化和发达国家企业追求最大收益。 

    从知识地位的两极分化来看,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已经跨入了信息社会的门槛,而发展中国家还处在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化过程之中。世界上约80%以上的科技人员、科技成果都集中在发达国家。从经济利益的驱动来看,少数国家或者国际组织为了加强对国际经济贸易市场的控制和支配,攫取高额垄断利润,刻意“制造”知识霸权。发达国家里,存在着一支强大的院外游说力,宣称所有的知识产权都是对商业有益的,使公众受益最大,也是技术进步的催化剂。他们相信并争辩说,既然知识产权是好的,那么保护得越多就越好。而这些要求是发展中国家无力对抗的。于是,具备知识优势的发达国家获得制定全球性知识生产和传播的游戏规则的控制权,他们故意扩张和混淆知识产权的应有内涵,知识霸权便在国际社会产生了。

    从法律原因看,是因为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能被界定得过于笼统,以至于所有的使用,无论是对知识财产,还是对产品的使用都被当作了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能。这一方面是利益集团刻意追求所致,另一方面也和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权机理不甚了解有关。所以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甚至出现了知识产权是富国的粮食,穷国的毒药的说法。这是因为知识霸权被注意到,但是缺乏对知识产权和知识霸权的理性认识。


  • 知识霸权的表现形式

    知识霸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种:

    (1)是将非知识产权权利内容加以规定,如所谓的出租权、展览权、销售权、进口权等;

    (2)是将知识产权的权能作为独立权利进行规定,如将专利权中的复制权能割裂而变为制造、销售等权利。

    因为高新技术产业的知识产权往往被少数发达国家及企业垄断,这些企业为了攫取高额利润往往会利用其掌握的高端技术游说国家和政府制定对其有利的且超过正当权限的内容。我国企业组织在接收这些发达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出资时面临着知识霸权风险,可能面临着过高使用费的支付及其正当权益的损害,限制其正当的市场竞争。


  • 知识霸权的法律特征

    (1)形式合法性。知识霸权是国际或者国内法上确立的知识产权内容,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知识霸权的这个特征使得知识霸权具有隐蔽性。

    (2)实质上的非正当性。希腊先哲亚里士多德说过:“过度就是邪恶”。知识霸权,虽然是国际或者国内法上确立的知识产权内容,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但是其本身具有实质上的非正当性。知识霸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将非知识产权权利内容作为知识产权权利内容加以规定;二是将知识产权权利内容进行夸大,超过正当性界限。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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