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实录:
1、两项以上现有设计的组合评价创造性,是否可以接受?
因为是做侵权诉讼的判断,所以我们不考虑外观设计创造性的问题。我们考虑新颖性的问题。
我们以前的比对原则是,我们要用现有设计的抗辩。它在外观指南、外观审查阶段中,会被认定是新颖性。而在侵权判断中,我们会把它叫做现有设计抗辩。这种现有设计抗辩在我们的新专利法之前我们会使用一项设计文件跟被控产品作比对,从而判断它使用的是不是现有设计。
在 2009 年司法解释之后,由于两项现有设计的简单组合也会被纳入到专利的新颖性中去考虑,那么在我们的现有设计抗辩中,同样出现了两个现有设计的简单组合,我们会认定为它使用的是现有设计,也就是两项现有设计的简单组合实质上没有使专利产生新颖性。
在我们的侵权诉讼中,我们会认为两项设计的简单组合、简单叠加在一起,依然可以跟被控侵权产品来作比对。只要是两项设计的简单组合可以跟被控产品构成相近、相似的,我们依然认为它使用的是现有设计,而不是专利产品,这个就是我们说的两项以上现有设计的组合评价的问题。
2、日常工作中有很多客户询问,如果产品要求保护了颜色,如果别人形状和图案与我相同的,只是颜色做了变化,这样的情况下还会侵权吗?
这个问题提得非常好。
当你要求保护颜色的时候,颜色会纳入保护范围,你的保护范围其实是被缩小了。这个时候我们在做外观设计被诉产品与专利产品的比对的时候,我们会非常关注这个颜色对二者的显著影响。
但是绝不简简单单的说图案和形状完全相同、只有颜色不同的,就一定不是抄袭。我觉得不能这么绝对。
我们还是要把三要素结合在一块来做最终比对,看看颜色到底是不是对外观设计产生了显著影响,所以这个要回到具体的案例去,但是我觉得不能这么绝对地说:形状和图案我都抄了,我就是颜色没有抄你,我就一定跟你不相同、不相近似。
3、如何评估外观设计的稳定性?
我
们广东高院目前很多案件中现有设计抗辩都是成功的,原因在于哪里呢?在于我们国家的专利制度,就是外观专利不实审,很多专利是用抄袭来的外观专利去申请,
这个外观专利早就已经在现有设计中有了。尤其现在互联网这么发达,早就已经在国外的亚马逊,在很多台湾的网站上,早就有同类产品在销售,他依然把这个产品
拿去申请外观设计,只要在侵权设计中找到了这些在先的比对文件,那么我们都会认为现有设计的抗辩是成功的,这是关于第三个问题。
4、能讲一下GUI的保护吗?比如,人机交互如何理解?仅仅是人机操作吗?
对
于GUI的案件,我可以坦率说,我们现在还没有审理到这样的侵权案件。我理解的,大家都知道,主要最早的时候是关于iPad的那个案件,iPad案件在北
京高院,当时做出了跟审查指南原则完全不同的判决,那么最后也促使审查指南修改,认为通电之后的图形可以作为外观设计的客体。
那么
我理解的是所谓的人机交互,最终我们可能要考虑到的是,这个通电之后的图形它的保护范围是不是稳定的?是不是确定的?也就是说人机交互的各种状态下的这种
图形、图案,都必须要固定到你的外观保护范围中去。不能是一个不断变换的、无法稳定的图案。因为这样它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公示效果会产生影响,那么对相
关公众也是不公平的。这可能是GUI保护最重要的问题。就是通电之后最后的界面,它必须是稳定的、在外观设计的证书中可以固定下来的一个界面。当然对这个
问题的研究,我自己也不是很深入,更加没有碰到这样的图案,我们可以下部再深入去研究。
5、外观专利在比对时对剔除公知设计是如何考虑和把握的?这种公知设计是否可以通过某一篇在先公开的专利文献证明?
这
位朋友你可能首先要有几个概念要了解和研究一下。首先公知设计的指的是,一般我们也会用现有设计来称呼这种东西,也就是说它是申请日之前已经被公开的一个
设计,那么它当然可以通过一篇在先公开的专利文献来证明。因为你已经在先公开了,那它当然是可以通过在先公开的专利文献来予以记载。如果这个在先公开的专
利文献中有图片的,那么当然这个图案已经被公开了,它是属于现有设计的范畴。
那么我们在专利比对的时候,我们不是去剔除公知设
计。可能有个问题要跟大家明确:我们是用一份公知设计,或者公知设计的两份现有设计的简单组合来跟被控产品进行比对,它还不是剔除公知设计。这是在于被告
自己的选择:要么用一份公知设计来跟被控产品做比对,要么用两份或者三份现有设计的简单组合来跟被诉产品作比对。它是这么一个关系。
6、课件中电影院的椅子,几把连在一起。要是多副椅子是一个样的简单的重复,那么申请一把椅子的外观申请,是不是保护就足够了?什么时候需要申请只是数量不同的外观?
这
个只要申请一把。为什么呢?因为你申请一把,和我们刚刚讲了做简单的重复的一把简单叠加起来,换成十把、二十把、三十把、五十把,都不会对它的外观设计产
生显著影响,所以你申请一把就够了。当然你也可以申请十把,这个问题都不要紧。当然申请十把不是说你分成十个专利去申请,或者是排列在一起去申请有个专
利。这是一样的,它不会带来不同的视觉效果。
42703005
谢谢张老师分享~
CPUAlex
学习
CPUAlex
学习
theeastlake
感谢分享
CPUAlex
学习
有余
谢谢张老师分享
646797076
谢谢分享!
chunyan
张老师,我想我明白了。课件14页中的左边的3个相似设计。其实申请只有2个单元连接的外观,就能保护2个以上连接的外观。 但是人们就这样的3个外观,用相似外观设计一并申请,是为了侵权判断时的方便,正打正着,不用判断是否相似了。 并且,这2个连接的外观,也能保护单个(2个中减去一个)的外观,对吧? 反过来,如例子中的椅子一样,如果只申请一个单元的外观,也能保护多个单元连接的外观。 如有不对,还望指出。谢谢张老师!
rxxgood
老师再见
rxxgood
能用两个对比文件来无效专利吗??感觉和审查指南中的单独对比原则有点冲突呀
rxxgood
老师,你太棒了,不舍得你下线了都,根本没听够太多干货满满的都是精华
智慧芽小助理
微信小伙伴问题:外观专利在比对时对剔除公知设计是如何考虑和把握的,这种公知设计是否可以通过某一篇在先公开的专利文献证明
rxxgood
嗯如何更加更好的确定保护范围,就是一个动态过程,一侦一侦的变化
chunyan
课件中电影院的椅子,几把连在一起。要是多付椅子是一个样的简单的重复,那么申请一把椅子的外观申请,是不是保护足够了?什么时候需要申请只是数量不同的,不同外观?
rxxgood
嗯嗯,前两天360刚刚告江民嘻嘻
rxxgood
回放一个信息安全领域中“安全事件攻击”的回放过程(类似于播放动画)
rxxgood
比如,人机交互如何理解?仅仅是人机操作吗?
103259724
同问如何评估外观设计的稳定性
rxxgood
您好,老师,能讲一下GUI的保护吗
39906497
老师你好,日常工作中有很多客户询问,如果产品要求保护了颜色,那如果别人形状和图案与我相同的,只是颜色做了变化,那这样的情况下还会侵权吗?