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

  • 专利代理是指在申请专利、进行专利许可证贸易或者解决专利纠纷的过程中,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委派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在专利局正式授权的专利代理 机构中工作的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局办理专利申请或其它专利事务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专利代理 还包括,专利代理人接受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的委托,作为委托代理人,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按照专利法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专利权无效宣 告请求相关事宜[1]

  • 专利代理人

    专利代理人(国务院法制办2011年2月11日公布的《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将“专利代理人”称谓变更为“专利代理师”)是指获得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并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
    1.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②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③不具有专利代理或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在专利代理机构中连续实习满1年,并参加上岗培训;
    ④由专利代理机构聘用;
    ⑤颁发时的年龄不超过70周岁;
    ⑥品行良好。

    2.专利代理人工作内容:

    为申请专利提供咨询;代理撰写专利申请文件、申请专利以及办理审批程序中的各种手续以及批准后的事务;代理专利申请的复审、专利权的撤销或者无效宣告中的各项事务,或为上述程序提供咨询;办理专利技术转让的有关事宜,或为其提供咨询;其他有关专利事务。

  • 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是经省专利管理局审核,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专利申请或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1.设立条件
    (1).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
    (2).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符合下列条件: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由该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组成。其字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字号相同或者相近似。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3).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4.合伙人或者股东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品行良好。

    2.职责
    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承办专利咨询、代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有关事务、请求撤销专利权、宣告专利权无效等有关事务、办理专利权的转让、解决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属纠纷等事务。专利代理工作在整个专利工作体系中是不可缺少的一环。专利代理工作对推动专利制度的建设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1]  专利代理机构需要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批准,均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网站上找到这些代理机构。

    3. 年检内容及材料
    (1).专利代理机构年检内容包括: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资格及主要登记事项;专利代理机构业务开展情况;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纪律情况;专利代理机构财务审计情况;专利代理人情况;专利代理人培训情况;应当年检的其他内容
    (2).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年检材料:
    ①专利代理机构年检登记表;
    ②专利代理机构工作报告;
    ③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副本;
    ④专利代理人工作证;
    ⑤审计报告;
    ⑥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


    参考资料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